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光 | 冬季读韦伯七篇
周雪光,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引子
冬季学期开学不久,一位硕士生email我,说想跟我做“directed reading”(研究生在老师指导下的“阅读课”)。正逢开学伊始事务繁多,难以分散精力,本想和学生见一面后婉言推托。不料见面后,这位学生说想和我一起读韦伯的经典著作。问她为什么,答曰没有什么具体目的,只是想读点经典文献。读韦伯,而且没有任何功利性目的地读书,这让我怦然心动。她告诉我,因为其他选课缘故,没有学分了,不能登记为“directed reading”课程。但读书,读好书,讨论读书,这是一件多么愉快的事情,于是欣然答应。这位学生制定一个读书计划,每周一次一小时的见面讨论。就这样,我也跟随这个节奏重读韦伯,随手记下读书过程中的点滴心得,此为之一。
一、“以学术为业”
这篇文章是韦伯于1917年在慕尼黑大学针对学生听众的演讲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著作,但反映了韦伯的一些基本思想。这篇演讲稿已经有了众多的分析解读,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几点。
首先,韦伯的比较历史、比较制度分析风格在这里有着充分的体现。韦伯将从事学术活动看做专业生涯。从历史上大学的演变和德、美两国的比较,来讨论大学教职作为职业生涯的不同特点,其中关于从业艰难、研究与教学间的紧张和职业生涯不确定性等情景,今天读下来似曾相识。
蕴含在这篇讲稿中的是韦伯的历史观,即西方世界经历了理性化的过程,而科学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科学使得我们能够解释世界上许多现象,通过理性计算(calculation)来降低不确定性,导致了disenchantment和世俗化:“It means that principally there are no mysterious incalculable forces that come into play, but rather that one can, in principle, master all things by calculation. This means that the world is disenchanted.”正因为此,科学与宗教、文化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是理解西方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线索。
另外一点即是即是大家熟悉的韦伯关于学术“价值中立”的观点。在韦伯看来,以学术为业是一个专业化过程,体现出“价值中立”的专业化精神,包括传授与自己的信念不同的事实(inconvenient facts),这一点与从事宗教、政治等职业很是不同。韦伯也区分了教职的学术角色与道德领导者(leadership)角色的区别。他这样说道:“一个人的价值不取决于他是否有领袖特质。无论如何,使人成为一个优秀学者和学业导师的品质与使人成为领袖来指导人生或具体来说指导政治活动的那些品质很是不同。如果一个老师同时也具有后面一类品质,那只是偶然的巧合而已。”在这一点上与中国文化中教师集授业解惑、道德楷模、家国天下于一身的情景很是不同。从这里也可以看到西方专业化发展与中国角色重叠间的对比,而这些文化上的差异也反映了社会劳动分工、政治设施的分化程度。
韦伯的讨论指出了科学研究与意义解析之间的紧张。科学研究可以澄清许多事物间关联,帮助我们把握目的与手段(ends-means)间的关系,“to gain clarity”。但是,科学不能替代人们去理解其中的意义,去做出价值判断,去做出自己的抉择。换言之,科学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世界上或自然界或社会上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但是它不能代替人们的的价值判断来做出抉择。这一观点对那种以为科学导致决策的思路很是不同。
我想起,在一起讨论当代社会中评比制度(ranking institutions)盛行现象时,JM特别关注当代人的价值判断理性化在其中的角色。是不是说,科学的理性化与价值理性化导致了殊途同归的制度化过程,制造出rationalized myth,由此隐去了人为摆布的痕迹,如Mary Douglas所言?
与此相关的是关于学术职业的“天职”呼唤(calling)。在韦伯看来,学术为业需要有内在动力和身心投入,有如艺术创造活动,而不是科学实验程序那样按部就班的常规活动。“灵感在科学中起到的作用毫不逊于它在艺术中的作用。”(“inspiration plays no less a role in science than it does in the realm of art.”) 对这句话我特别有共鸣,也曾多次半开玩笑地说过这个观点:不能把我们这些做(社会科学)研究的人看做是从事按部就班常规工作的上班族,应该把我们当做艺术家来看待,因为我们会像艺术家一样受到灵感触发而思绪如涌,难以自已,(至少有时)像艺术家那样情绪起伏、魂不守舍、甚至疯疯癫癫。我想,absent-minded professor这个表达也有点这个意思吧?
韦伯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察:科学体现为不断进步的过程(progress),科学发现只是长长知识增长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是暂驻的,阶段性的,等待着被超越。与此相对的是,艺术创作不是体现出逐渐进步的连续性。
与此有关的一个观点意味深长。韦伯说道,对于一个以学术为业的人来说,死亡并不可怕,因为个人生命只是长长知识链条的一个环节,虽然个人生命终结了,但知识却仍然在持续着、延伸着、发展着。字里行间,我依稀看到了学者们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的那些熟悉的身影。如果说,资本家体现了人格化的资本,是不是可以说,在这些学者身上体现了人格化的知识理性?
由此联想到,在中国文化中,生命的延续体现在血脉和家族的传承上。资本、科学、家族如此不同的社会现象居然在人生意义这个层次上发生了如此有趣的关联,是不是体现了三种性质各异的文化价值体系? 抑或是我的想象力stretched too far?
