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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 | 一路狂飙:从朝贡制思维到制定国际规则的冲动

任剑涛 勿食我黍 2021-12-24

任剑涛,1962年8月生于四川苍溪,1982年本科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1996年获得中山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曾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中山大学政治研究所所长。2009年9月调入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调入清华大学。现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自从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设想以来,国际社会就对中国发挥的全球作用关注有加。“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是出自中国的国际社会构建理念,同时也是中国旨在改变近代以来被动接受国际规则体系定势的尝试,更是崛起的中国致力打造适应国家利益需求的新国际规则体系意愿的显露。欲理解中国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带动的新型国际规则体系构建尝试,需要从中国历史着手。在了解中国从德性传统转变到规则体系的复杂历史变迁的基础上,方能知晓中国何以凝心聚力修正现行国际规则体系,努力凸显与中国国际地位变化相称的、不同于发达国家已经打造出来的另一种全球治理方案。


从德性到规则:全球化的中国体认

站在17世纪的现代边缘,中国的天下体系遭遇西方的世界体系。从历史的长过程来看,天下体系逐渐被世界体系所瓦解。从两者碰撞的最终结果来看,天下体系被世界体系势如破竹地瓦解。曾经的“天朝上国”,长期在远东地区精心构建的朝贡机制,不再能够自如地发挥作用;一旦天下体系与朝贡机制运作不再衔接,中国就必然要艰难重寻自己在国际社会的位置,由此陷入了在世界体系中寻找自己国家位置的艰辛摸索过程之中。一个古老帝国,自斯开启了被迫适应已经确立起来的国际条约体系的进程,欲迎还拒地接受从外部楔入中国的“国际”与“全球化”这类理念。两幅鲜明不同的历史画面由此展现在世人面前:

一幅是中国的悠久历史画面。中国本无“国际”的理念,也无万国互动形成的“世界”理念,中国只有“天朝上国”与“朝贡国家”即圈层形式建构起来的“五服制度”之“天下”理念。在这一体系中,现代的民族国家并不是国际社会的主体。中国之为“中国”,主要是一个竞争性的文明概念。在其文化辐射的范围内,地理意义上的“中央之国”,具有其独特的含义;而文明
意义上的“中华之国”,是愿意承诺中华文明理念与制度的国家都愿意使用的复杂概念。尽管按照当下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三大指标,即硬实力、软实力与巧实力来讲,作为昔日的古代帝国、今日民族国家意义上的“中国”,最具有影响这一地区政治、经济与文化状态的硬实力,尤其是明清的政治史证实了这一点。但以政治正当性样态浮现出来的“天下体系”局面,似乎主要以德性感染为驱动力量。这样的状态,由两个密切相关的因素所促成:

一是中国政治统治结构呈现出的“霸王道杂之”特点,以及在提供政治合法性辩护时的“阳儒阴法”观念体系。从前者讲,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掌权者都是信奉硬实力的。但他们深知,仅仅依靠硬实力是不能让臣民们臣服的,因此以霸道的一手攫取权力,而以王道的一手软化人们对权力的抗拒,并心甘情愿地接受帝王家族的统治。历朝历代的帝王们对臣民一者施以暴力统治,一者施以“与民休息”的政策,确实达到了有效延续其统治地位的效果。就后者论,中国古代的统治思想建构,在实际权力运行的设计与辩护上,主要依赖的是法家。法家倡导的帝王以法术势强有力掌权为进路,以秦始皇阅读韩非子一书时的赞叹得到最佳表述——“寡人得见此人与游,死不恨矣”(《史记·老庄申韩列传》),典型反映了法家帝王术深得帝王的偏爱。但法家在权力面前毕竟显得太过恋权,对权力迷恋的表现也太过直接,因此,儒家适时出场。儒家在“博施济众”(《论语·雍也》)、“老安少怀”(《论语·公冶长》)的权力德性限定上,在“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孝经·广扬名》)的忠孝政治伦理建构中,为权力的合德性运转提供了系统论证。这是对“打天下者坐天下”的暴力皇权一种上佳的矫正与修饰。儒家对权力合法性的限定或辩护,确实提供给古代皇权以不可替代的合法性理由,甚至是正当性说辞。这对掌权者来讲,不啻一件省心省事的大礼。“阳儒”作为台面上的政治合法性与正当性辩词,确实也从台面上广泛影响了中国人的政治思维,以至于成为中国人总是从道德的角度看待政治事务的刚性定势。

由于古代中国人的这一思维模式是建立在“天下”的基础上的,因此,它自然会具有超出特定政权控制范围的扩展效应。在朝贡体系、五服制度的实力波及范围内,它一方面成为中国看待受其影响的这些国家的固定眼光,另一方面也会成为这些国家与中国打交道的基本方式。一种居于“中心”的中国自认与一种源自“边缘”的朝贡国默认,让类似于宗主国的中国与藩属国之间的关系,成为创制中国文明与接受中国文明的关联体系。在古代,中国实力可以征服对方的时候,中国一直是诉诸实力的。而在实力所达范围且被承认的情况下,中国的靖边政策呈现出仗义疏财的道德性,即中央皇权愿意提供给朝贡国以物质支持表示自己并非单纯索取的压榨者。所谓古代中外关系史上长期存在的绥靖论与战争论,以及二者的相辅相成,就很好说明了这一点。诉诸战争的实力原则,经典的表述是:“戎狄无亲而贪,不如伐之。”(《左传·襄公四年》)基于安抚的绥靖原则,经典的表述是:“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左传·僖公七年》)而后者为儒家孔子、孟子所阐扬,因此在儒家成为中国政治合法性与正当性辩护的主流以后,也就对中国人的对外政治思维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可以说是中国德性化的政治与外交思维的内驱动力。

