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祎楠 | 中国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 的学理探索——以宋元明历史为例
罗祎楠,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哈佛大学东亚系博士。长期致力于以历史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方法路径,研究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生性发展道路,特别是探索中国政治思想与国家治理发展的关系问题。研究领域包括中国中期帝国历史、传统中国政治理论、比较政治学。主要作品包括:《实践中的儒学:北宋新法时期国家经济干预的政治逻辑》;《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等。
当今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这一论断的提出,启发学界深入思考“内生于”中国深厚历史脉络中的国家治理“演化”之路。对“内生性演化”的探索,有赖于通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将中国历史资料分析与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密切联系——这正是本文所讨论的“学理”探索的意涵。对“内生性演化”学理探索的开展,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超越外生于中国历史的理论视角对传统历史的僵化性刻画,呈现中国治理多样性的演化历程?如何在学理上说明这样的演化是“内生于”中国历史机制自身的?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论题蕴含着对治理权力何种新的理解?为何治理权力必须呈现于社会科学学理探究的过程?本文以宋元明时期儒家文化与国家治理关系的研究为例,尝试对上述问题给予一些回答。
一、“个体性权力”视角对宋元明时期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遮蔽
自19世纪末开始,历史学界对宋元明时期国家治理的概括受到了多种理论模式的影响,如家产官僚制、君主专制、地方精英支配等。通过对这些理论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背后体现的“个体性权力”视角。我们首先以马克斯·韦伯构建的“传统型权威”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韦伯的理论中存在一种对权力的理解:将“权力” (macht)视为基于个体(包括个人、组织等行动者)依靠资源占有上的优势而将意志施加于其他个体的过程。我们称之为“个体性权力”视角。在“个体性权力”为主导的支配结构(如家产制国家)中,对支配妥当性的服从只是帮助不同参与者获得权力资源的手段而已。权力过程完全服从于“纯粹个人性的关系、偏好、承诺与特权”,参与者依靠各种方式(如传统规范、社会声望、获得精英身份的礼仪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令人畏惧的政治军事强制手段等)扩展自己的实力与权力。传统规则得到巩固是因为其赋予了支配者“合法性”这一权力资源,也赋予了支配者在传统之外任意而为的潜在权力;赋予了家产官僚占有个人官职而牟利的合法性,使之可以利用传统规则的模糊性获得利益;赋予了其他家父长组织抵抗支配者干预本组织事务的合理依据。权力过程具有自利、分裂、僵化、专断和靠实力说话的特点。权力结构要么表现为支配者无力阻止望族控制而导致的官职定型化,要么呈现为支配者的个人专断。
韦伯将他对家产制国家权力逻辑的理解应用于对传统中国治理的描述:在儒教伦理的推动下,君主、官僚与社会组织之间只能就传统规则的合法性达成共识。在传统之外则是君主、官僚、社会组织随意自由裁量的空间。家产制国家内部权力关系处于僵化平衡之中,难以改变。儒教成为强化这一结构的文化因素。它不能塑造士人改造现实世界的“由内而外统一”的伦理,只能使士人继续成为按照自己个体权力利益灵活行动的“种种有用的,个别的特质所构成的一个组合体”。
