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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总第3期)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141号


南京市江宁区卢振东百货店:

本院受理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264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278号


上海旦泽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264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4740号


彭乘:

本院受理原告朱清樟与被告彭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逯婷婷                 

联系电话:025-58998271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4749号


俞先保:

本院受理原告熊大友与被告俞先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逯婷婷                 

联系电话:025-58998271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4949号


张洪:

本院受理原告陆乃富与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逯婷婷                 

联系电话:025-58998271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103号


童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修鹏宇与被告童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逯婷婷                 

联系电话:025-58998271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317号


吴东红、娄晓菲:

本院受理原告邓前程与被告吴东红、娄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逯婷婷                 

联系电话:025-58998271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640号 


周长文:

本院受理原告林存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曹钟允   

联系电话:025-58998226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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