二是近代以来国家“被动挨打”处境中对国家治理模式的体认。在近代中国遭遇列强入侵之后,被欺凌的政治经济现实遭遇塑就了崇奉实力的思维定势,也塑就了站在被欺凌者地位抵抗强者就是无条件合乎道德的知行模式。这一定势,在长期绵延的“落后挨打”处境中,进一步被塑造成为中国的历史陈述模式:中国古代国家是以德性原则对外的,而西方现代国家则是以物质实力对外的。因此,实力政治是不道德的政治形式,德性政治才是唯一道德的形式。尤其是中国获得政治独立以后,长期处在国家硬实力不济的状态,就更是以一种德性抗拒实力的道德担当意识确立内政外交政策。在这样的精神氛围中,基于一种极为强烈的对比效应,固化了近代中国以来国人确信自己国家从来都是以德性治国的思维定势,并且将这一认定作为自己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准则。只要看看改革开放以前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在外交事务中义正辞严地谴责帝、修、反的言论,就可以知晓这一点。

另一幅是现代世界的中国处境画面。中国对现代世界的感知非常复杂:在人民共和国建立的早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前30年,开初,中国是向苏联“一边倒”,以为跟苏联结成同盟,就可以跟西方世界对垒。“我们有了一个可靠的同盟国,这样就便利我们放手进行国内的建设工作和共同对付可能的帝国主义侵略,争取世界的和平。”后来,中苏决裂,中国一段时间内向苏美同时挑战,但这样处理国际事务,让中国自陷危险境地。因此,中国一方面在毛泽东提出的“三个世界”划分基础上,以自己代表被压迫、被剥削、被欺凌的落后国家自认;另一方面争取摇摆的第二世界同情第三世界的反抗事业;再一方面,就是努力建构一个抗拒苏美霸权的国际阵线。这样的国际理念,背后仍然隐约透露了实力思维,但留给人更深印象的还是德性思维:联合弱者对付强者,是基于道义原则,而不是依托于实力原则。在这里,国际规则,哪怕是基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个阵营对垒的局部意义上的国际规则,都不为中国所重视;或者,已经达成的国际规则,都仅仅是中国谴责强者欺凌弱者的文本依据。中国每每对一个重要的国际谈判期间、国际规则文献制定或达成之际做出的外交反应,都可证明这一点:总是强烈谴责两个超级大国,总是伸张第三世界国家诉求的正当性。中国处理国际事务的总体特点,就是将原则声明置于规则制定之上,并将之视为国际事务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条件。“世界上的事就是要商量商量。国内的事情要由国内人民自己解决,国际间的事要由大家商量解决,不能由两个大国来决定。”商量的原则,就将中国视为超级大国强加的国际规则悬置起来,而有了国际事务处理的一事一议的灵活余地。这对中国处在落后状态下寻求国际空间是有帮助的。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世界体认呈现出尝试走出德性思维,努力融入世界的趋势。尤其是这个世界在1990年展现出从分裂到统一的趋势——随着苏东的剧变,两个阵营的对垒彻底瓦解,一个由“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引导的、相对于冷战时期更为完整意义上的“世界”呈现在世人面前。如果说此前由分裂的全球化运动所推动的世界历史进程未能有效整合的话,苏东剧变后便开启了一个整全意义上的全球化进程。这对中国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此前,中国依违于两个阵营之间,对于完整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国际规则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体验;此后,中国融入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全球社会,在加入各种双边、多边国际协议的过程中,中国终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时候,进入体验国际规则体系的高峰时刻。

面对全球化,中国走过的历程,从总体上可以描述为国人从以德治国的德化自认转变为依法治国的规则崇奉的艰辛过程。这一历程,可以区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明清之际到晚清阶段的“厉行海禁”,这是对早期全球化的一种严厉拒斥态度,也是中国自己掐断现代早期的历史进程,拒绝国际规则体系构建初创时期的种种尝试的时期。二是晚清到人民共和国前30年,这是一个中国对全球化欲迎还拒的阶段。最终的结果,是中国融入了一个所谓反资本主义的局部全球化格局之中。“一边倒”地向苏联学习,实乃一种局部全球化的中国尝试。但绵延长久的中国对待国际社会的道义原则绝对主导了中国的国际思维。中国大致形成了一个以原则代替规则的处理国际事务的定势。三是近40年来中国融入1500年以来形成的主流全球化格局。这是一个渐次、全面进入国际规则体系的阶段。与此同时,中国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体系,浮现一种对自己明显不公的感觉。因此,中国处在一个试图进入国际规则体系,但又修正国际规则体系的新状态。最终,中国提出了自己的全球化方案,尝试重新订立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际规则体系。这是一个需要全面描述和深入分析的重大变化:它不仅极其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进程,也正在出人意表地影响世界历史的当下进程。但会不会因此出现一个“世界历史的中国时刻”,也就是由中国主导国际规则的重要时刻,还无法准确加以预测。

条约体验:立约、废约与修约

中国的全球化体认,从远景看,与中国自身的历史变化具有高度关联。尤其是考虑到有人指出,成吉思汗的征服是1300年以来这一长波的全球化进程的原创起点,那么当时被深度卷入其中的中国,就更是在全球化蹒跚起步的时候,就处在这一历史巨变的风暴中心。但至少有两个理由,让我们不打算从这一历史时期开始考察中国的全球化体验:一是因为成吉思汗的征服,对中国来讲,并没有带来具有制度性意义的结构化改变,也即是说并未真正开启中国的现代转变进程。二是因为成吉思汗的征服如果说促成了亚欧大陆的物种大交换、族群大流动、政治再组合,但并没有在中国范围内引发相应的变化。相反,作为游牧民族对农耕民族的再次征服,中国不过进入了新一轮的治乱循环。这样的循环,不仅是在一治一乱的历史周期意义上而言的,也是在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族际争战中一进一退而言的,更是在中国不断修复自身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政治机制的意义上而言的。

