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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代位继承、转继承、逆继承的含义和区别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本文讨论的是自然人去世,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分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逆继承不是法律术语,是通俗用语。
代位继承、转继承、逆继承的含义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应由被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如:父亲比爷爷走得早,爷爷去世后,孙女仍有继承权,能够代位继承原本应由自己父亲继承的爷爷的遗产。
《民法典》生效后,代位继承人范围又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侄子(女)、外甥(女)可以继承叔伯、姑母、姨妈、舅舅的遗产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如:爷爷走后,遗产还未分割,父亲走了,此时父亲的继承人可以转继承爷爷的遗产。
实践中,转继承的情形很常见,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传统观念“父母一方在、不分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继承程序复杂、成本高,导致继承人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在我们办理的继承案件中经常存在多个已故的被继承人,接二连三发生转继承,牵扯出三代人、数个继承人的,不在少数,错综复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逆继承与顺继承继承方向相反,也称“反向继承”,通俗地说是发生“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子女财产被父母继承的情形。
如:父亲比爷爷走得早,爷爷先是继承到了父亲的遗产,爷爷的遗产又留给了其他子女。最终,本属于小家庭的财产,最终流落到“七大姑八大姨”手里,这就是典型的“逆继承”。
代位继承VS转继承VS逆继承的区别
  • 三者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并不直接参与到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之中,其实际上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逆继承中,遗产流向发生回溯,从直系血亲卑亲属流向直系血亲尊亲属,然后流向旁系血亲。
  • 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只有当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死亡时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逆继承中,发生“白发人送黑发人”惨剧,直系血亲卑亲属先于直系血亲尊亲属死亡。
  • 继承人范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该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而在转继承中,其转继承人的范围则远大于代位继承,可能涉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逆继承人一般限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父母。
  • 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若继承人根据遗嘱享有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时也适用于遗嘱继承。逆继承人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以案释法
法言法语比较晦涩难懂,通过一个生动案例让读者更能理解代位继承、转继承、逆继承的含义和在实践中运用。
杨女士的父亲于2004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两人都没有留下遗嘱。父亲去世后,奶奶于2005年去世。目前,爷爷、外公、外婆均在世。今年,杨女士才想到办理继承程序。杨女士是独生子女,却不能全部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这是怎么回事?我们逐一分析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各自继承遗产份额。


第一步、杨女士父亲2004年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1/2房产份额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女士母亲、爷爷奶奶和杨女士四人继承,各继承1/8房产份额。
第二步、杨女士奶奶2005年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奶奶的1/8房产份额发生转继承,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女士爷爷、三个伯父继承和杨女士代位继承,各继承1/40房产份额。
第三步、杨女士母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外公外婆还在世,杨女士母亲的5/8房产份额发生转继承,由杨女士和外公、外婆继承逆继承,各继承5/24房产份额。
原本属于杨女士父母共同创造的财富,杨女士却只能继承35.83%,杨女士爷爷继承15%,三个伯父各继承2.5%,外公外婆各继承20.83%。作为独生子女,却要与其他长辈分享父母的遗产,事与愿违。
即使长辈愿意放弃继承遗产,也需要长辈配合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如果这期间,有长辈发生民事行为能力减等,还需要有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此时,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放弃继承。
随着一次次代位继承、转继承、逆继承,财产从直系血亲卑亲属流向了直系血亲尊亲属,从而流向旁系血亲。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1. 对未来财富传承有安排和规划的人士,可以从订立一份遗嘱开始,将身后财产的流向锁定在最希望留给财产的人身上,或者排除并不愿意留给遗产的人的继承权。
  2. 仅仅有遗嘱是不够的,可以考虑“遗嘱+保险”传承方案。在办理遗产继承时,如果继承人之间有矛盾不配合或联系不上,需要去法院诉讼,费时费力。如果能提前配置保险产品,将最希望留给遗产的人设置为受益人,能起到定向传承的效果,这种传承不需要履行继承手续,是免税的。
  3. 在发生自然人去世时,要尽早办理继承手续,让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及时作出放弃继承的公证声明,避免遗产牵涉出他们的转继承人。避免逆继承人,通常是长辈,失能、失智后需要法院指定监护人,且监护人不能代其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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