二、“以政治为业”
当韦伯于1919年1月在慕尼黑大学发表这个演讲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几个月前德国战败投降,当时德国社会动荡四起,对政治和领导力的关心和期望可以想见。这篇演讲稿着眼于以“国家”政治这一主题,从不同侧面审视政治家这一职业兴起的历史进程和现实意义。在当代社会,各种政治组织和政治性职业(如议员、政党领袖、党委书记)已经成为人们熟视无睹、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但在欧洲历史上,“以政治为业”—职业政治家的出现—是17世纪以来的现象。韦伯关于政治家职业兴起和意义的比较历史分析,给了我们重新认识这一社会事实的机会。
韦伯指出,这里所说的“政治”是关于权力分配、维持和移交的活动,人们从事政治活动来自物质利益和精神荣誉(social honor)的驱动。韦伯首先将“政治”限定在一个较为狭义的范围内,即有关国家权力(the state)的政治, 进而提出他的基本观点,即国家的基本特点是对使用合法性暴力的垄断。这一论断与韦伯讨论过的三种合法性权力类型—传统型、卡里斯玛型、法理型—融为一体。
给我印象深刻的仍然是韦伯的比较历史、比较制度的研究风格,尤其体现在本文主题上的开掘,即国家权力演变,以及伴随而来的政治官员兴起的历史过程。韦伯在不同历史政治文化宗教制度间纵横捭阖,同时涉及到关于不同权威类型、官僚组织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简言之,在欧洲诸国的国王与贵族或封建庄园主的斗争中,随着欧洲专制国家(absolute state)出现,权力逐渐集中到国家手中,国王通过政治任命来委托官员行使权力、执行行政职责。政治任命而来的官员(“政治官员”)这一类型应运而生,由此引出了“以政治为业”这个主题。
这些历史过程在近些年来政治学有关“现代国家兴起”研究中有着更为深入的研究探讨。根据我的阅读,至少在西方(欧洲、北美)背景下的这些研究工作与韦伯提出的脉络大致吻合。
韦伯提出了政治官员的五个来源:(1)教士;(2)人文教育而来的文人;(3)被剥夺权力而进入宫廷的贵族;(4)具有自治组织能力的士绅;(5)法学人士。这些类型的人士在专制国家的形成过程中,逐渐为国家最高权力即国王或王室所用,成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的第二类中,中国的士大夫扮演了主要角色。韦伯说道,如果西方历史进程中也受到类似中国文人政治的影响,其演变轨迹将会大为不同。从这个视角来看,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周游列国的谋士谏客大概算是职业政治家的最早雏形吧?但进入中央集权后的士大夫在“进而从政为官、退而士绅文人”这两种角色间游动,与韦伯笔下的“以政治为业”相去甚远。
韦伯关注的主题是职业政治家的兴起。在这里他特意区分了政治官员与文职官员。政治演化在权力争夺中产生了职业化和专业训练的需要,由此推动了组织形式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在公共领域中分化出两个不同的类别:政治官员与行政人员。前者受命于国王,以政治指令为命,而后者是专业化的实施执行机制。前者由自上而下政治任命,随政权更替而更替,后者是通常意义上的技术官僚,基本稳定不变。
韦伯视角一贯强调人们对荣誉地位的追求影响了其行为,在这里也不列外。在韦伯看来,影响两者的“荣誉”机制很是不同。“政治领袖的荣誉来自于他对自己行为的承担全部的责任,这一责任他无法拒绝也不能转移他人。”与此相对的是, “文官的荣誉(honor)源于他有意识地执行来自上级权威的指令的能力,似乎这些指令与自己的信念完全吻合……若非如此至高意义上的道德纪律和自我否定,整个制度设施就会坍塌。”在这里,韦伯的讨论已经隐约预见到了阿伦特笔下“平庸的恶”。
在一战废墟背景下,这篇演讲稿用了很长的篇幅来讨论政治领袖(political leader)的品质。韦伯再次使用他的比较历史视角,以英国、法国、美国、德国对比讨论来追溯政治组织、政治领袖、职业政治家产生的历史过程,其中涉及到了王权、贵族、议会组织、民主政治等诸多因素间关系。在这些多途径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政治组织、政治家、政治职业应运而生。政治领袖垄断着合法性暴力、拥有生杀予夺权力,正是这篇讲演稿的关注所在,由此引出了政治领袖的三个品质:激情、责任感和分寸感(passion, a feeling of responsibility, and a sense of proportion)。
首先,政治领袖需要对自己认定的“事业”(cause)有激情追求。韦伯接着说道,只有激情,无论是如何感受的激情,是不够的。除非投入事业的激情同时兼有责任感来指导所作所为,否则政治家不堪胜任。而要做到上述方面,政治家需要有分寸感,需要与各种事与人保持距离。与此相关联的是,政治领袖需要克服自负心(vanity,或可译作“虚荣心”),因为事业追求的致命之敌是政治家与个人自我的过近距离。
韦伯进一步讨论了政治家的“使命”(calling),以及与此相关的政治伦理(ethics),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等关系。在这些讨论中,韦伯似乎特别关注卡里斯玛型的领袖品质,可见在大动荡时期领袖人物的重要性。韦伯在这些方面的具体讨论和意义与当时的德国时政有着密切关系,不了解这些背景细节难以准确把握这些阐述的意义,但我实在没有时间和兴趣深究下去了。
文中 politician,leader,official 等概念频繁出现,但其意义或所指并不总是明晰无误或前后一致的,不知是翻译缘故,还是原文如此,给阅读理解造成了不少困难。
在这个漫长多事、阴霾密布的冬季,韦伯关于“以政治为业”的话题凸显了职业政治家在当代政治中的重要作用,犹如历史钟声从遥远地方隐约传来的回音,唤起了关于政治家对人类文明和民众命运官员的巨大影响、特别是私心、野心和自负心导致毁灭性灾难的诸多回忆,为我们认识今天提供了新的想象空间。想起朋友转述的一位智者的说法:乱世时,好读书。
三、“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最早阅读韦伯的“社会学基本概念”章节应该是在研一“理论”课上,可以说懵懵懂懂地读过了,知道了一些基本概念词汇如legitimacy,types of authority等等,但谈不上理解韦伯的思想逻辑。后来在学术路途的不同阶段,因研究需要做了多次专题性阅读。这次重读韦伯关于这些基本概念的讨论,有了从基本架构和整体角度理解韦伯的一个机会。
意义与理解(meaning & interpretation)
