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的费用,是父母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双方尚未离婚但在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通常由一方直接抚养,然而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不存在抚养费问题,但是存在如夫妻长期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事实上只能由另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请求权扩展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大多数婚内支付抚养费纠纷的案件,都是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因此尚未判决离婚期间,夫妻关系持续恶化的情景下提起。法院即使处理抚养费,也仅处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不包括离婚以及离婚后的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抚养费理由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有法院以离婚诉讼中将分居期间一方单独抚养子女作为财产分割时照顾该方的因素予以考虑,认定分居期间抚养费已经支付。(如(2020)京03民终13242号)法院判决抚养费自分居之日起算,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收入以及生活状况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情况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结合实际年龄、日常生活所需及学业需要。根据另一方确认的子女每月开销情况,如果另一方不确认,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如在(2020)沪02民终11096号案件中,法官认为“报名参加英语培训、购买保险、游泳私教课程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必须支付抚养费的范畴”。父母的收入可以通过社保缴费基数、工资收入流水、收入证明等予以确定。父母的收入直接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多寡。如在(2020)京0105民初20328号案件中,被告月收入为33000元至38000元之间,法院酌定二原告(两名子女)自2019年5月起每月抚养费为1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在黄某1与黄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118民初14530号】“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女儿。原告母亲和被告已经分居,2019年1月始被告未负担女儿抚养费。原告母亲无工作。被告曾于2019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判决不予离婚。离婚案件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每月工资3,600元到4,000元左右,而原告对此不清楚。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显示2018年11月3日到2019年7月28日收“代发工资”共计37,233.19元。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提起诉讼。但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收入以及生活状况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情况确定。诉讼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对被告的工资收入予以认可,结合原告法定代理人目前无业的状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按照每月1,100元的标准支付分居期间原告的抚养费。至于今后的抚养费,虽然被告和原告法定代理人处于分居状态,但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来是否离婚、分居、或者和好尚未确定,本院只处理期间发生的抚养费”在徐某1与徐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2民终11096号】“ 2.徐某1是否应当补付徐某2抚养费。徐某1主张不拖欠徐某2的抚养费,其认为给徐某2报名参加英语培训、购买保险、游泳私教课程、祖父给的钱款、月子中心支付的钱款均为抚养费。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予第三代的款项,不属于法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徐某1为徐某2报名参加英语培训、购买保险、游泳私教课程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必须支付抚养费的范畴。因此,对徐某1的主张不予采纳。3.徐某1支付朱某某6,000元是给徐某2的抚养费还是归还朱某某的代购费。朱某某、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且徐某1微信中明确“悠悠生活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徐某1支付徐某2的抚养费。综上所述,徐某2要求徐某1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根据徐某2的必要需求及徐某1支付能力由法院确定”在常某1等与常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05民初20328号】“被告认可自2019年5月其与郗某分居后没有向二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支付过生活费,郗某自2019年1月开始没有工作,原告称被告月收入为45000元,被告称该金额为税前收入,本院要求被告提交其收入证明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据显示被告自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月收入为33000元至38000元之间,二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并非被告全部收入,公积金等收入亦应计算在内。根据郗某陈述及被告认可的事实,本院酌定二原告自2019年5月起每月支出约为15000元,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应以此标准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时间段内的抚养费系根据二原告的实际支出所定,并不影响在郗某与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就二原告的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在周某1与周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2民终2019号】,“一审法院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调取了周某1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显示周某1目前的月缴费基数为20,190元。(2019)沪02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查明内容、周某2母亲与周某2在外租房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周某2母亲携周某2于2016年4月离家的事实,周某2母亲与周某1自2016年4月分居至今。关于周某1是否应当支付其与周某2母亲分居期间周某2的抚养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周某1提交的其认为自己已经支付周某2抚养费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周某1在其与周某2母亲分居期间,曾向周某2正常支付抚养费的事实,故周某1应当向周某2补付其与周某2母亲分居期间周某2的抚养费。关于支付金额,结合周某1当前经济收入水平、周某2的实际年龄、日常生活所需及学业需要、上海市实际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酌情准许周某2抚养费按照2,000元每月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起至2019年12月止。”在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3民终13242号】“一审法院认为,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本案中,王某2主张支付抚养费的期间实质为王某1之母刘某与王某2分居的期间。对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本案王某1作为王某2之子有权向王某2主张抚养费。但在王某1之母刘某与王某2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处理相关财产时已考虑王某1由刘某单独抚养的情况,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视为王某2已经实际支付,故法院对王某1要求王某2支付上述期间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正如一个心理学家所讲的“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童年用一生治愈”。即使父母感情不和分居乃至离婚,仍然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任何一方都应本着客观、理性的方式处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尽量把对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小。
作者:黄宇璐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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