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政府的政治理论:一种中世纪西欧的历史回顾与分析|阿尔贝·里戈迪埃

阿尔贝·里戈迪埃 勿食我黍
2024-08-28


作者|阿尔贝·里戈迪埃(Albert Rigaudière)
巴黎第二大学历史学教授




14世纪,把政治学研究建设成知识(科学 )的一个分支的愿望并非新东西。因为很长时间以来,亚里士多德的所有关系疏远的继承人都已经开始走上了这条道路。法学家自己已不再待在政府外,诸如《科隆大全》(Summa Coloniensis ,1169年)这样的作者,甚至在“关于这个国家的政府、城堡和村庄或这个王国和世界的政府的科学 ”的缓慢产生过程中,看到了解决他那时代各种政治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两个世纪后,尼古拉·多雷姆(Nicolas d'Oresme)把政治科学作为一门高尚和自主的学科展现在人们面前。难道不应把它看成“流行的所有知识分支”中的一支,“作为非常重要、最有价值、最有用的”一种知识吗?就为这个原因为什么不把它看成一种“系统化的”科学即“所有科学的女皇”?但在他的眼中,法学家可能不再是唯一控制它的人,如罗马的吉勒斯(Giles of Rome)1300年左右专门留给他们的那个刺目的名字“政治白痴”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这就证明在政治理论和政府科学的领域中,14世纪经历了深刻的演变。不忽视罗马法系的贡献,这是哲学家、神学家和宣传家们所完全加以吸收的东西;他们通过扩展通常是狭隘的领域,保证自己的深思导致一种真正的政治理论(本文“一”)。集中于帝国的世界主权 ,其优势地位使各年轻的国家维护自己权利的声音不断减少(本文“二”);关于君主权力的研究,则导致了国王的职务的理论(本文“三”)。



一、从学术上的法律到政治科学


学术上的法律支配着14世纪的整个政治思想,不管它是被排斥还是被改写。即使它从未曾提供一种以某个完整的政治构想的形式作出的阐述,它也总是提供了一种通向政治深思的方法,并相当于一种尺度轴,14世纪的国家主义者的社会就是围绕着它而建立起来的。

它绝对不可能无视评注者笔下的罗马法传导给它的那些模式,这种罗马法在12世纪末跨过了阿尔卑斯山,在下一个世纪里支配着大陆所有伟大的法学家的思想。亨利·布拉克顿(Henry Bracton,约死于1268年)正是部分通过这些内容而建立起他自己对普通法的构想;在法国,在图卢兹、蒙彼利埃和奥尔良的学校中,由罗马法所塑造的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础慢慢生了根。13世纪中期,让·德·布拉诺(Jean de Blanot)著文讨论帝国的权力问题,或后来雅克·德·勒维尼(Jacques de Révigny,死于1296年)和皮埃尔·德·贝勒佩尔什(Pierre de Belleperche,死于1308年)、皮埃尔·雅各比(Pierre Jacobi,死于1350年),都努力试图依靠罗马法复活整个政治制度,这些不是巧合的结果。作为由一个远远超过他们自己时代的欧洲面积的帝国传下来的遗产持有人,他们试图解读它的所有信息,以便以罗马模式为中心重建新生的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所有这些法学家在自己的评注中或所给出的咨询意见中,都要从罗马法出发来构想出各种方案,以便不断解决他们时代面临的种种问题。


尤其是在后注释法学派的手中,罗马法被再次发现,成为评注的对象,在14世纪上半叶的西方到处都在维护它的权威;即使它不是作为一种直接可使用的制度,至少也是作为一种承载着某种新活力的模式,指望它来激发政治想象力。这个新学派的领袖巴尔托鲁(Bartolus,1314—1357年)以其创新天赋支配着这个学派。他比前辈更加关注实践,总是使政治思考集中于关键性的主题。他怀有一种中世纪秩序毁灭的预感,不断地写作讨论帝国和教士职位的关系,考察就在他的眼皮底下存在的君主和法律之间,被公开指责的暴政、非正义战争和违犯法则之间的微妙关系。对他来说,及对所有那些追随他开辟出来的道路的人,特别是对其中的鲍尔达斯(1327—1400年)来说,法则构成了政治思考的最重要的核心。智慧,适合于促进对神的某种理解,同时也是知识的一个分支,使它有可能驾驭政治机制的复杂性;它又是一种艺术,唯有关于它的详尽的知识,才能培育起一种更好的权力应用手法。