说起“理解”,这正是韦伯的特有社会学视角。韦伯关于“社会学是什么”的讨论特别强调社会学的“解释学”色彩:“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行为及其过程和结果的解释性理解(interpretive understanding)的科学”。 “行为的‘社会性’在于它的主观意义及其过程为其他人的行为所影响。” 韦伯所说的“主观理解”(subjective understanding),不是日常用语中所指的那种主观意志上的解释,而是指通过人们的解释性理解而产生的意义。(p. 12-13)
在韦伯看来,意义解析可以从对行为要素的理智把握(intellectual grasp),也可以从情感或感知上把握。前者包括逻辑上或数学上的关系,后者从通过感受上的参与和经历来认识他人行为发生的情感场景,以此来理解其行为。韦伯指出,即使承认其他客观因素(如生物机制)对社会因素的影响,也不会改变社会学或其他行为科学的具体任务,即从其社会意义上解释这些行为。
韦伯理论的一个特点是着眼于多层次的讨论,人们行为的意义解析涉及到理性、利益、情感、心理活动等诸多因素,而且特别诉诸于人们的精神世界,这正是他强调“合法性”(legitimacy)的基础。理解(understanding)可以是通过“直接观察”(direct observational),或解释(explanatory)如从“动机”角度来认识人们的行为。正因为此,韦伯的分析有着个人主义方法论(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的色彩。
常识不能代替解释。“经验事实先于概括解释,后者总是在随后形成的。但舍此成功的解释,则不能满足我们对于因果理解的要求。”(p.11)韦伯强调,只有当我们观察到的现象有了“主观意义”可以解释时,它们才成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一些现象的统计没有主观意义,如死亡率、雨量,但另外一些现象则有着主观意义,只有后者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统计。
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科学关于自然现象的认识会压缩人们主观意义的范围,因为当自然科学可以精确地澄清自然现象背后的道理后,这些现象就无需人们主观意义上的理解。经过了这样一个自然化过程后,事物间关系便建立在稳定神圣的基础,不会再受到人们主观意义上的质疑和再解释。这正是Mary Douglas在“制度是如何思维的”中所说的自然化、神圣化机制,尽管她是从涂尔干思想出发的。
理想类型与方法
“社会学基本概念”讨论中另一重要方面是韦伯关于“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方法论。韦伯提出,社会学追求建立关于经验过程的类型概念和一般性概括。在这一点上,社会学有别于历史学研究,后者着眼于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人物、个人行为和结构的因果分析和阐释。社会学分析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概念,这一准确性恰恰来自于最大程度地追求“意义”所在。“针对无论是理性或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学分析既从现实中抽象同时又帮助我们理解现实,因为这一分析告诉我们,一个具体的历史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包容在这些概念之中。”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韦伯的比较历史、比较制度的分析框架与他的理想类别概念之间关系。例如,韦伯以“理性的”(rationalistic)社会学作为方法论工具,将“理性行为”作为一个“理想类型”,从“手段-目的”间关系来认识人们行为的意义,并以此为参照框架来理解其他不同的行为类型(如非理性行为)。如我们所熟悉的,家产制、卡里斯玛制、法理制这些理想类型成为韦伯讨论不同支配方式的重要概念工具。在这一点上,韦伯的思路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论、涂尔干的功能主义、齐美尔的结构主义区别开来。
如果让这些社会学经典相互对话,会产生新的思想火花。例如,齐美尔强调结构网络决定人们的社会行为。但如果将网络区分为不同类别,如情感网络、信息网络和(其他)资源网络,它们则有了不同的“韦伯式意义”:信息网络力图降低重复性信息、追求结构洞的效率价值,而情感网络则重在多重交融的互动,以建立信任和圈子文化。社会学中网络研究中的不同强调侧重点和争论,或功利性或结构性,或许可以看作是这些大的理论思路在现实研究中的延续对话。我们回溯这些经典理论思路,可以理清思想脉络,使得研究工作从自在走向自为,从机械套用到有机融合。
合法性与稳定性
“合法性”(legitimacy)是韦伯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其理论逻辑的结果:行为的社会性在于人们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意义的“主观理解”。在这里,主观认同和接受提供了合法性机制,由此产生了合法性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legitimate order)。
社会秩序可以建立在不同机制或基础之上,如强制、习惯、功利性协议或人们认同接受的合法性程序(如法律程序)都可以导致社会秩序。但是,不同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在稳定性相去甚远。功利性协议基础上的秩序不如惯习基础更为稳定,而合法性基础上的秩序有着最大的稳定性。其中道理不难理解,既然人们接受认同其基本的法理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人们与权力间的关系以及人们之间社会关系也由此得以确定和可预期,而不必时有覆巢之卵的危机感。
这让我联想到关于近年来中国社会中维稳成本越来越高的说法,网管、警力、官员精力等等。是不是可以说,“维稳”只所以成为今天国家运行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恰恰从一个侧面显示出现有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基础正经受着重大的挑战和危机?
