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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出海丨投资虚拟货币有纠纷,投资款能否退还?

马德林律师 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
2025-01-01

特别声明:

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01
典型案例



币圈素人甲委托币圈玩家乙帮其购入虚拟币。甲向乙转账100万元,并委托其全权把控项目,甲特别嘱托乙“打得过就打,打不过就跑”。乙在低位时帮甲购入虚拟币,并代为处理锁仓等操作。后因软件平台被限制使用,甲不能登录账户操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全部虚拟币投资款及利息。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希望炒币获利,相应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乙因合同关系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鉴于甲明知炒币有风险仍然盲目投资,乙参与虚拟币交易并指引操作项目,因此甲乙都有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双方分别承担50%的责任,由乙向甲返还投资款50万元……一审判决送达后,甲乙双方均提起上诉。


02
炒币无效,投资款能要回吗?




目前,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可以被合法持有,但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十部委通知”),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等同于法币,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坚决依法取缔。简言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依然为法律所禁止,炒币行为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买卖虚拟币行为无效,虽不产生投资各方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代表没有法律后果。实践中法院对于案涉投资款的处理并不统一,大致分三类:

(一)单方全额退还投资款。

虚拟货币买卖双方应当明知虚拟货币不得买卖,仍然擅自交易致使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虚拟货币交易无效时,一方返还货款,另一方返还虚拟货币。由于涉案交易软件多被政府叫停,双方交易数量难以确定,最终判决交易卖方退还全部投资款项,具体见攀枝花市中院(2022)川04民终294号、深圳市龙华区法院(2020)粤0309民初6154号、长沙市中院(2019)湘01民终6247号判决书;

(二)双方对半承担交易损失。

案涉虚拟币投资交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买卖,交易双方都应当知道虚拟货币不应作为货币进行流通和交易,因此对于虚拟币交易产生的投资款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鉴于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双方对损失产生均有过错,故将交易金额视为损失,酌定由交易双方对半承担财产损失,具体见重庆北碚区法院(2021)渝0109民初11163号、苏州市中院(2019)苏05民终9947号、广州市中院(2022)粤01民终8472号、江西丰城市法院(2019)赣0981民初2584号判决书;

(三)投资者自担风险,法院不予支持退赔请求。

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担责。鉴于虚拟币投资有风险且炒币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故由投资者独自承担后果和风险。投资人诉请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甚至直接驳回起诉。具体见安庆市中院(2022)皖08民终2634号、深圳市福田区法院(2022)粤0304民初5317号判决书以及浙江德清县法院(2020)浙0521民初3143号裁定书。

以上三类判决处理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均数量可观,可谓旗鼓相当、各有拥簇。不禁引人深思:何以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无效的情形,相关投资款的退还处理天差地别呢?哪一种退还数额才是恰当的呢?即单方全额退还、双方对半承担还是投资者自担风险呢?


03
律师观点:炒币无效,投资款应全退

先说结论,买卖虚拟货币行为无效时,交易相关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一方退币、另一方退钱,使得双方的财产状态恢复至原有状态。如虚拟币不便返还,如已被罚没或者被盗,则可通过折价补偿的途径恢复财产的原有状态,可以说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不能时的替代方式。相比于虚拟币,法币不涉及无法返还的问题。总之,炒币行为无效,作为合同履行对象的虚拟币或者法币应当“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财产无法返还时才采取替代补偿。此外,只有在投资款之外还有其他损失时,才由各方根据过错分别担责。因此,上述第(一)类判决才是处理投资款的正解。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第(二)类判决,即本文案例中甲乙双方对半担责的情形。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操作,往往使双方都不满意。合同无效时之所以有此类判决,就在于混淆了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场景。如前所述,炒币中的投资交易款采用法币支付,不存在无法返还的问题,无论投资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当将投资交易款“物归原主”。只有投资者存在投资交易款以外的其他损失,如缔约、履约准备费用损失,且各方就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时,才应当就此额外损失担责。

第(三)类判决认定交易各方应风险自负,主要依据为《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条款,以及十部委通知第(四)项则规定“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而得出炒币亏钱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但是,以上论证于法无据。一方面,十部委通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规定,因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例外适用情形;另一方面,十部委通知中提及的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损失,究竟是投资减值损失还是信赖利益损失?抑或两者都涉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04
曼昆律师建议

1.炒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鉴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炒币投资交易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

2.炒币对应的投资交易款的返还,目前司法处置并不统一,有全额退还、对半承担与自担风险等返还处理方式;

3.无效合同对应的投资交易款,依法应全额退还。只有当事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投资交易款之外的信赖损失;

4.炒币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不要慌,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一个自信的表情.jpg),以争取投资款退还的最佳结果。



参考文献:

[1]齐晓丹.涉虚拟货币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路径辨析——以政府监管政策导向与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衔接为视角[J].法律适用, 2022(9):107.

[2]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12-115.

[3]徐忠兴.《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转自“法学45度”微信公众号.


原创作者:马德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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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马德林律师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工科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与民刑交叉类疑难诉讼案件。善于从证据可采性、实体法论证角度解决问题,致力于为当事人谋求权益最大化。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Web3.0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新经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核心优势:

马律师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凭借其扎实的法学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不同复杂性的案件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多个政府部门、新经济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涉及合同审查、合规风控等


马德林律师致力于Web3.0法律领域研究,以确保在这一新兴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背景和对新技术的深刻理解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帮助客户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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