中国迫不得已进入的西方国家构建的世界体系(world system),是一个在独立的民族国家之间构筑的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 system),它由一套复杂的国际条约体系维系。这是一个极为典型的现代事件。所谓现代事件,就是说这样的事件,在现代以前,即便是存在,也仅仅是一个萌芽状态的东西,远不是成型的社会结构;只是在特定的现代历史时期,也就是自1500年以来的这个历史阶段,它才破土而出,凸显其全方位区别于过去的人类历史活动模式,展现出由工商经济、民主政治与多元文化共存的现代面目。如果人们执意要将其归为远古历史发展至今的结果,那就只能是一种历史癖好的结论;如果人们要将之视为东西方社会共同努力的产物,那么也只能是一种平等对待全球各个区域与族群的政治正确结论。人们必须承认,这个世界,就其成为一个由不同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言,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塑造世界的结果;就其成为一个诉诸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规则的趋同性全球社会来讲,那是现代法治建构的成果。其原生形态,降生于西方国家。西方以外的国家,对之确实作出过历史贡献,但也确实没有发挥多少现实动力。

就西方国家的勃然兴起带给全球令人震惊的变化而言,历史学家基于“人类共同体史”的视角给出了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1500年以来的世界历史实际上应当被看作一部竞争史。一方面是西方不断增长的干扰世界其他地区的力量;一方面是其他民族为赶走欧洲人而进行的越来越绝望的努力,这种努力包括比以前更起劲儿地固守自己的文化遗产,或者是在这样做失败了以后,接受西方文明的某些成分,主要是技术,希望以此来获得维持独立的手段。”[12]这可以说是非西方国家接受或拒斥西方全球化的结构性成果。其先在的历史前提是,基于欧洲国家内部的竞争,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为全球带来了崭新的民族国家整全建制,从而促成了国家间竞争的全球化国际体系。三十年战争对欧洲造成了重创,参战各方不得不在承诺主权的前提条件下,以谈判为手段,达成实际上由一系列文件构成、但称之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国际条约。这一条约,至少从三个方面塑造了现代国际体系:一是战争不再是解决冲突的唯一手段,谈判订约开始成为寻求国际和平的重要方式;二是基于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观念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彻底断送了基督教世界社会或世界帝国建制的旧式国际体系;三是世俗主权国家体系的兴起,预示了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将主导国际社会的相关行动。此后的世界,可以说是欧洲之外的所有地区被卷入其中的扩展性产物。中国正是其中一个显示出自身传统极强韧性,但也不得不进入其中的国家。换言之,中国也是在全球化已经被给定的情况下,被动卷入全球化进程的。

从历史视角看,中国自有处理古典国家间关系的传统。在中国古代国家关系的传统中,国人熟稔于心的是盟约关系。为人熟知的战国中晚期的“合纵连横”,可以作为经典证据。但人们似乎不能将之作为主权国家之间的现代国际体系看待。如果说这是诸侯王之间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方式,换言之,也就是处理没有主权纠纷的诸侯国之间关系的方式,因此不足以说明中国古代用以处理诸侯国之间关系的盟约形式,可以直接用来处理现代国家间关系。那么,中国古代的朝贡体系,就真正可以被视为一个旨在依靠朝贡关系结盟的力证:朝贡体系其实就是一个灵活多样的与周边国家打交道,而使之不与中国发生纠纷或战争的手段。中国与朝贡国由此成为利益相对一致的国际体系。朝贡体系的维持,可以遵循利益往来惯例,也可以接受中国的儒家思想为标志,还可以表面表示臣服,甚或只是在中国实力强大时慑服对手朝贡。这明显不是一种规则体系,而是一种松散的联盟关系。古代的联盟关系,不是一种可靠的政治盟约体系,而是基于种种实利或观念的考量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它不像现代条约体系维持的国际社会,具体的条约条款可靠性虽然缺乏保障,但依靠订约维持国家间与国际社会秩序的进路,基本是不变的。

站在现代历史的边沿上,可以说中国人对现代国际社会的条约体系是极为陌生的。这种陌生,主要是它与中国古代悠长历史上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一诺千金大思路相去甚远;也与中国古代即便经历无数战争,但并未催生国家间依靠立约来确定主权地位,进而依据主权原则来处理内政与外交事务的国家习性有关;进而也与中国地域广袤、资源丰富,很难体会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借助战争夺取资源,或者经由订约获得市场准入以获取所需资源的重要性有关。就国内外事务相比而言,这让中国古代国家更擅长处理国内的行政事务,而不太适应复杂的国际社会处理国家间事务的需要——所谓远交近攻,似乎就敲定了处理国际事务或我者与他者间关系的实用原则。

从中国与国际条约体系的关系史来看,开初的体验就是负面的,接着陷入对峙的国际体系中而难以接受已经形成的主流国际条约体系。后来好不容易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局部接受了国际条约体系,但在高峰时的体验所促成的是重建国际条约体系的念想,中国与国际条约体系的蜜月关系迅速进入张力状态。简而言之,中国与国际条约体系的互动关系可以订约、废约与修约来概观。

1840年是中国进入国际条约体系的元年。这一年中英之间发生鸦片战争。战争的前因后果已经为历史学家所揭示,在此不赘。就笔者的论题而言,1842年中英两国签订《南京条约》,是近代中国人在两个国家政府间以条约的形式处理国际事务的开端。这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因为它是强势国家英国对弱势国家中国施加的协议。这一施加,不仅是强权对落后的强加,也是一个已经在国际条约体系中游刃有余地行动的国家,对一个完全不熟悉这一体系的国家的施加。虽然在该条约的英文文本中出现了敦促清政府保护中国人权的字眼,似乎保住了现代条约体系的底线,但整部条约基本上是以中国割地、赔款、通商为主要内容。评价《南京条约》,从大历史的角度看,清朝政府是不识大势、自食其果,而开放中国门户,对中国开启现代历程并非坏事;从具体历史处境来看,则是中国不情不愿进入全球化时代的标志性事件:一个自以为自足的农耕国家的政府,一定会被寻求国际市场的工商国家政府所攻击。但这一攻击的形式,不再是古代单纯的军事征服,而是在军事力量介入之后,形成以双方至少是形式上自愿达成的双边协议为准则确定下来的占优或失败。由于中国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第一次尝到了国际条约体系中强弱处境的不同在订约时必然品尝的苦果。此后中国政府对条约体系的排拒,就此可以得到理解。