在大数据时代,韦伯强调意义解释的社会学视角有着特别的位置,对注重数据和量化方法的社会学研究大趋势来说是一个有益的平衡。韦伯理论的“解释学”色彩与今天美国社会学界的量化研究主流相比可谓另类,倒是为格尔茨的文化人类学提供了基础(即作为“意义之网”的文化)。
重读经典,其意义不在于原教旨主义般地追求所谓“真义”,而是通过阅读引起新的意义解释。意义解释不同于简单直线型的知识逐步累积和增长,也不是以后来的深刻替代或超越以前的浅显。意义解释是思想上的再次碰撞,是在不同情形下、不同关系间、不同过程中新的“化学反应”,以期产生新的意义解释和新的领悟。这正是重读经典的魅力、思想的魅力。
四、“支配方式的类型和合法性基础”
Chapter 3, pp. 212-254,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1
Max Webe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基本概念:支配(domination),合法性(legitimacy)
在我看来,韦伯的这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都不尽人意。“支配”在中文中有多层意思,不能准确表达韦伯原意;“合法性”似乎含有对“法”(法理)的特指,而韦伯所说的“legitimacy”是指一般意义上人们对各种权力关系的接受顺从,“法理型”只是其中之一。不过,这两个概念的中文翻译已广为接受,故采纳之。
“支配”指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权力或影响关系,而“支配方式”(mode of domination)是对两者关系中具体内容的刻画。过去读韦伯时,从字面上更多地想到“支配者”在其中的主导地位,即支配者及其权力应是这一关系的重心所在。这次阅读才注意到,韦伯是从被支配者的“遵从/服从”的角度来分析和划分“支配”和“支配方式”的,这一点贯穿韦伯讨论的始终。“支配”的定义强调人们“服从”某些“命令”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支配(‘权威’)可能建立在遵从(compliance)的众多动机之上:从简单的习惯性服从到最为纯粹的基于利益的理性计算。因此,每一类支配都意味着某种最低限度的自愿服从,也就是说,(基于其他目的或真正接受的)服从的意向。”(p. 212) 依此观之,关于“合法性”的分析解释应该着眼于导致人们接受顺服的渊源基础—而不是支配者的权力—来入手分析。在我,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和启示,但不知是不是在文献中已有他人注意到。这似乎是一个有潜力的研究领域。
韦伯强调,合法性是建立在“信念”(belief)之上的,在这一点上与基于利益计算或习俗的服从不同。在等级结构中的上下级关系,可能是基于利益的、习俗的、情感的或者来自群体凝聚力的。但这些都不足以提供稳定可靠的支配基础。在此之外还需要另外一个要素:人们关于合法性的信念。所有的支配形式都力图建立这样的信念。
方法论上的一点讨论。韦伯关于三种权威类型的讨论展示了理想类型在社会学分析中的意义。韦伯说,理想类型在现实中可能没有完全符合的情形,但这一点不能成为拒绝理想类型的理由。理想类型帮助我们抓住某一类事物、现象的基本特点,而不是穷尽现实生活中丰富的种种差异。这些分类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它们对推动“系统分析”(systematic analysis)的效果与否。关于这一点韦伯在后面还有具体的讨论。
比较不同支配形式的一个着眼点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这三种支配形式的共同点是,在表现形式上后者都接受和顺从前者的支配,但其具体关系内容则因不同的支配形式而异。下面的讨论会特别关注这一点。
法理基础上的权威
韦伯从“法理权威”(legal authority)开始讨论三种不同的合法性基础。值得一提的是,韦伯把法理权威与官僚组织联系在一起,特别考虑了官僚行政人员在其中的角色关系。在韦伯看来,法理权威,法律制度,官僚组织、资本主义经济都是历史上理性化大趋势中相互关联的不同侧面。当然,这里的官僚组织指的是韦伯式科层制组织,与中国历史上的官僚组织有着形同实异的特点,这一点我另文讨论过。
韦伯强调,法律的普遍规则体现在具体事例应用中的无差异对待,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也是韦伯式官僚组织的特点,所有人包括上司都为同一法理规则所约束。韦伯提及这样一个观点,官僚行政管理从根本上意味着通过知识加以支配,具体来说这也意味着理性化,非人格化,因此铲平了等级地位(leveling of status)。这一类支配形式在不同领域均有显示,如政府、教会、工业组织、军队。“所有领域中的现代组织形式发展,都与官僚行政管理的扩散和发展密不可分。”韦伯注意到,即使人们试图逃脱官僚组织控制,通常也只能通过建立一个同样走向官僚化的组织才能实现。这一观察发人深省,但还可推敲。依今天的组织学角度来看,一种组织类型的生命力在于对特定环境的适应。
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关系可以从这里审视:虽然组织中的领袖有着支配权力,但这一权力来自法理基础上的“资格”(competence),与其领导位置而不是其个人相关联;也就是说,成员间的权威关系来自法理规定的角色关系、非人格化的关系。法理权威的支配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和规则之上的。
传统基础上的权威
对于在儒家文化中成长的中国人来说,传统权威大概与我们熟悉的环境最为接近。儒教文化中人际间的权威关系(如君臣父子、五服伦理)有极强的传统使然色彩,若追问其合法性渊源,恐怕难以寻觅到韦伯意义上理性化过程的任何痕迹。
传统基础上的支配形式有着不同种类,从简单形式上的家族、社区到国家层次上的家长制、家产制治理模式。韦伯使用了这些理想模型来对照中国历史上的支配形式(参见韦伯的其他章节)。
在传统权威下,支配者与被支配者间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身依附关系, 即服从关系不是体现在规则上,而是对支配者个人的服从。这一点最早体现在同一家庭背景下的个人忠诚,支配者具有家长、主人的身份。在家长制(Patriachalism) 关系下,主人的传统权威建立在维系集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之上,而不是任意行使的。如果违反了这一期待,则可能引起反抗。但这种反抗只是针对主人个人,因为他没有遵循其权力的传统规定范围,而不是针对这种支配形式。但在atrimonialism 制度下,支配者个人拥有权力,包括“任意专断权”(arbitrary power),支配关系也因之发生变化。(孔飞力借用了这里的“任意专断权”这个概念来分析“叫魂”事件中皇权与官僚权力间关系。)
