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20-30年代生人的长辈的婚姻远比我们想象中复杂,这一代人经历了动荡的历史时期,见证了国家的变迁、改革和发展。即便交通不便、物资匮乏,仍然无法阻止人口的迁徙和流动,他们的脚步跨越各地,遍布全国。变化的是经济环境和物质生活水平,不变的是人们对于美好富裕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是我在一年前代理的一个继承案件,该案中由于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孩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身份信息无从得知,仅有一个名字,被一审法院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起诉。早在1962年,被继承人前妻带着仅八个月大的孩子去往香港和父母团聚后再没有回到大陆,被继承人与他们早已失去联系。据推测,他们现在很可能已经是香港公民,也有可能已经移民国外了。即使前妻的孩子从来没有赡养过被继承人一天,按照法律规定,他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只有找到他的身份信息,法院才能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案件。
2022年11月,该案有了新进展,在我们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和意见,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近期,该案又被反复提及,很多朋友对结果感兴趣,也有不少同仁遇到类似问题时来咨询我,我决心把这个案例和成功经验分享给各位。该案在今年3月份下达判决,判决结果是3名委托人继承房屋产权,3名委托人向身份信息不明的继承人支付一定房屋折价款,该款项由其中1名委托人保管。据悉,委托人已经顺利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该案虽然经历了一审被驳回起诉、二审指令再审、一审继续审理等繁琐的程序,周期长达一年半。好几次,我们被法官泼了冷水,看不到希望,但二审法院的指令审理裁定让我们拨开云雾见光明。
事实上,在个别继承人身份信息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处理继承纠纷是有法可依的:
44.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我们在起诉时采取的诉讼策略是3名委托人(均系继承人,互相无争议)分别充当原告和被告的角色,目的是:一来让法院顺利受理立案。二来在执行判决时,不必须要求该名继承人配合,如不配合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事实证明,3名委托人自行办理了判决内容中的房产继承过户手续而暂时不用拿出房屋折价款。
通常,律师会从以下方面入手调查继承人信息:查询被继承人的户籍迁移记录、被继承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和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等。这些资料上可能会记载某个被遗漏的继承人信息,但年代久远,有姓名不一定有户籍地址或身份证号码(最早的身份证号码是1980年代才有)。派出所保留的户籍地址有可能因为档案资料不全等原因使继承人线索归于灭失。“殷丁于1987年3月27日迁往美国定居,现下落不明。殷丙现下落不明。经查询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XXX弄XX号户籍信息档案,未发现殷乙所称殷C的户籍信息,殷乙也未能提供殷C的任何身份信息。2010年12月殷乙诉至法院,主张被继承人殷某某······上述财产由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
(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
凡此种种,给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无形中增加了诸多困难和麻烦,虽然比一般继承案件复杂得多,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解决,像本案就能够给大家提供思路。如果被继承人身前披露有其他失联已久的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方式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对于身边的继承人将会少些遗憾,多些宽慰,避免陷入复杂继承程序的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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