1840年以后的数十年,都是中国与先发的西方各国,接着是跟后发的东方日本,先后签订不平等条约的高发时期。这些条约,让中国的国家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按照论者的概括,体现在十大方面:割让土地、勒索赔款、强迫开放通商口岸、协定关税、公使干政与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控制中国海关、划分势力范围、输入资本、进行广泛的文化侵略。因此,从总体上讲,进入条约体系的国人对这一体系满怀愤慨就是再正常不过的感情了。“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凭借这些条约,为其经济、政治、文化侵略广开大门,迫使中国在不断丧失主权、利权的情况下,对侵略者实行开放,对中华民族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劫掠和侮辱。在迫签条约前后,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烧杀与奸淫,将中国践踏得山河破碎,满目疮痍。它们还通过索取赔款和其他经济侵略,榨尽中国人民的膏血,是造成中国一穷二白的根本原因。”这样的表述,大致反映了晚清以来中国人面对国际条约体系的共同心声。

因此,当中国出现废约运动时,此情此景就成为废约的社会心理土壤。废约的高潮,出现在北伐前后革命政府、五四运动时期、国民政府建都南京阶段和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北伐前后的南方革命政府,在对待国际条约体系的态度上,与北方的北洋政府态度似乎相反。后者主张修约,前者主张废约。废约,当然是一种远比修约要激进的国际事务立场。在废约面前,修约显得苍白得多。一是因为国人早就觉得国际条约体系是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因此废除这些条约,理所当然。二是因为革命风雷激荡之际,群情汹涌,越是激越的态度,就越是具有社会号召力,因此废约的社会呼应远在修约主张之上。南方革命政府宣告,革命目的一是“造成独立、自由、平等的中国,所以必须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二是“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当先召开国民会议,把国外帝国主义和国内军阀夺取的主权收回”。在废约的同时,南方革命政府自觉抵制北洋政府的修约尝试,认为那是对帝国主义特权的一种承认,事关主权,绝难接受。这样的主张,为后起的革命运动所继承,因其广为人知,兹不赘述。

如果说晚清政府的订约(尽管订立的都是不平等条约),革命政府的废约,开启了中国面对国际条约体系的两条路径的话,那么北洋政府倒是开启了与之不同的第三条路径,那就是前面提到的修约一途。晚清订约让中国在进入全球化时代的初始时期陷于不利境地,废约会让中国承受不信守约定的名声。修约,可能是一条务实地面对国际条约体系、理性面对中外已经签订的条约且保住守约信誉的进路。修约,实际上面临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对期中和到期条约的修订,二是为了体现修约的精神而寻求平等订立新约。北洋政府修约的方式并不是简单一律的。在一战成为战胜国的时候,对战败国如德、奥,采取的是废旧约、定新约的办法;对战胜国即协约国提出的才是修约要求。对既定的不平等条约,中国提出的修约主张是站在道义与信约的两个制高点上的。“中国代表爰提出说贴,胪列诸问题,冀依主权国所不可少之土地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由诸原则,而加以纠正,庶障碍消除,而发展得遂自由。”修约,基于的基本立场是现代国际法理念,因此站在道义高地;而主张的是修改不是废除,因此站在支持现代国际条约体系的法政高地。这是聪明之举。这一进路长期消逝在革命的凯歌猛进之中,但埋下了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重启理性的条约意识与订约行动的种子。

汇入全球:顺应国际条约规则

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夕,中国对国际条约体系的排斥态度是显而易见、引人瞩目的。这不仅是因为中国长期处在革命激情的精神氛围之中,也是因为中国没有出现持续发展,处在落后挨打的总体处境中,道义原则总是更具有社会感召力的缘故。而且,由于中国在百年的时限内,生成了三个政治体(晚清、民国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在交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内政外交大政方针的中断,缺乏理性、稳定和持续的国际政治思维与行动,因此陷入一个积累一定外交经验便中断,然后开始一轮新的摸索的循环,因此总显得与国际社会打交道的经验不足。

人民共和国是中国自1840年以来最稳定的政权体系。不过共和国的历史依然被清晰地区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共和国建政的前30年,一是共和国发展的后30年。“两个30年互不否定”是基于共和国的政治连贯性作出的断定。但两个30年的构成性特点不同,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从前30年看,中国对国际条约体系的态度与采取的行动,在初期是极为鲜明的废约主张,在中后期是重寻回归国际条约体系的路径。建国初期,中国政府就特别强调:“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由于向苏联“一边倒”,与西方国家签订的条约,事实上基本处于废弛状态。但与苏联的订约,一定程度上让中国积累了经由谈判达成国际条约,并成为与国际社会打交道基本依据的经验。不过,这种“一边倒”除了获得利益的实际考量以外,主要依托的并不是国家间条约的互利条款,而是一种自认的平等理念。“究竟‘一边倒’对不对?我们一边倒是和苏联靠在一起,这种一边倒是平等的,我们信仰马列主义,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我们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不是硬搬苏联的经验。”这不是对条约条款的重视,而是对国家间政治意识形态一致性关系的看重。

这让人民共和国前30年处理国际关系的时候,呈现出引人瞩目的显著特点:这是一个以原则代替规则的时期。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这一时期中国处理国际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中国参与国际事务治理的基本理念。这五条原则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这些原则,完全显示出中国已经准确把握住了现代国家间交往的基本准则。但也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原则只是为民族国家间打交道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处理双边或多边关系的基础,但还不是实际规范或约束国家间处理相关事务的协议条款。这些原则是高度抽象的,与具体处理国家间政经利益的协议条款存在相当距离。自然,不是说人民共和国的前30年不存在处理国家间关系和国际事务的条约关系,中外签订的条约甚至数量不菲。但这些条约在国家处理相关事务中的重要性程度,远远赶不上上述五项原则。这一方面是因为,原则的实施灵活性比条款的执行既定性在维护国家利益的时候更为便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与西方国家的废约与订约并不顺畅;即便是建国初期顺畅签订自认平等的中苏条约,执行上也因为迅速到来的中苏冲突而让这些条约实际废止。

