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审核要点
作者:余金默 指导律师:孙丽媛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十分常见。实践中,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在外观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均存在相似之处,无形中为合同的审核增添难度。本文在界定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总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审核要点,针对审核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注意事项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01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概念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是同时约定设备采购条款与设备安装条款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由一方(“安装人”)向另一方(“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以达到采购人提出的设备性能要求,采购人向安装人支付采购设备与安装设备对应价款。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及付款方式、安装调试验收、质量控制、过程控制、检验、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质量保修、售后服务、违约责任、送达、管辖等条款。
02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主体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为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级别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的要求存在差异,相应地,不同级别资质的企业对于所能够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单项合同额也不尽相同。因此,若合同涉及的设备安装工程对安装人的资质提出要求,采购人应当对安装人是否取得与所从事设备安装工程对应要求的资质进行审查。此外,采购人还需要关注安装人的资质资信情况,包括其经营情况、承办项目情况、是否涉及行政处罚以及诉讼等。
而对于安装人而言,同样需要审查采购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持续经营、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对此,安装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天眼查、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采购人的企业工商信息、经营情况、信用信息、涉及诉讼的情况、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标的设备性质
作为合同交易的对象,标的设备的必要信息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明确。采购人与安装人应注意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中通过表格或附件等形式,详细记录标的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性能、采购数量、含税单价、税率、不含税单价、总价等必要信息。对于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质量标准的设备,应当将双方协商一致选用的标准名称、多个标准适用的先后顺序以及就设备是否符合标准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在合同中列明,必要时可将相关文本作为合同附件。
(三)价款费用及支付
采购人与安装人应根据设备安装工程的具体内容,充分考虑设备采购的成本与安装所需的服务费用,并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中明确价款费用及其组成部分、支付货币、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收款账户信息与开票信息等,为免歧义,建议双方重点关注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的计取及组价方式。此外,还需要关注合同是否写明总价是否包含税费;是否是固定单价,若采购设备数量等情况发生改变合同总价是否发生变化等。
对于总金额较低的合同,合同期限较短,合同履行相对不容易产生问题,可以约定合同价款一次性算清并支付完成;而对于总金额较大、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的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则较为适宜。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人的各个付款节点及所需付款比例。采购人视角下,为控制设备质量,建议按照设备到货、完成安装且中期验收合格、试运行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四个节点,安排款项支付。安装人视角下,需重点关注每个付款节点的前提条件能否成就、是否合理。
(四)安装、调试与验收
设备的安装、调试与验收是履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重要环节,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应对安装、调试与验收地点、期限、方法、标准等作出全面约定。
对于采购人而言,要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中明确设备应具备的性能及指标,写明验收依据的标准名称及编号,并在合同中明确验收合格不能被视为安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安装人仍需对设备质量承担责任。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分两次验收,先是设备到货安装完成开展的中期验收,随后经采购人通知安装人开展试运行,试运行一段期限且各项指标合格的,经安装人申请开展试运行验收,试运行验收合格为最终验收合格。此外,建议采购人明确约定安装人交货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比如设备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操作程序说明、供货清单等。
对于安装人而言,要明确采购人的配合与协助义务,要求采购人提供必要的安装调试条件、安排人员协助;明确安装调试及验收的期限,并约定如因采购人原因导致期限届满而未能安装调试或验收视为采购人验收合格,防止采购人以拖延安装、调试或验收时间的方式拖延付款。
(五)质量不合格设备的解决方案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即为设备质量争议,为免歧义,建议双方明确设备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包括采购人发现质量不合格后能否拒签;拒签后是运回还是原地搁置;维修处理、更换或退货的适用条件;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介入进行鉴定;质量争议期间损毁风险由谁承担等。
(六)质保及售后服务
通常而言,采购设备于质保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的,除采购人原因导致以外,安装人应负责处理。采购人视角下,建议明确质保期以及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情况下安装人的维修响应期限,以及安装人未能及时充分响应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定第三方处理,并由安装人承担全部费用。比如,“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或者电话后,乙方在【 】小时内做出回应,并派工程师到达故障现场,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若【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乙方免费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由乙方承担,维修过程使用的材料材质应与原来保持一致。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全部差额。”安装人视角下,建议充分考虑路途、人员以及合同价款,并与采购人沟通合理的维修期限。同时建议明确,当产品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使用性能达不到相关标准等问题时,若双方对问题的责任方发生争议需在第三方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中裁定的责任方支付。
(七)知识产权与保密
采购人可要求安装人保证其所提供给的设备、服务和文件(包括分包与外购设备、部件和原材料及其相关服务和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版权或工业设计权利等知识产权;安装人可要求采购人保证其提供的图纸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并可约定一方被他人起诉侵权后向相对方的赔偿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保密条款,可对等约定双方承诺对合同签订以及履行期间获知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文件、产品的信息、商业资料、图纸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八)违约责任
作为采购人,可从安装人因自身原因逾期交付设备、交付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逾期安装设备、质保期内怠于履行设备维修义务等方面规定安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作为安装人,可从采购人逾期支付款项、逾期验收设备等方面规定采购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上述违约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可以设置相应的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同时明确,违约方对守约方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以及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取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差旅费等费用。
(九)争议解决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性质直接影响到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上述两部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定义基本一致。据此,设备安装工程可能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并应当受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但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其定性。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性质认定,也直接影响到了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方式。若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若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则应遵照一般管辖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性质对法院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的影响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争议。在廊坊市长晟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晟公司”)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网公司”)合同纠纷案1中,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诉争议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新华网公司与长晟公司之间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长晟公司亦不负责项目所在地的房屋或建筑的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该房屋或建筑不是上述合同关系的客体。虽然案涉《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中约定有结构、布线和装饰施工的内容,但就该内容的施工属于合同项下的随附义务而非本质或特征性义务。尽管案涉《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施工的情况,但不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要义,其法律关系性质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由此可见,对于因履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产生争议的案件,若双方对主审法院管辖权有争议,法院首先根据设备安装条款在合同中所占比例、设备安装的具体内容、设备安装义务是否为合同的本质义务而非附随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确认合同性质,再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可能因合同性质存在争议而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以及法律适用产生的影响。
(二)必须招标采购的设备应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对于设备采购达到上述标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法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1] (2023)京02民辖终347号民事裁定书。
· 往期推荐
作者:余金默 实习律师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yujinmo@lantai.cn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指导律师:孙丽媛 合伙人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sunliyuan@lantai.cn
孙丽媛律师从业8年有余,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相关法律事务。代理多起最高院、高院以及各地方法院、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多起房屋买卖、租赁及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并持续为多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媒体合作/咨询:宋女士
songhaijiao@lanta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