这一视角弥散于国际学术界对宋元明国家治理的多种理论概括中。传统国家权力过程被理解为君主、士大夫不同集团、官僚部门等依靠资源优势争夺对某些治理领域排他性的控制权和特权利益。参与者占有的资源、其意志和实力的对比关系,决定了互动的结果。“国家”不过是他们逐利竞争的场所。研究者对这场竞争中的主导方认识不一,产生了诸如君主专制说、士大夫官僚部门竞争说等论断。
另一些学者则将国家想象为具有自主性(autonomy)的行动者(actor)。政府部门、官僚、皇帝等个体统治者被视为国家的代表,而其他行动者则被视为社会的代表。“国家”与“社会”只是不同个体行动者的代名词。宋元明时期的历史变化被概括为:北宋职业精英领导国家积极有为地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代表性的例子是王安石新法),南宋开始,这一治理方式被社会精英主导地方事务所代替。学者强调宋元明时期国家在社会和市场管理方面呈现出狭隘和无能的特点。但他们对什么样的社会力量在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的认识不一,包括强调乡绅依靠经济、文化或政治优势对基层进行控制的“乡绅支配说”;强调士人独立于国家权威而对地方文化和社会事务进行主导的士人精英理论;将士人、乡绅及其他基层力量统一视为“地方精英支配”;等等。
总之,传统中国的治理过程在“个体性权力”视角中被理解为“崩解成一堆分别为个体(基于其特权而)占有的拼凑权力”。参与者由于具有资源和实力优势而在某一治理领域或职位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这样的控制权又为参与者带来特权和新的资源,使之可以继续强化权力。这种自我强化的权力占有机制“一旦确定,支配者即别想更动,除非他想激起利害关系者的强烈反抗”。这使得国家治理被分解为不同参与者各自占有的权力领地,这些领地交错共存,盘根错节而难以改变。正如韦伯所说:“这样的一种结构是僵硬的:无法适应新任务,也不能接受抽象规制”。
中国历史研究中的“个体性权力”视角,蕴含了功能主义的思考方式。功能主义的特点在于将一套先入为主的理想制度视为达成国家权力运行最优结果的唯一途径。学者大量运用定量分析等方法证明他们认为的理想制度,但并没有摆脱规范性的政治理论提出的命题和结论。规范性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纠葛难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科学学理思维的缺失。受此影响的中国研究中,学者会有意或无意地将中国作为证明理想治理模式优越性的正面或反面素材。比如,韦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特点在于抓住研究对象的本质,将其抽象化以建立理想型,而后对比理想型间的差异。中国的治理模式就是作为理性官僚制这一理想类型的对立面而被建构出来的。理性官僚制所具有的“追求与献身‘切事化’的目标,以及接受此一目标的支配的”行动,根本不同于家产制国家权力结构的“僵化”、“无法适应新任务,也不能接受抽象的规制”。而与“反面论”相对的研究则试图在中国传统中搜寻出符合理想标准的制度,进而印证中国早已经具有了“现代性”,如证明中国有某些先进社会群体主导的公共领域等。
两种看法尽管针锋相对,却反映了同样的研究路径——研究者专注于运用中国历史资料印证理想政治模式的正确。但即便他们动用大量史料,其研究路径依然是非历史的。这一研究路径同样也是非社会科学的,因为很多研究只是将材料抽离于历史过程以佐证自己早已形成的某些带有价值倾向的判断。这些判断来自于脱离中国历史而产生的理论,它外生于中国历史自身的发展逻辑。历史概括的随意性也为学术与政治权力的纠葛打开了大门。
二、“制度性权力”视角对“内生性演化”的基本理解
对中国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发现,需要研究者以新的视角看待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与现实,本文提出的“制度性权力”视角便属此类。概括来说,这一视角将治理参与者的行动与相互关系作为被解释对象;要求从学理上说明制度与其运行的历史过程交织而成的“历史机制”如何塑造治理结果。