人民共和国前30年对某些国际条约体系的尊崇,让中国仍然处在现代国际条约体系之中,而没有完全疏离现代条约维系的国际社会。其中对维护全球化政治经济秩序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国机制,就因为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而让自己具备了练习适应国际规则体系的机会。尽管恢复中国的联合国席位主要是一种国际政治斗争,而不仅是经过艰苦谈判达成的协议结果。但联合国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机构,中国重回这一机构,并且经由友好国家倡议,成功列入联合国议程、最终获得多数票支持而成功解决席位恢复问题,且杜绝了“两个中国”方案,可以说是人民共和国前30年晚近阶段最重要的适应国际规则的练习机会与经验积累。

人民共和国的第二个30年,是国家顺应国际规则,从而汇入全球化潮流的阶段。这样的进路,导出两个令世人瞩目的后果:一是中国的国家治理尤其是经济增长绩效让人称奇。二是中国国力的提升,让中国开始慎重思考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这是理性兼综合国内与国际事务的结果。从治国基本理念的转换上,已经体现出了这一基本特点:邓小平自觉扭转了为时不短的、闭关锁国的政策方向,强调中国的发展必须坐实在三个面向的原则基础上,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为中国真正融入国际社会指明了前路。1980年代改革开放的全面启动,让中国正式进入符合现代常态的发展轨道:一是在经济发展的模式选择上,经过经济形态的意识形态之争,终于落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这奠定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经济接轨的基础。二是在政治发展的目标上,确立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目标,这就确定了与国际社会主流的国家治理模式,进而与法治化的全球治理模式接轨的导向。三是在国家内部问题治理与全球问题治理的贯通上,中国逐渐凸显出积极介入全球问题治理的新型国家治理思路,因此,接受并实行通行的国际规则就在情理之中。

因此可以说,中国的改革开放其实就是顺应国际条约体系的转变。其中最为重要的标志性事件,在政治领域中,就是加入《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经济领域中,就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问题治理中,就是积极加入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巴黎协定》。这是中国大力度、全方位接受国际规则体系的鲜明表现。分析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来,前后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数目不少,但改革开放前仅限于有关武装部队人员与战时平民权利的寥寥几项公约。而改革开放以来,签署的人权公约数以之前的倍数增长,而且加入的都是前面提及的两项以及相关的重要人权公约。以这样的力度加入政治性的国际公约,是自晚清以来的首次。尤其是两项国际社会的基本人权公约,其中的一些条款与中国的现行制度存在冲突,而中国政府都同意签署,这是中国立意融入国际规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融入现代世界商约体系的鲜明标志,也是中国以融入国际商约体系而融入国际政治规则体系的重要标志。诚如论者指出的,“中国加入WTO,无疑将给中国带来利益,但中国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至于这种利益和义务的具体情况,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协议条款及其履行,以及在协议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在这里所说的义务,主要是指中国政府必须遵守的WTO基本原则,以及中国在加入WTO时所做出的承诺。WTO的基本原则贯穿于WTO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而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这些原则,无论哪一条都与对外贸易关系上的政府行为密切相关。特别是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以及为保障这些原则的法制化,对中国政府运行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可见,加入国际商约体系,对中国全面融入国际规则体系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签署《巴黎协定》,是中国加入国际环境治理规则体系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气候变化尤其是温室效应,是近期广为国际社会关注的全球重大问题。在《巴黎协定》之前,国际社会于1992年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显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治理可以奏效的事情,非得依赖国际社会同心协力的全球治理,才有望解决气候变化的难题。《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治理的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都加以了明确规定,是全球治理的互惠协定之一。中国加入其中并发挥积极作用,正是中国在全球治理时代努力实践以国际法规则治理全球问题的体现。正如论者所说,“从1997年通过、2005年生效的《议定书》就全球减排确立了区别责任为主的附件一国家第一和第二承诺期减排规则,到2015年通过即将生效的《巴黎协定》确立的以共同责任为主的自下而上的自愿减排规则,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正展开从原则到规则的全方位改革”。就此可以说,中国对国际规则体系的主动承诺、实际介入和积极实践,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积极进取的全球政策的必然选择。

由上述三大典型事件呈现出来的中国之汇入国际规则体系的趋势,已经充分显现出中国对国际规则体系所持态度与行动方式的根本性变化。这在改革开放前完全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从这一选择的相应国家治理绩效来看,中国近40年国内生产总值的疾速增长,恰好与之伴随,两者的对应关系以及相辅相成,毋庸多言。从中可以找到中国经济总量迅速增长的动力所在。理解这样的选择,就可以理解近期中国崛起的秘密。

中国在顺应国际规则体系中获得了极为宝贵的发展契机,也确实由此收获了发展奇迹。但融入国际规则体系的中国特色,一定会导致两种有些悖反的结果:一方面,中国接受既定的国际规则,是因为看到接受这些国际规则带给中国的发展机会,中国也确实在加入国际规则体系的过程中,赢得了极为重要的发展机缘、所需资源和多赢局面。另一方面,当加入国际规则体系确实促成了中国发展以后,中国对国际规则体系必有的优势与缺陷了然于心,尤其是对其给中国更为长远和高级发展所带来的限制表示不满,为中国重提修约话题提供了理由。事实上,中国顺应国际条约体系,不等于承诺遵从国际条约体系的所有条款,矫正国际条约中对中国不利的条款,就成为中国进入国际条约体系后的重要事务。众所周知,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在政府签署公约之后设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过滤机制,即便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人权公约,也对某些条款提出了特别声明,以示保留,或有条件执行,或缓行,或不行。加入国际商约体系,也对中国的优惠待遇特别关注,相应的义务规避为人熟知。在签署国际气候变化应对协定的时候,也对中国承担的总体义务明确揽下,但对一些具体义务提出了履约的条件。中国近期对国际规则体系的态度变化,便可从此寻到轨迹。

