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干货分享:“摸着石头过河,遗产管理人沙龙”活动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8月4日下午,本所本团队邀请了专家、学者和与会嘉宾一起通过经办案例共同探讨"遗产管理人"制度,探索"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

-一例遗嘱慈善信托的设立-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小成律师分享了其经办的一例遗嘱慈善信托的设立。当事人系南方某省人士,在经历了一场不幸火灾后,孤身一人活下来,没有继承人,其希望将名下房产捐赠公益事业以回报社会。基金会对接沟通后,确立了遗嘱慈善信托的操作方案。
经过基金会、信托公司、律所、公证处与该省会城市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内部沟通。设立了遗嘱慈善信托,内容如下:
  1. 首先要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想法是将唯一住房在其去世后再出售变现,变现后部分钱款进入公益慈善信托,部分钱款用于非公益慈善方面的事务,比如遗赠给曾经救助过他、给与他温暖的护士、邻居和将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人员等等;
  2. 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中非公益慈善方面的指定事务;遗嘱执行人负责选定信托公司,且与信托公司一起共同受托,作为“双受托人”。遗嘱人去世后,根据遗嘱中确定的公益慈善信托目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方式等内容,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
  3.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负责在遗嘱人去世后将房产出售,房款在缴税和根据遗嘱处置后,余款交付信托。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项目风险:
是否可以作为房屋出售合同签约主体、是否可以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完成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可以作为遗产房屋出售人缴纳税费;售房款如何收取(公证提存账户),用什么收款;房款如何支付到信托账户;遗产管理人面临的诉讼风险,这些由于目前该遗嘱慈善信托尚未生效,我们且看生效后实际运用效果。
引申:遗嘱慈善信托是遗嘱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结合,我国慈善法创设了慈善信托制度,民法典则继信托法之后再度明确了遗嘱信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与普通慈善信托不同的是,遗嘱慈善信托通过“遗嘱+遗嘱执行人+信托合同”的模式设立,由于遗嘱尚未生效,遗嘱执行人尚未与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因此目前尚无法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办理慈善信托备案。

-一起涉被继承人死后遗产管理疑难案件-

本团队潘丰律师和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分享了在办的一起涉"遗产管理人"疑难案件。
案情简要如下:
被继承人老杨夫妇名下共同共有一套动迁房在生前出售给小李夫妇。碍于出售时该房屋并不满足网签条件,双方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在该房屋具备网签条件即三年后,卖方配合买房办理网签及过户登记手 续。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小李夫妇支付了80%的购房款,剩余数20%尾款未付清,老杨夫妇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小李夫妇居住使用。2021 年,老杨夫妇因病先后过世。
该房屋目前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老杨夫妇的继承人和遗嘱受遗赠人也愿意提供配合,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达成《遗产管理人协议书》并由法院出具遗产管理人的判决书。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及律师陪同小李夫妇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过户时遇到阻碍,交易中心表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缺少契税完税证明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问题来了:
1、在本案中,作为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有何依据?
2、如果选择诉讼途径,遗产管理人(而非继承人)是否有权作为案件原告?有何依据?

-特邀嘉宾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赵秀举教授认为: 

《民法典》对于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权限界定不够清淅。核心问题是否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出现,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主体适格的问题。
程序法上,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去世,《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诉讼,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等继承人确定是否参加诉讼。
实体法上,买卖合同签署后一方当事人去世,合同对于权利承继人继续有效,民法典并未规定。赵教授认为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权限划分,进行诉讼时,遗产管理人(非继承人)还是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真正的权利义务人是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出现意味着什么。
德国法上,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剥夺了继承人权限,凡是在遗产管理人权限范围内,只能有遗产管理人做原告,继承人不能做原告。做被告时,原告依据谁来清偿被继承人给付内容选择被告,由遗产清偿债务时,因为遗产由遗产管理人占有,因此遗产管理人做被告;由继承人清偿,继承人做被告,此时遗产不能用于清偿债务。

普陀公证处的李辰阳老师认为:

用争议纠纷方式解决无争议非诉案件是我国的一种立法缺陷,是一种遗憾。其他国家有非讼事件程序法。

第一例慈善信托是在特殊背景下,当事人发生火灾,对于人世间留恋不如常人,房子因发生意外事件难以出售,只能预先做一些安排,比如遗嘱安排。该慈善信托是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结合。该案也涉及到意定监护,邻居是事实上生活事务和医疗事务的代理人。
衍生到现实生活中,未来大量丁克想要把财产捐赠好友,同时回馈社会的案例,基于不动产处置复杂性,过户到基金会名下出售税费高,建议:生前将不动产出售,登记居住权,在该房内终身居住。生前设立信托,受益人是本人,身后剩余财产给到基金会。
第二个案例中,李老师关注中遗产管理总是和意定监护密切相关,绝大多数意定监护人是遗嘱执行人,本案也是。本案中忽略了老杨夫妇和小李夫妇签订的是预约合同,不是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没有转为本约合同。律师思维仍然是用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无争议事项。
李老师衍生到最近中植系爆雷,委托人去世,留给继承人去追偿的难题,建议继承人可以通过遗产分割协议约定:谁享有合同权益、清算后的财产、谁为遗产管理人,有权办理诉讼、追回事项等等。
遗产管理人和信托受托人的区别:1、时间:遗产管理早结束,遗产信托晚结束;2、不动产必须过户到受托人名下,即使税费成本过高否则不是信托。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firm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

手机号(预约咨询) | +86-159 0040 2898

邮箱 | hyl@guantao.com



扫码关注作者个人微信: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语录说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