在这一视角下,中国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历史进程被照亮:国家治理丰富的演化过程“生成”于超越个体之上的、由制度及其运行的历史过程扭结而成的历史机制之“内”。这种生成作用也体现了权力的意义:历史机制具有因果力量(causal power),塑造了融于其中的治理参与者的行动与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力过程必须依赖社会科学的分析才得以呈现。这需要学者自觉地构建方法论以分析历史机制与治理演化间的因果关系,将方法论与史料分析、理论构建融会贯通。这便是“内生性演化”学理研究的意涵。
“制度性权力”视角与“个体性权力”视角对国家治理过程有着根本不同的理解。在后者看来,国家治理过程是某些个体参与者依赖自身资源优势获得对权力领地排他性的支配权,并依靠这样的支配权持续获得特权利益,从而进一步维持其支配权的过程。在此视角下,研究者往往认为存在着超越任何制度的参与者的自主利益、偏好,并以此来解释治理结果。
“制度性权力”视角则认为,国家治理的结果取决于由制度及其运行的历史过程所共同构成的历史机制(mechanism)。这其中包含着对“制度”与“制度运行的历史过程”两方面的理解。“制度”是人们长期稳定和可重复的行动与思考模式——无论这些模式的形成是来自外部权威的强制,还是主动的信仰,或是内心无意识的自觉遵守。按照社会学与政治学的一般认识,我们将制度分为三类。第一类制度是被国家或社会权威力量支持的规制性体系。包括如正式或非正式的法规、通用的话语结构、政府或社会的组织结构等。第二类是规范性因素,包括如常规行为、价值、社会或政治规范等。第三类则是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文化认知体系,包括话语符号系统、思维模式或道德标准等。本文讨论的制度既包括人们内心主动服从的文化制度;也包括依靠习俗的力量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礼仪制度;还包括依靠国家强制实行的政治制度等。所谓“历史过程”,是将常态性的制度“激活”为即时变化的治理参与者的行动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我们将这样的过程视为由事件、互动、意义等因素构成。
在“制度性权力”视角看来,正是制度与其动态运行过程扭结在一起,成为一种具有“因果力量”的历史机制。历史机制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参与者意愿、价值、伦理、掌握的资源高下等个体性特征的加总。“权力”不再表现为个体依靠资源的优势实现自我目标,而是表现为历史机制那种塑造行动和相互关系的因果力量。国家治理权力不被个体性的力量所决定——无论这一力量的主体是政府组织、统治者、某些社会阶层还是社会组织。治理权力来源于超越这些个体力量的历史机制。历史机制决定于生产方式等客观历史条件的深刻变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中,具体的制度和错综复杂的历史过程相互作用,塑造了国家治理权力的表现形式——“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制度性权力”视角从两个层面理解制度与历史过程的辩证关系,以此建立对“历史机制”的理解。首先,制度在历史机制中具有属于实在(real)层次的统合(coordination)作用:参与者的主观世界与行为方式无法脱离其深陷的制度世界,即使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制度的具体存在。这种统合作用的实在性在于它需要依赖方法论指导下的理论分析才可以显现,它是高于具体历史过程的。在具体而微观的历史过程中,我们观察到的可能是截然相反的权力现象。我们可能看到制度如何赋予治理参与者资源,使他们利用制度能动地获得个人利益;我们也可能看到制度如何制约行动者的选择。这样的过程是治理者所直接面对的具体情景。但是这样看似矛盾的具体过程却体现了制度“统合”这一实在性特点:制度在具体的历史中发挥着塑造参与者行动和相互关系的因果力量。制度的统合性特点不是虚幻的想象,不是规范性的理论假说,也不只是可观察到的直接而具体的互动。这种统合性涌现于明确方法论指导下的历史分析之中。