卡里斯玛权威(Charismatic Authority)
自己在早年接触到韦伯关于权威类型时,对于卡里斯玛权威所指的“超凡能力”的领袖品质最为费解,感觉说的都是过去神话传说中占卜求谶,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后来才意识到,卡里斯玛权威在当代世界不同地区,包括所谓发达国家中的政治和社会设施中一再出现且稳定存在。韦伯关于卡里斯玛权威的讨论,特别是关于卡里斯玛权威常规化的分析,有着发人深省的现实意义。在这个问题上,Eisenstadt为Weber on Charisma and Institution Building文集写的序言讲的最为透彻。
卡里斯玛权威中领袖与追随者间关系有着几层意义:(1)追随者对这一权威的认同赋予了领袖的卡里斯玛能力,而不是相反。如前所谈,在这里韦伯强调被支配者的认同顺从在支配关系中的核心位置,与其强调合法性的理论脉络密切关联。但是,(2)领袖不是试图满足追随者,而是追随者有义务和责任来顺从卡里斯玛权威。(3)与此同时,领袖需要不断展示“超凡能力”来说服追随者;否则,久而久之,这一权威就会衰退。
韦伯指出,卡里斯玛权威的传承有着极大困难,常常伴有危机。一起读韦伯的同学细心地注意到韦伯的一个洞见,即卡里斯玛领袖的继承不是通过民主意义上的选举产生,而是由具有卡里斯玛权威的人选通过被“指定”(designate)而产生。中国历史至今,这种“指定”形式在宫廷政治中一再展现,已是人们熟悉和顺从接受的现象。当代中国治理模式中仍然有着强烈的卡里斯玛权威色彩,如何维持和再生产这种权威,这是一个极大挑战。不难看到,韦伯理论在今天仍然有着重要“解释”意义。
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 中国历史上的皇权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合法性基础上的?例如,中国历史上皇帝“罪己诏”举止体现了皇权的传统权威、还是卡里斯玛权威的特征?(2)在大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究竟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执政者以怎样的宣称(claim)来得到合法性?人们以什么样的信念来服从权力?
五、“关于支配形式的延伸讨论”
Chapter 3, pp. 255-301,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1
Max Webe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本星期的阅读材料是韦伯《经济与政治》第三章的第二部分(pp. 255-301),关于支配形式的延伸讨论,内容涉及到作为支配形式之一的欧洲封建主义、不同权威类型的结合、权威类型的演变,特别是官僚组织与权威类型间关系和在这一演变过程中的作用。韦伯还涉及到现代社会的民主形式、政党、代议制政府等制度设施。以前读韦伯时没有接触这一部分,所以读来颇有新鲜感。(说明一下,韦伯在这一章里主要是从概念上讨论不同支配形式。在本书的的第2卷有着对这些支配形式的历史过程更为详细的分析讨论。)
欧洲封建主义
韦伯视封建主义(feudalism)为与家长制支配形式相对的一种权威类型,从类型学上区分为封地制(采邑,fief)和俸禄制(Prebendal)。下面只讨论前者。
与大权独揽的家长制支配形式不同,封地制的特点之一表现在封建领主(lord)、诸侯(vassals)、小诸侯(sub-vassals)之间通过封地、再封地而建立的层层关系和权力分配。这些关系建立在个人忠诚之上,而且只是针对自己直接主人的忠诚,表现在政治、经济、司法、赋税等一系列方面。那些没有因家产制或政治权力而获封地的人们既是家产制下的子民(subjects)。
封地制产生了社会等级制度,但这一等级制度与法律上和行政等级制度不同,对来自权力决定的质疑和投诉的各种渠道和规则很是不同。
如此,封建制的高度发展必然削弱最高权力者的权力,因为封建制建立在层层叠叠间的个人忠诚和依赖。在封地制支配方式下,最高权力者唯一延续存在的权力即是,当最高权力者本人出现时,政治权威,特别是司法权威,则交与其执掌。这一点几乎总是如此办理的。韦伯提出,最高家长欲加强权力的途径之一即建立职业训练的官员的官僚体制,如中国宋代的王安石变法。
韦伯关于欧洲封建制度的讨论让我想到中国史学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性质的讨论。在五六十年代的一段时间里,在意识形态压力下,史学界以马克思的历史阶段论来比附中国社会的历史演变,认为中国有过(类似于欧洲的)封建社会阶段,对中国中央集权的突出特点视而不见。这一观点在“思想解放”后的新时代才得到质疑和批评。
然而,韦伯关于封建社会中针对直接主人的个人忠诚和由此而生的社会等级制度在中国基层社会中似曾相识,可以说与中国社会(包括官僚体制内部)等级制度中的主奴关系有许多相似之处。即使在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下,基层社会内部结构和运作有着韦伯上述讨论的封建制特征。明末清初顾炎武大声疾呼,中国治理在于“寓封建于郡县之中”。 我曾另文指出,从历史至今,中国国家治理的实际运行恰恰体现了“寓封建于郡县之中”,这是理解中国国家治理的一个有益切入点。
不同权威类型的结合
理想类型是韦伯的重要分析工具,但韦伯特意强调,在现实生活中,实际的支配形式常常不是以某种纯粹的理想类型形式表现出来的。如何从现实中抽象理想类型同时又在现实中应用理想类型进行分析成为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考虑。
韦伯如是说:应该记住这一点,各种权威以及与此相应的人们顺从的基础是一种信念(belief),这一信念将威信赋予权威实施者。这一信念通常不是简单纯粹的,而是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因此,任何权威在现实生活中也大多不是纯粹理想类型的。即使法律基础上的权威权威也不是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人们的信念(belief)和习惯起到了作用,因此有传统权威的成分。如果执政者一直未有成效,那么其能力就会受到质疑,其威望受损,诱发领袖更替,因此也有着卡里斯玛权威的成分。对于皇权来说,战争失败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这显示出其不具备真正的卡里斯玛权威。对于法理政府来说,出乎意料的战争胜利带来威胁,因为这可能使得战功显赫的将军们可以宣称其卡里斯玛权威。