巴尔托鲁不仅把所有这些优点归之于罗马法,而且他对教会法(canon law)也采取了一种类似的赞许姿态,认为它在他的时代的政治社会中承担着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在某一点上,当君主们为了促进国家诞生到处都在致力于收回教会的权力,使其完全处于世俗权力的影响之下时,巴尔托鲁运用自己的才智强调了在建造新的国家实体的过程中,曾转移给教会的权力在一般情况下所起的作用。在这方面他走得如此之远,甚至主张在许多情况下,教会法胜过其他的法律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不过是一种极为正常的眼光:在14世纪时,市民社会和基督教社会仍然构成两个平行的组织,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无论是诸如被同时代人认为“教会法的源头和喇叭”的乔瓦尼·安德烈亚(Giovanni Andrea,死于1348年)和帕诺米塔努斯(Panormitanus,死于1453年,被称为“法律之光 ”[lucerna juris ])这样的意大利人,还是诸如让·勒穆瓦纳(Jean le Moine,死于1313年)和皮埃尔·贝特朗(Pierre Bertrand,死于1349年)这样的法国人,他们都是14世纪伟大的教会法学者,他们的前辈的继承人,他们通过自己的诠释对他们时代的政治理论作出了不可比拟的贡献。虽然如罗马法学家一样,他们对国家主义者(statist)的社会从未拥有一种整体的想象,但他们提出来的解决方法,基于他们为教会而提出来讨论的问题,对于他们时代的市民社会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们关于通过各种规则的慢慢成熟而使基督教社会组织起来的构想,这些规则包括“较明智的和大多数的 ”或“涉及所有人的事情应该经过所有人的同意 ”等,对世俗国家来说具有作为模式的宝贵价值,可以通过应用它们而获益,解决新的政治机制的定位向他们提出来的各种问题。这是教会的各种组织和有效的司法技巧大规模地向国家转移的过程,教会是一个高度组织起来的社会,当时各种国家组织仍然正处于摸索的过程中。

所以,在14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法学家,不管是罗马法的还是教会法的,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他们用自己的思想丰富了政治理论和政府管理的实践。但他们并非这方面的唯一力量。他们的作用长期受到神学、哲学和修辞学的贡献的威胁,常常被判断为太刻板、不适用;同时还受到政治科学的贡献的威胁,政治科学生气勃勃,每一次都不断地坚称存在关于权力的普通话语。在《论世界帝国》(De Monarchia)中,但丁(Dante,1265—1321年)已经问了三个基本问题。帝国“这个独一无二的公国”有助于世界的安康吗?罗马人承担君主统治的职责是正确的吗?最后,君主统治所行使的权威直接来自上帝还是来自上帝的某个其他的使臣或代理人?对前两个问题,这个《神曲》(Divine Comedy )的作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在作为一种基本原则确立以前,世俗政治权力完全独立于上帝的代理人,只能从属于上帝自己。所以国王们和皇帝们被免除了对教宗权力的所有忠诚。在展望君主的神授权力的教义时,但丁这个意大利北部的政治流亡者和难民求助于皇帝,要求他使“受奴役的意大利和这个悲伤之乡”摆脱教宗的支配地位。