其次,制度统合性的显现无法脱离于具体的过程。研究者只有在对具体事件、意义、互动的分析中才可能在社会科学意义上呈现这种“统合性”。这样具体过程的发生和延展,是超出历史当事人预期的。此过程将静态的制度转变为行动方式和关系模式。脱离了这样的历史过程,制度便隐没于无法被科学分析照亮的黯淡之中——它们便只是死板的规章规定、抽象静态的条条框框,也就失去了塑造治理轨迹的力量。
“制度性权力”视角强调,历史机制的内生性因果力量可以被系统性分析:研究者可以在特定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引导下阐释历史机制中导致治理结果变化的系统性制度原因。所谓方法论,是要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何研究者选择一定的研究方式就能够发现因果性从而建立对治理结果的理论解释?答案背后蕴含着对什么是因果解释以及该如何发现因果解释的不同回答。“制度性权力”视角强调从经验材料分析上升到理论构建离不开方法论的自觉,并以此区别于“个体性权力”视角——后者只关心如何利用历史资料印证根据异国经验得出的带有规范性特点的理论模式。“制度性权力”视角相信历史机制的可分析性。这种信念要求研究者有意识地思考和阐明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研究者需要以什么样的方法路径揭示历史机制中系统的因果联系,为什么这样的路径是合理的?这需要研究者融入与不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流派的对话中,进而对历史资料进行有的放矢地分析,说明资料的组织与“何以能知”的方法论间的连贯性。这区别于还原历史本真或者罗列材料建立历史叙述的研究方式,后者较少关心以建立历史解释为目标的方法论问题;这也不同于将某些政治学或社会学理论随意贴到经验资料上,后者忽视了经验资料若想上升到理论,则必须经过方法论的合理性说明。方法论自觉使“内生性演化”的社会科学学理研究成为可能。
三、宋元明国家治理的“内生性演化”
研究视角从“个体性权力”到“制度性权力”的转化,使“内生性演化”的学理分析成为可能。我们结合学术界对宋元明时期儒家文化与国家治理关系的新近研究成果,来展现这一视角如何揭示出被“个体性权力”视角所忽略的中国国家治理发展历程。
(一)成为共同价值的儒学与南宋国家治理:基于具体情态的分析
“个体性权力”视角将儒学视为被治理参与者操控的权力资源。在韦伯的描述中,儒教为士人群体提供获得身份的权力资源;在君主专制理论中,宋明理学是为君主专制提供思想支持的工具。包弼德的研究则揭示出作为文化制度的儒家思想如何在一定的历史过程中转化为士人改造社会的价值驱动力,并塑造新的基层治理组织关系。他在《历史上的理学》中提出,理学能成为一种价值驱动力,首先源自理学信徒对“学”的信仰。“学”的目的就是让人意识到“理”或“道”在内心的存在。学的过程就是将道“内化”的过程:人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汲取知识,通过思考和实践感觉到世界的一致性(就是“理”),进而根据这种内在道德感改造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为学可以使自身在面对多变的外部环境时,作出符合“理”的一贯性应对。尽管理学内部对如何完成这样的过程存在分歧,但各种认识都相信“学”的目的是重塑人的主观思想和社会行为。而“为政”也正是为学过程的一部分。为学者需要通过“为政”对自我和社会进行改造。自我道德修养是制定政策和制度的目标。为政者并不是出于私利,而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认知而行动。他们应当自发组织起来,彼此间基于价值认同而产生信任。治理过程中领导权威的获得不依赖于官位,而是源于在为学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力。
