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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系列】离婚了,上市公司股东婚前持股婚后产生的收益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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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Author 黄宇璐

随着上市公司公告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新闻频繁进入公众的视野里,天价离婚案不断刷新我们普通人被贫穷限制了的想象。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上市公司股份及其衍生的收益成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的争议焦点。
由于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属性,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平台对夫妻一方系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及收益情况有个大致了解并不是难事。笔者将从法律层面对上市公司股东婚后会有哪些收益,这些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要分析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婚前持股婚后产生的收益有哪些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新兴市场上市公司惯用以吸引投资人的手段,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一节中会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说明,如“公司实施20XX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X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质是,股东持股数量增加,但由于公司整体市值不变,所以每股市值减少了。
2、分红所得
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用。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分发股票,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
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里可以查询到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权益派发的情况,如“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xx元(含税),不送红股”,由此可以推算出上市公司股东的分红所得收益。
3、抛售股票产生的收益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在公开渠道上的减持和增持股票都有迹可循。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须遵循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的限制,还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也会记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在巨潮资讯网能查询到股东增减持、高管增减持的变动日期、增/减持数量、成交均价、变动原因等。据此可以推算出股份变动情况,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即使是公开渠道无法查询到的小股东,也可以在诉讼中通过法院向上市公司发协助调查函的方式获取小股东的实际股份变动及收益情况。



二、上市公司婚前持股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在司法实践中,如2015年海民初字第27327号彭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就董某持有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董某于婚前持有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605000股,后该公司在双方婚后进行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现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为2681552股,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公司股份2076552股应属于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法院认为董某持有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其基于上述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及抛售股票所得现金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又如在(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569号王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婚前与他人一起设GA公司在纽交所上市,2006年、2007年经过两次拆股和9次分红后私有化退市。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处存在GA公司巨大股权收益一节,相较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目前原告的证据能证明存在该股权收益,而该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亦有知情及处分的权利……在分割时参照原告的计算方式,并考虑此系被告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巨大收益,在被告需支付原告的折价款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贡献、参照双方结婚年限等因素酌定。”


  • 又如在(2017)湘12民终503号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吴某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持有温氏股份77283股,向某自2009年初经他人介绍与吴某相识,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向某未婚先孕,至双方××××年××月××日登记结婚时,因公司派股和吴某新购股份,吴某持有的温氏股份已增至98239股,比同居前增加了20956股,在此期间增加的股份应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考虑到双方的收入状况和公司的派股情况,本院酌定向某享有增加部分的40%份额为8382股;吴某享有增加部分的60%份额为12574股。截止向某起诉前,吴某所持温氏股份为113479股,比登记结婚前增加了15240股,此增加部分应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占50%的份额为7620股。吴某所持有的温氏股份上市后,从未有过买进或卖出的交易记录,故不产生任何收益,现在的市值纯属原始股票的自然增值,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某所诉吴某所持全部股票的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和以上裁判观点,我们可以得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主动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即通过经营性投资行为所获取的相应收益。主动增值即该财产增值发生的原因系夫妻一方对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行为。作为公司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公司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与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而并非财产的自然增值。

因此,无论是夫妻一方婚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是婚前持股婚后上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和抛售股票所得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现金分红和抛售股票所得收益如何分割

股票的分割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现金分红部分及出售股票收益部分,已经消费或转化为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合理消费的部分不会予以分割,转化为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钱款,可直接分配转化后的财产,转化后的财产不能分割的可要求对方补偿应得份额。

在个案中,法官进行股票收益分割时仍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抛售的股票可能会在婚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中予以抵扣,避免重复计算。
  • 法官有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贡献大小来分配股票增值、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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