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合法财产被没收,可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没收财产是一种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被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应当被没收,但该没收并非刑罚。这一观点,我的同事李文佳律师在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一文中已进行充分论述,在此不赘述。
海扬刑辩办理的多起传销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均触及到涉案财物的审理。我们认为不管没收还是追缴,都不涉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玉林斑美拉涉嫌传销一案中,我们就涉案财物的调查方面重点发表意见,法庭听取后,对被查封、冻结在案的五名案外人的三百余万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调查,法庭听取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重审一审判决中不再对案外人财产予以没收;盘州何某强等人涉黑一案中,团队律师担任案外人代理人,提出财产异议,参与法庭调查,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广州盖网集团涉嫌传销一案中,我代理案外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案外人财产异议,要求解除对案外人保险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要求参加案件二审庭审。
(图源斑美拉案原审一审判决书)
(图源斑美拉案重审一审判决书)
总结上述案件经验,我们认为,案外人合法财产遇到被非法处理的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地为自己进行权利救济。本文将介绍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和执行四个阶段中案外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办案思路。
一、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非法冻结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与案件无关应三日内解除”,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理。
侦查机关常见的违法情形有四种,案外人可以对这四种违法情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1.侦查机关仅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能冻结非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因为案外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无权冻结。
2.公安机关冻结的对象只能是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而不是银行账户、股票账户等金融机构的系列账户。
3.如果侦查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案外人的账户上的资金是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应当查明案外人具体的涉案金额,冻结具体的涉案金额,而不是“一刀切”地冻结整个账户内的全部财产。
4.冻结财产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冻结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但需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称办案机关不允许解除,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也应三日内解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5条也规定了“与案件无关应三日内解除”的刑事诉讼基础原理,并进一步强调了应“通知财产所有人”。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合法财产被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中,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应当运用证据证明,如果办案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是与案件相关的财产,就属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检察院没有查明侦查机关是否查封、扣押、冻结了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合法财产,没有尽到审查起诉的职责,那么,案外人应当积极主动去提醒检察院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天上不会掉馅饼,权利要靠自己去争取。
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应积极主动参加庭审活动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庭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调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79条第1款和第3款的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刑诉法解释》第279条第2款亦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多数情况下,案外人可能有为自己维权的意识,但并不知道如何进行救济,多数法院也不会主动告知案外人应当如何进行救济。笔者认为,此时案外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主动要求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
法庭有调查涉案财物权属的义务,案外人有提出涉案财物权属异议的权利。案件审理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案外人财产的实体权利,案外人积极主动参加庭审活动,既可以最大化地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更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2条,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应当运用证据证明。如果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就属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案外人。比如笔者正在办理的某传销案案外人财产异议。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保险账户等账户被查封,指控他的财产为违法所得的证据仅有其妻子(涉嫌传销案的被告人)的笔录。
刑事案件的判处应当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证人证言、合同、银行流水等其他证据的,也不应随意处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只有当认定案外人财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时,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没收。
四、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案外人仍有救济途径
如果案外人在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此时仍有救济途径。案外人可以选择书面提出财产异议,亦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书面提出财产异议,并要求听证: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28条,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2021)》第23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第14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委托律师进行申诉: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51条,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刘良强律师近期代理的某起案外人财产执行异议,某省级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案外人申诉,理由是检察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诉解释,这样的理由显然不成立。经刘律师争取后,案外人终于拿到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与裁定书,正式启动申诉程序。
刑事案件中案外人很难注意到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侵犯,即便注意到,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也很难自己完成救济。此时便需要律师为案外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方案,防止案外人合法财产被非法没收。代理律师更应据理力争,为当事人拿回自己的合法财产。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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