包弼德进而揭示了将理学的思想制度激活为实际治理结果的历史过程。与韦伯讨论新教教义如何转化为行动的价值动力类似,将一般性的理学信仰转化为改造社会的价值驱动的关键在于理想与现实世界的冲突感。这种冲突感激发士人按照自己对理想秩序的设计展开对现实世界的改造。我们从朱熹的《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等文献中可以看到,面对急迫的自然灾害,朱熹等士人精英对政府在社会救济中的组织落后、能力低下不满,这推动了他们将自己的社会理想付诸实施。朱熹将引发不满的政府救济方式形容为“钩校靡密、上下相遁”——官僚为了自我晋升而不顾实际救灾的迫切要求。这样的现实与“为学”理想的落差感成为理学家改造国家治理的驱动力。在此价值驱动下,理学家将他们构想的新的社会治理方式付诸实践。那些共同拥有“爱民虑远之心”的管理者,通过“左提右挈,上说下教”的方式将社仓组织起来。由于没有“计私害公”的行为,组织上下级可以建立充分信任。共同的价值和信任转化为新的组织运行方式:他们不必受官僚“钩校靡密、上下相遁”的局限,可以在“出乎法令之外”的空间灵活运用国家社会救济的权力。类似的激发过程在南宋到明代的历史中不断出现,见之于书院、乡约、义庄等例子中。尽管这些研究可能忽视了理学家之外的普通民众生活,但他们揭示了儒家思想制度在历史过程中影响治理的某种机制:面对急迫的治理挑战,理想与现实的落差感转化为推动理学(包括阳明学)改造国家基层治理组织关系的动力。这为“内生性演化”的学理分析提供了基础。
(二)儒家文化制度与国家治理:对不同地域的比较
科大卫的研究揭示了士绅控制背后的文化制度因素,并看到明中叶以后在珠三角地区,这样的制度如何在历史过程中转化为地方成员对国家的认同。这构成了士绅控制背后的历史机制。儒家文化不再被视作被士绅阶层操控的权力资源,在历史过程中它“活化”为解释国家基层权力的制度性因素。
科大卫对广东佛山地区的研究揭示了支撑士绅控制的文化制度基础。可以看到从15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一系列偶发事件(如嘉靖时期大礼仪之争)如何将士人的知识体系转化为弥散于社会中的文化制度。这些文化制度反映了士人知识体系中的朝廷取向:承认朝廷皇帝的权威、建立系统化礼仪、模仿政府运行的程序和等级等。珠三角地区上至士绅、官员,下至普通民众,甚至包括风水师这样的基层社会精英都开始认同这样的文化制度。在共同知识的指引下,自明中叶开始,此地区出现一系列文化制度建设活动。包括公开宣扬科举考试成功者以彰显宗族成员的社会身份地位;模仿国家科举考试的形式举行镇民聚会;乡村宗教中对王朝制度的模仿;等等。“国家”的内涵,如朝廷和皇帝权威、政府行政程序、科举考试等,被当地人普遍认同,成为衡量身份地位和声望的方式。
尽管在这一时期的地方历史记载中,我们看到许多私自违背正式礼仪和法规的行为——这看似印证了“个体性权力”的视角。但科大卫的研究同样提示我们,制度在具体历史动态过程中发挥着统合的作用。那些看似死板固定的文化仪式和宗族法规文本中包含着对国家权力的想象与认同。在宗族、社区和商业生活中,这些公开的仪式和法规被人们不断实践着,使国家治理的权威、程序、等级在潜移默化中成为公共文化活动参与者内心服从的对象。将皇帝与祖宗融为一体的儒家文化由此走进普通人的内心。这也使两个看似矛盾的过程得以共同实现:珠江三角洲被成功地整合进中华帝国的同时保持了以宗族认同为基础的商业伦理。
正是因为建立起对“皇帝”的文化认同,明中后期开始形成了以宗族强大资源动员能力和成员对国家权威高度认同为前提的政府委托宗族运行国家权力的间接治理模式。国家在税收、公共事务等诸多领域和士绅宗族达成委托关系。支撑这一组织关系的是儒家文化通过制度实践而塑造的家国认同心态。而所谓“士绅控制”只是勾画出整个图画中的一条单线而已。
杜正贞对山西泽州地区的研究使我们看到一个非常不同的历史机制。从宋代到明清,地方士绅、政府、社会组织等在文化知识和价值上一直存在着隔阂,这表现为民间对“神明的理解与崇祀方式和士绅的理想仍然存在差距”。此外,与华南不同,明清山西泽州的宗族建设基本局限在士绅阶层中。虽然也能看到族谱祠堂等外在形式,但没有经历华南宗族的制度化道路。地方的主要自治组织“社”尽管也拥有公共财产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但并没有如华南地区的宗族一样,通过仪式与法规建立起对皇帝与祖宗共同权威的认同。例如,在明清之际的郭峪本地的制度环境中,尽管乡绅依然发挥作用,但这更多的是不可持续的个人行为。社所承载的地方文化信仰与士绅家族文化依然存在很大差异,此地区并没有出现华南地区意义上的“士绅化”进程。这样的地方特点,突出表现为明清之际,泽州地区是一个“贫富分化、矛盾渐生”的社会,充斥着士绅与平民、本地人与客居小民的矛盾和冲突。尽管在一些时候可以看到乡绅对地方事务的控制,但国家权力机制呈现出的总体特点是不同权力参与者(如社、士绅、政府、移民、本地人)基于各自利益考量而产生的对抗关系。最终这样的对抗关系推动地方“社”职能的扩展,逐渐在清代成为被包括乡绅在内的各方力量所依靠的组织平台。这种“社化”是与士绅化十分不同的历史过程。明清之际到清代的历史过程揭示出,脱离了士绅化进程的乡绅阶层只是整个地方复杂权力图景中的一抹色彩而已。
