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录思考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加名”为大多数家庭普遍忌惮,究其原因是此事过于重大,牵涉金额少则百万,多则千万。“房产加名”本质是赠与房产份额,其法律后果已被电视剧、新闻等渲染和普及非常之可怕。
这导致家里长辈在晚辈婚前挖空心思规划如何购房能最大程度降低婚姻风险,在晚辈婚内四处打听如何提防儿媳或者女婿,对于房产加名的话题讳莫如深,绝口不提。
随着婚姻关系缔结的深入和稳定,往往是婚姻生活中当事人本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许诺与另一半同患难,共富贵,让另一半参与分享婚前财产增值带来的收益。
这是值得赞赏的价值观,但现实有时让理想破灭,房产加了名未必能改善夫妻关系,保证夫妻感情从一而终,不会破裂。
案例:A男婚前全款购置一套住房,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后A男与B女结婚,婚后A男和B女去交易中心办理了加名手续(填写了一张申请表,未签署任何其他财产协议),将房屋变更为:按份共有,A50%,B50%。现A和B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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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先来分析这其中的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赠与法律关系,一个是共有法律关系。
首先,“房产加名”的本质是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亦表示接受。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反言之,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即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赠与人不可撤销赠与。
其次,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即使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是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如离婚、继承时发生分家析产就是典型的例子。
由此,一方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在婚内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后,该房产的性质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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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1:A名下的50%仍为A的婚前财产,B名下的50%是婚内受赠,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2:A和B应当按照登记来判断财产归属,即各50%的分割。
结合笔者查阅的案例,归纳司法观点如下:
绝大部分法院是按照双方在产权证上加名后已明确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而不考虑另一方对购房是否有出资、是否参与还贷等因素。法院认为:该份额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有效,产权份额记载清晰明确。
极少数法院认为综合房屋的来源、对房屋贡献大小、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依法酌情确定。具体到个案【(2016)沪0109民初22689号】,产权过户的份额是六分之一,最后判决分割给另一方折价款为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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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后不能撤销,尤其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然而,笔者查阅到山东济宁市中院一则案例,仅此一例:法院是将一方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乃至另一方个人财产认定为该赠与是附带珍惜婚姻,白头偕老的义务。
由于婚姻遗憾没有得到保全,违背了赠与人赠与的初衷,法院最终予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恢复房产为共同共有的状态。
【案号:(2019)鲁08民终1559号刘改霞、冯建法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或者××的近亲属;(二)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先后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被上诉人两次起诉离婚的过程中,上诉人均不同意离婚,后涉案房产也经两次变更登记,由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变更至二人共同共有,直至上诉人个人所有。可见房屋两次变更登记的目的是被上诉人出于保全婚姻。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亦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认定本案最后一次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赠与系附义务赠与并无不当。现上诉人在房屋变更登记不足一月之后,即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显然违背了涉案赠与行为的初衷。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黄律师衷心建议大家:做任何决定都要考虑到可能的法律后果,不冲动、不轻易做决定,当然也不要辜负值得爱的人。
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固然是美好的愿望,相濡以沫、共同努力,方为婚姻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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