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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检定”和“校准”的区别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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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相关专业领域,经常会涉及到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两者有何区别?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和选择?本期带大家重温相关知识。


检定、校准都是按周期进行的静态计量过程。其含义分别为:
检定: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示值,分别采用精度较高的检定合格的标准设备和被计量设备对相同被测量物进行测试,得到被计量设备相对标准设备误差的一组操作,从而得到被计量设备的示值数据的修正值。


检定和校准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

2、对象不同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检定的对象主要是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
①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
②计量标准。
③计量法规定列入强检目录的59种计量器具。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3、性质不同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于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4、依据不同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5、方式不同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

6、周期不同
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

7、内容不同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8、结论不同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9、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来源: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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