韦伯建立了权威类型与官僚组织间的逻辑联系:首先,权威需要行政组织维系,对于所有类型的权威来说,行政管理组织的存在和持续运行至关重要,因为顺从秩序的习惯需要组织的行为来加以维系和强化。即使反对者与反抗组织的领袖,也必须建立起一个组织方能奏效。然而,行政组织运作需要当政者与行政人员间存在共同利益(solidarity of interests)。当成员的地位合法性和利益均依赖于当权者拥有的地位时,他们间的共同利益最为紧密。以此观之,中间阶层(封地、俸禄制)的存在削弱了当政者与官僚组织间的共同利益。领袖与行政管理人员间在资源的调配和征收上冲突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大多时间这一冲突可能是隐形的。韦伯分析了影响两者关系的一系列因素,并指出这样一种可能性,削弱领袖合法性的因素同时削弱这些收入、权力和威望的位置的合法性。这一点对我们认识具有垄断性的“举国体制”有所启示。
卡里斯玛权威向民主方向的转型
在这一部分中,韦伯关于卡里斯玛权威向民主制转化的过程及其与官僚组织的关系最为精彩,简要概括如下。
卡里斯玛权威本质上体现了威权主义原则,但又具有反威权主义的意义,因为卡里斯玛权威建立在被支配者的认可顺从之上。虽然在这一关系中,追随者有义务服从,但随着卡里斯玛组织的理性化,这一关系发生了变化:追随者的认可(recognition)不再是卡里斯玛权威合法性的后果,而是转变为合法性的基础,由此导致了新的合法性类型: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cy)。
在民主合法性制度中,当政者对候选人的“指定”(designation)是“选举前”(preelection)的做法。而被群体“认可”体现在“选举”过程。如此,经过选举,卡里斯玛权威领袖转变为得到民众认可的领袖,仍然是由民众给予领袖卡里斯玛权威的认可。从卡里斯玛权威到法理权威的过渡,从公民投票得到合法性。
韦伯指出,选举产生的领袖与官僚组织中的领导人相比,两者行为很是不同:前者对选民做出反应,后者遵守规则,听命于上司。韦伯提出,公民投票(选民)民主是卡里斯玛权威的一种类型,其合法性来自于被支配者的意愿。因此,当政者对遵守规章制度没有兴趣,也无法达到技术上高效率。这一点与官僚体制中的循规行为大相径庭。
集体领导与分权(collegiality and the division of powers)
韦伯使用Collegiality 的意思是,共同掌权,共同参与决定。按照我们熟悉的说法,或许可以称之为“集体领导”。在这一部分的讨论中,韦伯关注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群体对各类权威可能产生的制约。在这些讨论中,韦伯阐述了集体领导形式在从王室大权独揽到民主制分权过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各种权威都会受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群体的约束,下面是韦伯列举的几种情况:
1. 家产制和封建制权威为各种地位群体(status groups)的特权所约束。
2. 官僚组织的权威为等级结构中行使各自权威的其他部门所制约,为规章制度所制约。
3. 各种权威的垄断性都可能因集体领导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llegiality)而削弱。韦伯用了很大篇幅来列举在各种权威类型下可能存在的集体领导的各种途径或形式。
4. 威权权力亦可通过权力的功能分化来加以限制,即不同人员从事不同功能活动,各司其职。在涉及不同职责的领域中,需经不同参与者的妥协才具有合法性。
从历史角度来看,集体领导的两个意义:其一,多人参与领导,相互竞争,拥有互相否决权,技术上的分权旨在削弱权威。其二,经多人或多数同意的行政命令才具有合法性。
韦伯阐述了历史上集体领导与官僚组织内部门之间关系及其在从王室权力垄断向分权过渡的作用。集体领导意味着权力职责范围的划分、公域与私域区别等。历史上的集体领导起源于技术型专业人员的聚集,即官僚组织形式,逐渐替代西方社会的王室,后者成为业余执政者(dilettante)。如果官员仅是以个人政治任命形式存在,则无法持续地抵御王室的非理性决策。在这一过渡过程中,王室试图建立council来制约行政机构权力。直到最后,行政组织显示出相对于council更有效率,导致了王室交出行政权,官僚组织作为行政管理机构胜出。如此,我们观察到了从皇权独断到集体参与的理性官僚组织的历史演变。
在随后的章节里,韦伯依次讨论了政党、直接民主、代议制政府、代表(representation)等各种政治制度设施。其特点是关注各种权威类型的作用,例如政党可能由传统权威、卡里斯玛权威或法理权威所构建。除此之外,韦伯的讨论似乎没有太多新意。
几点感想
第一,韦伯在这一部分涉及了各种政治设施及其特点和运行条件,与官僚组织之间关系,不同支配形式间的转换,特别是从皇权大权独揽到民主分权的历史演变,但以“合法性”和权威类型这一主线贯穿其中。
第二,韦伯在这些章节的讨论提及德国在一战后战败后的社会大动荡和转型过程,可见是对当时社会正在经历的转变的理解和思考,特别是不同权威类型的转变如卡里斯玛权威的理性化转变等,对中国正在经历的转型过程可能有所有启发。韦伯观察到,一战德国失败以及随后德国政府和社会重建过程中,即使旧的权威秩序坍塌,“非利益性的意识形态(disinterested ideology)仍然至关重要”,行政组织仍然运行,维持社会秩序。官僚组织在权威类型更替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韦伯一直强调官僚组织在权威类型特别是转化过程中的重要性,但他观察到的是英美或其他西方国家政治领域中松散的政党组织或规模有限的官僚机构。韦伯尚没有观察到--更无从分析--一个正在兴起的新型组织现象,即经19世纪的大工业和强烈意识形态锻造而成的、具有严密组织性和高度纪律化的革命性政党—列宁式政党组织形式。韦伯没有想到,这一组织形式将改写20世纪的历史进程,并持续塑造着21世纪的趋势。
最后,观察一下韦伯笔下的诸多分析概念和理想模型——卡里斯玛权威、家产制权威、各种地位群体(status-groups)、封建制、官僚制、民主制,各种权威类型间的转化和历史演变—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韦伯视角至今仍然有如此大的魅力,因为他的观察和洞见与我们正在经历的历史进程息息相关。例如,阅读时联想到,若干年前出现的“集体领导”模式也许正是这一转型过程的摸索实验。
六、“阶级、地位、政党”
pp. 180-195 in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Edited by H.H. Gerth and C.W. Mills, Oxford U. Press
