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的细节|谨防那些来自控方的文字陷阱
辩护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之中。一些常用的词汇有褒贬之分,一些常见的细节有利弊之别,如疏忽,或影响辩护效果。
“请检察官注意用词!”
在某故意杀人案二审中,来自省检察院的检察员多次称被告人当庭的发言为“被告人供述”,我于是向法庭提出反对意见:请检察员注意用词,刚才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分明是在否定被指控的有罪事实,并且他一直在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检察员将其“无罪的辩解”曲解为“有罪的供述”,这既不客观,也可能误导法庭。
(走出法院后与被告人家属简单交流)
还是在那个法庭上,我还曾要求法庭提醒那位检察官,在向侦查人员发问时,不要频繁的使用“咱们”这个代词,这会给人一种你这位检察官和那个警察很亲近的感觉。法庭当时也支持了我的意见。
没有哪一个律师会故意打断法庭正常的审理节奏,反对也好,提醒也罢,都是为了实现辩护的效果,完成自己的使命。
建议Z律师改变用词
某诈骗案二审中,辩护律师们在自建的微信群中在分享各自的辩护观点,相互交流、学习的气氛不错。一天,Z律师发出了他精心制作的辩护词,PPT版本,可谓独具匠心。这种包含图片和文字、兼顾视觉和听觉的表达方式,值得点赞。
我在观摩学习该辩护词的过程中,发现他引述被告人的庭前讯问笔录时,使用了“被告人供述”这样的词汇。我的第一感觉是有些别扭,细思之后更觉得不妥。
此案被告人数众多,在法庭上陈述了大量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形,包括威胁、恐吓、殴打、逼迫、欺骗等等,几乎所有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检方指控的事实也存在巨大争议,所有的辩护律师都在作无罪辩护。
二审之前,Z律师的当事人已经被一审法院认定无罪,Z律师也一直为他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大庭广众之下,非常严肃的场合,如果辩护律师一边称自己的当事人“供述了”,一边说自己的当事人无罪,这就矛盾了。于是我给他发了私信。他非常大度,立即意识到问题之所在。
我说:被告人不认罪的陈述内容,不能称其为“供述”。用“供述”证明无罪,也是矛盾。使用“辩解”或“笔录”是否更好?刑诉法将“供述与辩解”放在一起,实践中没必要硬捏在一起或者不作区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无罪意见的表达。
Z律师回复:我之前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谢谢你提出来,虚心接受,非常感谢。我的标题中都用的是“供述”,如果换成是“辩解”,会更准确,效果也会更好。
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已经使用了被告人陈述这一词汇,详见其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既然最高法院都意识到这个细节了,作为辩方也应该注意到。
探究类似细节的价值
并非是在鼓励吹毛求疵,也不是投机取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制度,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在其被依法判决之前,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就应当获得保障。
作为控方,没必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或者职业优势,在一些词汇或者细节上故意地或者无意中给被告人设置一些陷阱。作为辩方,也要注意一些类似的细节,时刻绷紧“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衡”这根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