重新立约:在原则与规则之间

中国改革开放时期,面对国际条约体系采取的融入态度,显然比之前采取的对峙姿态,要对中国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有利得多。中国的迅速发展证明了这一点,不再需要繁复的论证来对这一结果加以确证。但无论是从近代以来的历史经历上看,还是从中国古代传统重视交往原则甚于订立刚性协定而言,或者是从中国对国际协定总是将信将疑的一贯看法上考量,中国长期自认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既定国际规则的约束,就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观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融入国际规则体系的历程,自始就行走在一条原则与规则并行的灵活道路上:融入国际社会的原则,就是人民共和国建政初期立定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定的三个面向原则。这些原则是高于国际条约体系制定的规则的。

之所以原则具有这样的地位,一是因为这些原则是执政党领袖确立起来的政治准则,二是因为这些政治准则既是中国处理国际事务的指南,也是官员在执行过程中以绩效获得升迁的政治依据。表面上看去,这些原则是很难作为具体举措执行的,因为它们并不是规范如何行动的规则。但在中国,一个官员是否违背了这些原则,以及违反这些原则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大家似乎总是心照不宣、心知肚明的。这就让规则的地位相形下降。而且因为“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国人的惯性认知传统,让规则在执行中变形走样势成必然——“对规则,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在执行中修正”,这一流行话语是对国人执行规则、章程的态度所作的精准概括。这不是说国人完全将规则当儿戏,而是说国人并不认为规则具有神圣性。中国人是崇尚实用智慧的,实用不实用,关键由规则发挥的实际后果来检验:如果规则有利于提升行为绩效,那么它就会被尊崇;倘若规则对提升行为绩效的效果较弱,甚或无益于提升绩效,那么规则就会受到轻忽。换言之,规则的地位不高,是中国文化的基因锁定的事情;原则的地位很高,也是中国传统思维形成的定势。这与断言中国人完全不愿守规的评价结论具有天渊之别。

但是原则并不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宗旨,规则则是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目的而制定的。这就注定了以签署国际条约、承诺实行相关国际规则,并寻求这些规则给国家发展以支持的中国,终究会将国际条约体系制定的种种规则尤其是促进中国发展的规则,放置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上来。于是可以说,自人民共和国建政以来,政府致力于平衡处理国际事务的原则与信守国际条约的规则,从而让中国既能进入国际条约体系,又以信守国际规则进入国际市场、国际组织与国际社会;并且在规则不及或不利的时候以伸张原则来抽象应对,在原则太过高远的时候以守持规则来解决实际问题。这对一个千方百计寻求发展的国家来讲,也许是一个进退有度的方略。

须知,规则总是针对在特定时空条件中发生关系的双方或多方而制定的条规。一旦制定规则的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就确实需要重新制定新的规则。关键的问题就是制定规则与信守规则的初始条件不出现结构性的差异,且能维持相对条件的一致性。对中国与国际规则的关系而言,改革开放的中国,以融入国际规则体系为基本导向,即使处理国家事务的原则是高于规则的,但并不采取改革开放前那种以原则代替规则的做法。因此,信守国际规则的中国形象得以逐步树立起来。但是,对中国看待国际规则的态度出现明显变化发生驱动作用的结构性因素一旦出现,就注定中国对国际规则的信守方略会出现显著变化:改革开放进程关键时刻由邓小平阐述的国际政策原则,即“冷静观察、稳住阵脚、沉着应付、韬光养晦、善于守拙、决不当头、有所作为”,这正是邓小平坚持信守既定国际规则且服务于中国发展需要的一贯立场的体现。不过这句话本身也埋伏了一个国家发展变局中的以我为主的理念,因此预示了中国低度发展的状态一旦改变,“有所作为”的寻求发展之义就可能转变为引导发展的意思,被动适应国际规则就会转变为主动改良国际规则。

中国在经济总量做大的基础上,对国际社会加予自己的条约体系感到不满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一方面,犹如前述,中国在签署各种国际条约的时候,就对硬性约束中国的条款秉持保留态度。这是自近代以来中国觉得自己吃尽了条约规则的亏而必然出现的行为迟疑。据此,中国在融入国际规则体系时保有的抗拒国际条约的心理,完全是有其理据的。这当然不是中国自古至今一直心存的契约心态,而主要是近代以来国家处于落后状态的心理塑造结果。即便中国存在对这种心理塑造发生潜移默化作用的重视临时联盟、善于表述原则的传统,但这些传统的绵延性,也长于一时吃亏而促成的反抗心态。反抗心态中形成的疑惧交往对象的心理定势,会引发疑惧者对所有打交道对象的不信任心理,因此也就潜在地诱发抵制长效规则的情绪。受这些持续时间愈益绵长的心理状态的影响,一旦塑就吃亏心理的某种外部因素发生强化作用,那么就会催生一种反向报复性行动。这是近年人们不断被刷新记忆的拒外颠踬所印证了的事情。如果说社会心理反映拒外心态是基于偶然事件,而且难以作为论述中国人对待国际规则体系的正式论据的话,那么在国家的国际政策上,如果出现刻意塑造的朋友与对手,就让人们有理由认定,所谓敌我阵线不因经贸关系的改变而重塑其既定圈子划分。这也就表明,接受规则体系的中国,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则重组国家行为模式,而在信守规则之外保留着反抗、重塑甚至颠覆规则的选项。这是一个国家在自觉矛盾的处境中必然会出现的矛盾心态,不能以中国人的狡猾、算计来解释。不经历中国近代以来那种被欺凌的深重屈辱,是很难理解这样的国家心态与国家举措的。

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中国逐渐意识到融入国际规则体系的好处。因此,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并扩大影响力,在不影响国际组织运作目标的前提条件下谋求国家利益,使之发挥有利于中国国家利益的作用,成为中国直面全球治理的一项重大举动。其一,这体现了中国履行自己国际责任的国家理念,不再作为此前那种虽加入国际组织实则几乎是旁观式成员的角色。其二,加入国际组织尤其是如能担任组织领导者的角色,对维护中国的国际利益与国际形象,有百利而无一害。由此可以理解改革开放的晚近阶段,中国显得越来越积极地加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因,进而也可以理解中国为什么愈来愈主动地为国际组织推荐领导人选。世界卫生组织(WHO)前领导人陈冯富珍的当选,离开中国政府的积极举荐,缺少中国政府人士的积极助选,恐怕就是难以设想的事情。而陈冯富珍当选之后,也确实发挥了维护中国利益(如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的作用。现代国际组织,当然是建立在国际认可的规则基础上的跨国组织,中国积极介入国际组织的行动,体现了中国对国际规则体系的积极认可的心理态度和诚心合作的行为取向。这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总是怀疑国际组织是帝国主义、修正主义与反动派反对中国的工具的心理定势,相去难以道里计。这是中国仍然对国际条约体系心存疑虑的情况下一种可贵的积极进取姿态:与其自外于国际条约体系而被排斥,不如进入其中让其发生有利于中国的转变。