在上周的阅读章节中,韦伯提及,要理解西方社会发展起来的各种政治设施,首先需要认识西方特有的地位群体和阶级的演变过程。因此,一起读韦伯的同学建议我们阅读韦伯关于“阶级、地位群体和政党”的有关章节。
韦伯与马克思:经济、社会与政治
在阶级与地位群体等题目上,韦伯与马克思的理论取向的区别尤其突出。马克思强调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关系,特别是关于后者决定前者及其生产方式、历史规律与阶段论的论断已为人熟知。韦伯的观点虽然与此有类似之处(例如,认为人们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密切相关),但尤其强调精神力量作为独立力量或原动力。在这个主题上,韦伯和马克思有着或明或暗的争论。在学术上,不同理论取向和解释逻辑及其争论是司空见惯的,也正因其不同和争论,它们才有了生命力和共同存在的价值。
韦伯这一章节的核心是各种权力基础及其相互关系。韦伯给“权力”(power)的定义是:将自己意愿强加于人并能克服其抵制的能力。这一定义至今仍在社会科学中广泛采用。韦伯区分了经济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表现为商品分配和使用的状况,而社会秩序表现为社会荣誉在一个社区的分布状况,同时与经济秩序有着密切关系。阶级、地位群体(status groups)和党派是一个社区中权力分布的体现。权力可以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因此有着不同类型的权力,如经济权力、社会权力,等等。
韦伯的中心思想:并不一定是经济权力导致一般意义上的权力。恰恰相反,经常发生的是,对社会荣誉(social honor)的追求导致了争夺权力。下面这段话是我喜欢引用的:“一般说来,单纯的经济权力,特别是赤裸裸的金钱权力,绝不是社会荣誉的公认基础。而且,社会荣誉或信誉甚至可以成为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的基础,而且常常的确如此发生。”
市场状况与阶级状况(market situation and class situation)
韦伯有一个著名论断,即人们在市场中的经济活动所导致的生活机遇(life chances)决定了其阶级属性。虽然韦伯认为阶级建筑在经济利益之上,但其思路与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不同。一方面,阶级类别建立在人们的经济地位上,如财产、经济活动会导致不同的生活机遇。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阶级不是一个内在同质性的范畴。每个阶级内部有着诸多的层次差异,因为“阶级情形最终取决于其市场情形。”在这里韦伯看到的不是马恩所强调的阶级分化成为几个大的类别,而是市场不同生活机遇导致的多维的多层次的群体。
韦伯区分了“社区”(community)与阶级,以及相应的“社区行动”与“阶级行动”。社区其中的人们有着共同的归属感和情感互动,而阶级指人们有着类似的市场经历或生活机遇。社区行动指那些与有着共同归属感的人们的情感相关的行动,而社会性行动(societal action)是指来自追求利益的理性动机的行动。 “阶级状况”并不总是会诱发这两种行动。
韦伯提出一个观点,阶级不是社区,阶级情形只是在社区化基础上才能产生。 基于阶级情形的社区行动通常不是同一阶级成员间的互动,而是不同阶级间的互动。从阶级状况发展到社区行动或社会性行动,与“一般的文化条件”(general cultural conditions)特别是理性思辨的文化相关(intellectual)。这里,从阶级行动到社区行动似乎接近马克思所说的从自在到自为的转变。
社会荣誉与地位群体(social honor and status group)
“地位群体”是韦伯关于社会群体类型学的一个核心概念。理解地位群体这一概念的最好角度是与韦伯意义上的“阶级”相比较。与经济上确定的‘阶级状况’相对,‘地位状况’指由人们的社会荣誉期待(social honor)所导致的各方面的生活命运。
韦伯认为, 地位群体的分类取决于人们表现在不同生活方式(styles of life)的市场消费活动。地位群体与阶级和财产有着密切关系,但有产者和无产者也可能属于同一个地位群体。在这一点上与来自经济地位和权力的“阶级”不同,地位群体不受市场活动的影响, 而是体现在相似的生活方式 和社会互动方式所产生的共同体(例如婚姻),由此产生了社会分层。在这个意义上,职业群体同时也是地位群体。这一思路在当今美国和欧洲社会学(如分层研究、Bourdieu)仍有着重要影响。
地位分层导致地位特权,因为地位群体与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商品或机会的垄断密切相关。地位群体建立“惯例”(conventions)来区分不同群体,制造群体间边界和距离。地位群体的一个极端表现是封闭的种姓制度(caste),由rituals决定。“种族”也可以看作是地位群体,例如种姓结构将平行的、相互无关的种族聚集的群体转变为一个垂直等级制度,可见意义解析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韦伯最后讨论了“政党”的角色。韦伯认为政党与社区行动密切相关,旨在影响社区行动。政党通常有理性的组织结构和目标,可能建立在阶级或地位群体基础上,但也可能与二者无关。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政党因其社区内的支配结构而有着不同特点。除此之外,韦伯在这里关于“政党”的讨论似乎没有太大意义。
总结一下。韦伯思路的一个重要意义是,阶级和地位群体有着不同的组织机制,分别在经济和社会荣誉的分布基础上建立起来。市场机制是非人格化的,受利益支配;而地位秩序则不同,是按照不同地位群体的生活方式来分层的。这两者存在紧张,地位群体阻碍市场原则的运行,极力抵制纯粹经济力量表现出的意向,并通过垄断手段来阻碍市场的发展。同样地,市场也力图摧毁等级地位制度产生的各种屏障。封建主义的等级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市场化潮流之间的冲突斗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中有着鲜明生动的表述。
的确,封建主义的地位等级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市场制度间有着天然的紧张,这一紧张在今天仍然持续着。不过,等级、权力与资本在一定文化精神下相结合的利益集团,则是当代社会出现的新格局,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正在发生的社会和政治格局变动的大脉络。