(三)居于制度体系中的儒学与国家治理:宋元的比较
士人精英理论认为从南宋开始,地方士人独立于国家而自主地获得精英身份,并对地方事务行使主导权。而Lee Sukhee对明州的研究说明,只有当儒家文化与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组合起来,才能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产生如南宋明州地区那样的士人与地方政府平等合作协商的治理形式。尽管这样的合作在具体历史中表现复杂,但是作者依然将其视为对南宋明州历史某些实在性特征的合理概括。一旦这样的制度体系与历史过程在元代不复存在,合作型治理也难以维系。
Lee Sukhee揭示了科举制度的兴盛为明州士人依靠“为学”获得自主地位提供了制度保证——士人只要通过学习和考试,无论出身与社会关系背景如何,都可能成为国家精英。科举保证了士人可以通过“为学”获得精英身份。这就使得“为学”成为社会和国家认可的主流价值。加之一系列围绕“为学”展开的地方性士人活动,如兴建学校,举行乡饮酒礼等,对“为学”价值的鼓励成为影响人们的社会风气。在这种社会风气下,士人积极阅读学习儒学经典,通过对科举考试课程和教材的影响来传播不同学说。由此,士人的自主心态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他们相信只要按照符合“为学”的价值进行社会实践,就可以成为地方精英,在地方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南宋的官员选任制度使明州地方士人和官员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价值认同。他们对什么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工作,以及如何完成这样的职能具有高度共识。他们都强调仁爱、教化、兴学是政府和士人共同的行动目标。共同的知识和价值,使地方官员与士人建立互相信任和合作。地方官员积极包容具有自主意识的士人参与地方治理,而南宋的制度环境也为这样的合作型政治提供了保证。南宋官僚体制中州政府比较大的政策自主性使地方官员有空间和士人一同推动义役、社仓等反映他们共同价值的治理政策,并可以通过士人网络将新的治理方式向其他地区扩展。南宋财政制度给予明州政府在酒坊经营等事务上的自主权,因此州政府可以依靠市场比较好地获得财政资源。充裕的财政是官民合作的物质基础。
可见,南宋明州地区特有的文化、政治、财政制度系统,在动态的历史过程中塑造了士人与政府自主平等合作的治理关系。但伴随着科举等制度在元代的衰落,将儒家文化转化为合作治理模式的制度系统和历史过程不复存在——即使儒家文化依然在本地默默流传。
在Lee Sukhee的研究中,我们看到一个新的治理制度体系在元代的形成。尽管科举制在1314年被恢复,但也远没有如南宋那样成为国家官员选拔的主要制度。科举制的衰落使士人失去了可以凭借“为己之学”获得精英地位的渠道保证。他们比南宋更依赖于地方政府来获得一官半职,或者是得到官方认可的“儒户”身份。地方人士需要依靠对官吏的个人依附,而不是如南宋那样依靠被士人群体认同的属于“士人”的行为方式获得精英身份。元帝国任官制度的变化使来自北方的外族地方官在明州任职,而科举制度的衰落也导致官员不再来自那些因“为学”而获得举业成就的士人,地方官员因此不再与士人具有类似知识背景和价值认同,他们之间甚至横亘着知识和文化的鸿沟。这些制度性变化都改变了地方人士的自主群体意识。元代明州士人的心态转变可以从现存大量的元代“去思碑”中体现出来。士人通过“去思碑”卑微而过分地夸赞远道而来的陌生地方官。这种方式使他们得以表现自己和政府官员的密切关系,以此使精英身份获得承认。制度体系的变化使南宋士人在地方治理中的自主意识被依赖政府官员个人恩护的心态所取代。政府可以依靠户计等人身控制制度,强制性动员不同类型户的地方人士为国家服务。原本由士人和政府共同管理的如义役田、义庄等治理领域已经转而由地方州县政府直接控制。由此可见,南宋明州的制度体系被代替后,以“为学”价值为基础的国家与地方精英的合作方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地方士人和政府官员间纵向的恩护为特点的组织关系。这说明,一旦失去了特定的制度体系及其嵌入的历史动态过程,儒家文化只能是凝固的制度而无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