再一方面,尽力利用国际条约体系的非限制性条款,寻求国际条约体系中的中国国家利益最大化。在国际条约体系中最大化国家利益,这样的说辞在中国的德性思维中似乎显得有些不道义。其实,现代国际条约体系,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一直就是签署各种各样条约的各国利益均衡和妥协的产物,而不是建立在一个绝对抽象的道义理念基础上的信仰教条。就此而言,签署国际条约的各个国家,只要信守达成的约束性条款,就可以在不违反基本规则的前提条件下,努力寻求自己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一般而言,在国际条约体系也就是国际规则体系中,只要不颠覆基本的国际规则,即便是退出、不承认,甚至是推翻某个具体协议,希望就此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都不是国际社会完全不可接受的事情。况且违背某些国际规则而旨在维护其国家利益的国度,常常总是以一副遵守国际规则的模样来正当化违反规则的行动,这就更增添了具体国家在国际规则体系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勇气。对中国而言,在加入国际商约体系,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如何在谨守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将国际商贸规则作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一个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初期困扰国人的大问题。但15年左右的实践表明,中国是有能力适应并运用国际商贸规则为中国发展服务,而又同时促进国际经济共同发展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尝试重造国际体系。这是由两个动力促成的国家行动:一是前面多次提到的中国近代以来面对国际规则体系的创痛经历。可以说,中国对重造国际规则体系的冲动,一直就埋伏在整个国家的社会心理深处。长期没有释放这一重造规则的能量,主要是因为中国国力的不够强大。一旦中国的国力呈现出与重造规则相对匹配的状态,那么这一冲动的释放,就势不可免。二是中国国家状态的结构性变化,确实也改变了国际政治经济的构成版图。这样的改变,是不是已经到了中国系统重造国际规则体系的关键时刻,是可以争论的问题。但中国确实蓄积了重造国际规则的能量,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从一个历史的较长过程来看,中国重造国际规则体系的尝试,并不自今日始,而是有超过半个世纪的实践历程:自人民共和国建政初期,中国领导集体就一再声明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尤其是强调互利互惠原则的重要性。这就意味着中国已经立定了改变此前中国单方面输出利益的不利局面的决心。只不过那时这样的主张主要还流于一种愿望或政治图景,因为国家实力太弱,不足以真正支撑其所思所想的互利互惠的国际规则体系。即便如此,这种绵延下来的强烈愿望,在中国国力发生变化之际,总会转变为国家的实际政策导向和国内公众的现实诉求。早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毛泽东意识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受到苏联的严重威胁时,就试图提出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新方案,“三个世界的理论”便是对之的集中表述。不过这是自认穷国的中国一种弱化的国际理念表达,无法对国际实力结构和规则体系发生实质性影响。

在改革开放初步呈现发展成果的时候,中国开始尝试从国际规则的基本共识上挑战既定国际体系。与“华盛顿共识”对应浮现的“北京共识”,可以视作这方面努力的标志性事件。以国家带动发展的北京共识,与诉诸市场经济的新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这两种全球治理方案的差异性,一者被鲜明地呈现出来,二者被作为可选择的两种全球治理方案提供给当今世界。这至少表明,中国已经不安于模仿既定国际规则体系与发展模式的学生身份了。中国试图提出自己的全球化、全球治理方案。在中国取得进一步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一带一路”这一旨在显示与西方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模式不同的替代方案,便正式由中国领导人提出,并且在之后被系统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案。中国为国际社会重新立约的意愿开始付诸现实的行动。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新规

从总体上讲,改革开放的中国,对国际规则的守护与履行,是国家行动的主调。愈到晚近阶段,由于中国愈来愈自觉认识到自己是这一波全球化浪潮的“受益者”,因此维护全球化、支持全球自由贸易、维护既定国际规则的意愿与行动,就愈是自觉和强烈。这样的倾向性,不仅在学术界表现出来,更是在政界得到明确阐述。中国近期捍卫自由贸易的原则,对WTO体系的努力维护,有目共睹。国家领导人在不同的国际场合都一再明确强调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而国家领导人在2017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的讲话,对之进行了立场最为鲜明的阐述。“我们要坚定不移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在开放中分享机会和利益、实现互利共赢。不能一遇到风浪就退回到港湾中去,那是永远不能到达彼岸的。我们要下大气力发展全球互联互通,让世界各国实现联动增长,走向共同繁荣。我们要坚定不移发展全球自由贸易和投资,在开放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旗帜鲜明反对保护主义。搞保护主义如同把自己关进黑屋子,看似躲过了风吹雨打,但也隔绝了阳光和空气。打贸易战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这是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国际规则体系最具正面意义的阐述和最有现实针对性的维护。

维护既定的国际秩序,当然包括维护既定的国际惯例、规则与章程,这成为当下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国家政策与国际政策。但这不等于说中国是在无条件维护和支持现行国际体系或全球化方案。基于前述分析可知,中国本身对这一体系的不满蕴积已久。在国力不够的情况下,只能以顺应的态度适应之、利用之。在国家实力明显增长之际,中国重造国际体系或提出中国的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方案,就从台底的意愿走上了台面的构建。这样的尝试,体现为维护现行国际秩序与规则的同时,大力倡导中国版的全球发展布局和人类发展方案。前者即中国版的发展布局,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后者即中国版的人类发展方案,以“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标志。