我们仍然得益于19世纪思想家们的洞察力。其实,只要用心,阅读经典在任何时候都有启发意义。
七、“科学、理性与韦伯的解释学”
冬季学期即将结束,“冬季读韦伯”读书笔记也随之告别,这是最后一篇,记下一些相关的感想,特别是有关科学、理性与韦伯的解释学之间关系的一些感想。
韦伯的社会学理论有着浓郁的解释学色彩,这一点以前已经提及。在韦伯看来,所谓社会行为正是在于其主观意义和过程为他人行为所影响。社会学解释建立在这种从手段-目的关系、情感-精神-利益多层次关系的意义理解。从大的历史过程来看,韦伯认为,西方文明发展经历了范围广泛的理性化过程,其中科学理性的发展对于人们意义解释或社会科学有着重要的蕴意。
那么,理性化过程与解释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韦伯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不甚明朗,或者说不一致。一方面,韦伯指出,无论自然科学(如生物学)如何发展,都不足以解释人们行为的社会性;因此,社会学的解释学意义不会过时。另一方面,他也这样说过,自然科学关于自然现象的认识扩展会压缩人们主观意义的范围,当自然科学可以精确地澄清自然现象背后的道理后,这些现象就无需人们主观意义上的理解。(参见“冬季读韦伯之三”的讨论。)
最近,Duncan Watts,一位物理学家转变而来的社会学家,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科学的发展会缩小解释学的范围和意义。(参见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January 2017)。在回答另外两位学者的批评意见时,他这样写道,“My prediction is that as sociology becomes increasingly data rich, and as sociologists become increasingly familiar with the methods of causal inference and out-of-sample testing, it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clear that many interpretatively satisfying explanations are really just stories.” 当然,争论的双方都不否定“理解”的重要性,但对于“理解”与“科学理性”两者间关系的看法还是颇有不同的。
我不想对两方的具体争论加以评价,只是谈一点想法,即科学理性的发展不会取消解释学的意义和角色,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讨论。
首先,科学研究,包括Watts所谈的科学检验,都是在一定前提、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发生的。而这些研究与其背景、边界条件或其他研究见关系都需要介入“理解”。例如,医学界关于咖啡与健康的关系的研究结论几经反复,令人无所适从。究其原因,一个具体研究可能只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生理器官(如神经系统,消化系统,与睡眠关系等等),不及其余,即在所谓“控制条件”下进行。结果常常是,某一机制的作用和性质一旦放在更大整体中时则可能发生重要变化。非“理解”而不得其意义。即使一个科学结论本身无疑,其意义对于每个人也不一样。从机理上,跑步对于需要心脏锻炼的人是有益的,但同一运动对于体验膝关节损耗的人来说,则是需要极力避免的。任何科学结论在实际生活中都需要通过社会人的“解释”来获得意义。换言之,科学发现并没有减少“解释”的负担,而是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研究方法的改进和大数据是否可以择优去劣,逐步走向更为准确(“科学”)的结论,从而压缩“理解”的空间?近年来,计量经济学提出的causal inference,replication,predesign 的确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主观解释的空间。但凡是认真从事过资料整理、模型选择、统计分析的学者都会从亲身经历中知道主观解释和选择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这些主观因素并不能通过replication或predesign而消失。即使在技术领域中,人们与技术手段关系也不总是良性互动的。在上星期系里经济社会学/组织研究的workshop上,一位研究algorithm的学者报告了关于美国的新闻机构和法院机构使用数据程序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人们通过各种buffering strategies 来decouple人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不是单纯的直线性发展,或单调上升式累积,而是有可能产生非连续的跳跃,甚至推翻以前的知识基础,即库恩所说的科学范式革命(paradigm shift)。这意味着,以往积累的知识和“科学发现”可能妨碍我们接受新的范式和新的研究思路。
第三,值得提出的是,在西方理性发展的大趋势中,有两种互为关联又紧张的过程,其一是科学理性,即关于客观世界规律的把握,体现在科学各领域的发展;其二是个人理性,即赋予个人更多的判断与决策的理性能力。前者使得人们更易于接受科学发现,而后者则给人们更多的价值判断,主观解释的空间。我们观察到,在不同领域中的评比中(如大学排名,葡萄酒排名,职业声望测量等等),一方面,客观指标提供了衡量标准;另一方面,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专家意见,参与者满意度等)在其中占有重要成分。这意味着,在科学理性发展的过程中,另外一种制约力量—人们主观判断的价值理性—也在同时增长,两者在动态中此起彼伏,不断变动。
我以为,(自然)科学的发展不能替代或缩减“解释”的空间。或许更为准确的表述是,科学和大数据的发展可能缩小了意义解释的原有空间,但又会为意义解释提出新的任务和开拓新的空间。在我看来,科学主义比无知/怀疑主义更为有害,因为它降低了人们对科学发现的边界条件、局限性、暂驻性所应有的警惕。因此,韦伯的解释学仍然有着其现实意义。
最后,谢谢和我一起读韦伯的同学,促成了这个愉快的阅读、思考、讨论的机会和过程。
本文来自作者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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