(四)对内生性演化的学理分析
上述研究揭示了被“个体性权力”视角中的“家产官僚制”、“士人精英”、“地方精英(士绅)控制”等理论模式所遮蔽的中国国家治理历史进程。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如何将方法论与历史资料分析密切结合,从而揭示历史机制的因果力量。国家治理方式演化的“内生性”在这样的学理分析中逐步呈现出来。
首先,研究者需要按照一定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建立历史解释。上述研究揭示了国家治理体制如何在治理参与者的主体意义世界与客观制度系统、事件环境的互动中演化。这一理解的方法论基础在于:历史解释中的因果性生成于被研究对象的主体意义世界与其所处外部世界的不断互动过程之中。通过分析朱熹等在紧急的灾荒情境下对常平仓制度局限性的看法,可以为解释理学家主导的社仓制度在地方的产生找到线索;通过分析“去思碑”的语气、观点与情感,我们为解释明州士人与政府关系的改变寻找线索。基于对文本的阐释,我们分析历史资料书写者对现实世界的理解,进而对照其他文献的记载,揭示出行动者主体之间或行动者和外部情势间的持续互动过程,以此解释特定治理结果的出现和变化。
其次,研究者需要从带有叙述性的历史解释中,发现导致治理轨迹变化的系统性制度原因。与统计推论逻辑中将随机抽样与赋值作为发现这些系统性因素的做法不同,质性研究相信只有通过对具体经验资料中所蕴含的历史知识的不断理解,才能将对具体过程的观察延展到对过程背后的制度结构性因素的分析。比如,在对明州地区的研究中,Lee Sukhee结合南宋地方志、个人文集、《宋会要辑稿》等文献中对州县财政制度的记载,以及现有的对地方财政、赋役等制度的研究成果揭示出南宋明州地区士人与官府形成合作治理关系背后的财政与市场制度基础。再如,科大卫等历史人类学者,通过对地方宗教和礼仪的田野调查,看到珠三角家族和社区如何模仿国家建立地方礼仪制度。中国传统官修史料中大量的对文化、政治、经济制度的记载,以及地方志、族谱等对基层社会制度的记录,可以帮助研究者系统地分析隐藏于历史过程中的制度结构。
再次,研究者可以对比不同案例,识别出历史机制中导致了不同治理结果的制度性因素。比如,对宋元时期明州的研究聚焦于比较同样地区(明州)、同样社会群体(具有“为学”价值的地方士人)如何在不同时期与地方政府建立不同的关系。基于此研究呈现的历史差异,我们可以进一步依照“控制性比较”(controlled comparison)的方法,找到解释这种不同关系的系统性制度原因。即当研究者成功控制了案例的相同因素后,那些不同因素便是导致案例不同结果的原因。历史研究揭示了明州地区不同时期发生的制度变化事件:如科举制的衰落、地方财政的紧张、诸色户计等制度的出现。当我们控制了地区差异后,可以尝试将这些制度变化作为解释治理体制演化的原因。杜正贞和科大卫则为我们提供了比较地区差异的可能案例。他们的研究揭示出,即使泽州与珠三角地区都存在士绅、宗族等组织,但前者没有经历珠三角地区发生的“士绅化”的进程,两地在明清时期的治理结果也不相同:明清之际泽州士绅家族的出现,所体现的不是地方的整合,而恰恰是社会的分化,这也最终造成了“社”在清代成为地方公共的治理平台。这区别于珠三角地区的政府委托士绅宗族运行国家权力的治理模式。在说明两个地方具有可比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按照跨地区控制比较的方法,将解释特定时期地区差异的原因聚焦于“士绅化”过程。尽管现有研究提供给控制性比较的资料依然不够,但相信研究者可以不断重访以挖掘适用于此方法的历史资料。