就“一带一路”的倡议而言,中国政府的意图是确立所涉国家与地区共同发展的战略理念。“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开展跨国互联互通,提高贸易和投资合作水平,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本质上是通过提高有效供给来催生新的需求,实现世界经济水平再平衡。特别是在当前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使顺周期下形成的巨大产能和建设能力走出去,支持沿线国家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和提高基础设施水平的迫切需要,有利于稳定当前世界经济形势。”这提示人们,“一带一路”倡议既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球经济持续景气的保障。其维护和实践既定的国际经济发展规则是显而易见的。

就“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中国政府的意图是在比经济发展的更大范围与更多主题上,提出一套影响人类命运与前途的总体方案。这远比“一带一路”倡议在气势上更为宏大,在布局上更为系统,在实施上更为复杂。“我们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这样的表述,抓住了全球治理的关键难题:如何超越一强独大、“诸侯”并立、强弱分明的权力化治理现实,寻求全球国家与地区成员的公平共治,实在是只有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才能兑现。

至今为止,“一带一路”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还是一个颇具吸引力的倡议。实现这样的倡议,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由此构建有系统完整的新型国际规则体系保障的崭新国际机制,以便形成“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共识,以及建立在这一共识基础上的制度机制。二是“一带一路”范围内的各个国家与地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及的全球各个国家与地区,能够普遍接受这一理念,并在一国与一国、一国与多国的艰苦谈判基础上,签署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双边与多边协议。而且这一协议要经得起不稳定国家的政治与社会变动的考验。三是需要构建支持“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资源机制。这样的机制,不但涉及关键的经济金融机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双赢与多赢的诱人前景与严峻现实的落差。

这就需要冷峻地看待实现中国这一极具气魄的全球治理布局的困难。这样的审视不是要泄人底气,而是基于实现宏伟目标的扎实工作需要。客观地讲,“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尝试构建与国家利益相一致的国际规则的全球化谋划。“一带一路”尚未形成以条约体系呈现的国际组织。因此,铺陈国际关系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中一些积极加入的国家制定双边规则,就成为目前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基本进路,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但这样的原则主要还是基于中国方面的战略意识所作的陈述。无论是“思想统一”“切实规划”,还是“统筹协调”,这一倡议涉及的对象国家与地区都还处在被动的位置上,有待中国去激活,将其转变为主动投入的一方。这需要付出时间代价,也需要显著区别于源自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理念,需要构建各方同时进入并制定和执行的崭新国际规则,需要凸显一个规则的资源配置系统与利益分配机制。这是一个自500年前启动的这一轮全球化历史长波以来最具有挑战性的事情。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由中国发出,体现了迅速发展的中国具备了不同以往的人类意识,也体现了中国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愿付诸行动的决心。同样以客观的眼光衡量,这一共同体构建的原则性取向还需要坚强有力的规则构建才能支撑起来。坚持协商对话,坚持共建共享,坚持合作共赢,坚持交流互鉴,坚持绿色低碳,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不过原则常常只是表达原则的一方对道义逻辑的宣示,它首先需要落实为涉事各方的共同原则,其次需要付诸极为艰苦的多边谈判以制定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如此才能够保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成功构建。

“一带一路”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提出这样的方案,其必要性与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因为中国发展需要促成对自己有利的国际规则体系,也是因为国际社会确实需要区别于西方提出的现存治理方案且具有竞争力的替代性方案,更是因为既定的全球治理方案确实出现了必须直面的严重问题。从1500年以来的全球化进程来看,即便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500余年的西方方案,也经历了各式各样的挑战,且一直就未能被国际社会所心悦诚服地普遍接受。中国方案是提出不久的新方案。相对于既成方案来讲,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新方案面临的挑战只会更强:一是因为新方案的理念与设计如何将多方共赢的初衷准确传达给涉事各方,本身就是一个难题。“一带一路”定位上经历的中国战略、中国规划到中国倡议的提法改变,已经呈现出这一困难。“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社会实质分歧的规避,对全球治理以问题呈现覆盖政经难题的做法,实际上也显示这一倡议的前路漫漫。

无论是“一带一路”,还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提出的这两项全球治理方案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建问题,也不是国际关系的重塑问题,亦不是国际政治的格局再造问题,而是中国是否可能走出情感化融入国际社会的旧格局,确立起制定并遵循国际规则的新理念的问题。这对中国来讲,关涉近代以来逐渐固化的国际理念的全面重构:如果说这一重构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体制诸方面的规则制定已经很繁琐冗杂的话,那么告别悲情主导的中国看待世界的近代意结,是全面重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最深层次的精神再造,这不啻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凤凰涅槃。更为关键的是,中国在重构国际规则体系的时候完全拒斥强有力塑造这一体系的战争之手,使中国在构建全球治理的新型方案之时,在手段和方式上只能诉诸和平、发展这两手,这无疑需要作出前无古人的艰难探索。因为依靠非战争的手段重构国际规则体系,乃是一场依靠软性手段制定硬性规则的开创性尝试。在战争、和平这硬软两手同时塑造世界的时候,国际社会尚且难以规约到各个国家都承诺并实施的规则体系之下,只有和平的手段且要达到从前没有能够达到的目标,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而且在这一波全球化进程中,中国留给国际社会的印象是,善于利用国际规则的便利推动中国的现代转变,尤其是推动中国进入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中获取国家发展所需要的种种资源。但中国尚未作为国际规则的产出者进入各个国家的视野。这就意味着中国还必须付出不少代价,才能积累必不可少的创制国际规则的经验,避免重蹈此前国际规则制定中的惨痛教训。加之需要超越人民共和国建政以来自己设定的重视原则超过制定规则的定势,因此,“一带一路”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要导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规则体系,还需要国人意识到它的艰难性和漫长性。那种一蹴而就,以为中国取代发达国家已经制定的国际规则指日可待的心理必须严格加以克制,一种在经年累月的渐进状态中为两个方案积累规则资本的意识需要明确树立起来。恰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美好的目标,也是一个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跑才能实现的目标。中国愿同广大成员国、国际组织与机构一道,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进程”。

一句老话又在耳畔回响:“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本文来源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2期),原题目为“国际规则与全球化的中国方案”,注释从略,请点击“阅读原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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