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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 | 遭遇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十问十答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经全面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婚恋交友、终止恋爱关系或离婚后,妇女受到纠缠、骚扰、被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侵害时。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伤情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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