最后,研究者对“历史机制”制度性特点的分析需要结合理论概念。历史机制的“实在性”在于其高于具体过程的理论性。因此,必须借助理论概念才能揭示历史机制的实在性因果力量。理论概念需要尽量和经验资料契合,即“理论始终保持与其基础的紧密联系”。比如Lee Sukhee的研究一方面呈现出南宋时期地方士人和政府关系具体而复杂的面貌,这其中充满了龃龉、不满、劝服等现象。但是这并不影响作者运用“合作型治理”概括南宋明州士人和政府的关系模式,因为这样的概念可以很好地抽象出超越具体历史复杂性的一般特点。比如,科大卫运用“士绅化”(Gentrification)的概念建立了对具体的制度化历程的理论概括——这是关于共同文化制度如何在治理实践中形成的历程。这一概念来自于他对明清珠三角地方士绅文化意识和文本书写方式的理解,并借助了以往研究对士绅群体特点的概括,此概念的建立还得益于他所具有的长时段宏观历史视野和中西对比的理论学养。
学理分析为传统中国治理“内生性演化”的研究与国际社会科学理论——如国家建构(state-making)——的对话开辟了空间。上述研究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国家建构所起的作用,提供了与别国经验不同的历史解释。以往政治学和社会学在解释国家建构这一问题上大多认为,不同经济基础(如以商业税收还是农业土地税收为主要财政资源)、君主与其他政治力量的对比、近代早期战争发生的不同时机、大学中科学知识的普及、宗教伦理的扩展等,都可以解释现代欧洲国家的组织形式。但这样的理论解释难以适用于传统中国的历史经验。这就为传统中国研究与国际社会科学对话提供了空间。研究者可以充分调动中国历史中出现的概念(如士绅),将其用于对因果机制的理论概括之中(如士绅化)。研究者还需要借助现代社会科学的概念(如恩护关系),使其内涵契合于历史现象。比如,基于明州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更加具有概括性的理论认识:建立在共同的文化制度认同基础之上,依靠对参选者文化知识、能力进行评价的官僚开放选拔制度,可以系统性地解释知识精英和政府间平等合作协商的治理方式的兴衰。这样的理论认识,为我们深入思考中国经验的国际意义提供了借鉴。
结语:在学养积累中推进国家治理问题研究
“制度性权力”视角对国家治理权力的理解是历史性、制度性的,更是学理性的。国家治理的权力不是来自于研究者强加给历史的某些外生性的结构或变量,也不是来自于历史上的统治者依靠资源占有优势而行使的强制力。国家权力来自于由制度与具体历史过程的交融而铸就的历史机制。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权力的面貌必须在社会科学学理分析中才得以呈现。正如前文所述,这种权力的发生与发展是在儒家思想这一大的文化制度下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可以随意抽取儒家文化的某种特征来概括历史,那只会为当代人的权力资源竞争提供便利。当我们深入对历史机制的研究,会看到儒家文化如何在时空中“活化”成历史人物的家国认同、彼此间的信任、为学的信心、改造社会的驱动力。但同样的,我们也看到在其他时代的某些历史机制中,即便儒家文化依然被一些人信守、提倡、宣扬,但它已经不再能够对治理发挥什么作用。同样的儒家文化,却可以产生截然不同的治理结果。这背后体现的,便是历史的力量。
中国国家治理的独特性恰恰在于那些内生于复杂历史机制中的多种可能性。只有承认这样的历史性,我们才能按照社会科学的学理——而不是某些僵化的理论模式——对中国国家治理的权力给予系统性解释。这是对具体历史研究的推进,是对具有实在性的制度力量的揭示,也是对不同历史时期中国深刻的社会生产方式变化如何切实作用于国家治理方式的思考。这些都说明了“内生性演化”研究所具有的融合传统历史研究、现代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发展潜力。
这些思考也呈现出学养累积对理解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这将是一个艰苦而长期的学术过程,需要学者不断累积中国史学研究与社会科学理论、方法论素养。“内生性演化”的学理构建,需要这些学养的不断沉淀与互相砥砺。在此意义上,本文所呈现的,只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漫长学术旅程的小小开始,期待有更多的学人加入这一艰苦而必定富有成效的努力之中。
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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