沿着这条道路进一步往前走的是帕都瓦的马尔西利乌斯(1275/1280—1343年)。他是艺术家 (artiens)和物理学家 (physiciens)的产儿,大学的可怕的孩子和传统的坚定的反对派,他承载着动荡的意大利城市政治的整个遗产。他是巴黎大学校长,与吉伯林党(Ghibellines)的政治冒险行动关系密切,然后是巴伐利亚的刘易斯(Lewis of Bavaria)的受尊重的顾问,成为他的帝国代理人(vicar),马尔西利乌斯喜欢亚里士多德而不是托马斯主义的神学和罗马法。这就是为什么他的《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 ,1324年)强烈反对产生于教宗制度控制下的基督教的政治秩序。这位僧侣霸权的不共戴天的仇敌否认教会所有的权力,把其拥有的权力都转交给国家,由此国家有权向它的成员提供精神食粮。在国家中,主要的权力必须还给人民,特别是市民组成的代表大会的立法权。这是要构建一种全新的权力制度,它不包括宗教领域,以便创立某种国家的绝对主义。正如激进派所想象的,这种制度的归宿只可能是一种极权主义的制度。

拥护这些论点,但采用了一种更温和的形式的,是奥卡姆的威廉(1270—1347年),他作为神学院的产儿,代表了一个多世纪前的法兰西斯会(Franciscan Order)的传统。略懂一点哲学,这位牛津的毕业生在维护教宗职权的全部完整性时,还表明他自己是一个僧侣政治的坚定反对者,帝国的尊严直接从这里产生出来。它只能直接来自上帝,正是通过皇帝这个中介,从他被大多数选帝侯选为皇帝那一刻起,上帝统治着这个世界。这等于承认皇帝拥有真正的世界主权,为此之故,各个年轻的国家将要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向他挑战。


二、从世界主权到各个国家的主张


随着弗雷德里克二世(Frederick II)死后帝国的崩溃,然后是大空位时期(Great Interregnum,1250—1273年),13世纪标志着帝国世界权力的结束。民法和教会法的法学家到处都在坚持恢复他们自己国家的主权,并作出著名的表述:国王是他的王国里的皇帝,从西西里到英格兰,这句话都取得了胜利。然后开始了一个三重的演变,支配着西欧国家的重新组合。帝国没有消失,但它成了碎片,而各民族君主国到处都在取得一些胜利,除了意大利半岛,那里各城市国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从这种深刻的国家重组过程中,三种政治制度和三种非常不同的政府形式将要产生出来。

即使权势已经缩小,世界帝国在皇帝手中的神话仍然坚实地扎根在14世纪的头脑和政治实践中。虽然巴尔托鲁本人接受了以下观念,即这个世界更大的部分不再承认帝国权威,从属于罗马帝国的王国 和城市 越来越少了;但还有那样一些人,带着某种怀旧情绪,认为皇帝仍然应该支配所有的国王和所有的国家。在他们眼中,这些国家获得独立只是一种事实上的 独立,不是法律上的 独立。此外,在14世纪里仍然有许多宗教法规学者,除了那些曾鼓励各王国 自治的,都相信教宗仍然是唯一真实的皇帝,而皇帝是他的代理人,任何王国 都不可能最终逃避帝国的权力。这足以解释为什么皇帝亨利七世在罗马加冕(1312年)后又向西方所有的君主写了一封信,重提他的帝国拥有普遍权力的主张。他并不缺乏证明该主张的论据。他保留了一种非常有力的工具——罗马法,罗马法是得到普遍应用的。他的审判应该得到所有地方的承认,所以一个臣民始终可以不服从他的国王的判断而向皇帝上诉,所以冒犯君主罪在本质上始终被看成帝国必须具备的一项罪名。

但14世纪的政治事件没有为这种司法论证帮忙。甚至单单在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范围内,皇帝也不再是唯一持有权力的人。他还必须从与各属地诸侯的关系中获得他自己存在的依据,教宗认为这始终是一个笑柄。如果说与教宗的纷争是根据精神的而不是国家主权的依据进行的,那么这依然是正确的:皇帝发现自己处于一种与教宗有关的依附性的困难处境中,因为教宗总是要求使每一个当选的皇帝合法化的权力,即为当选的帝国皇帝加冕。与帝国主张的普遍主义的斗争因而是公开宣布进行的。这种斗争不可能不衰退,因为帝国、教会和基督教王国这些概念的混淆,太密切地受制于德意志人关于帝国的观念,已经导致皇帝超越自己的权限,篡夺公认的教宗的特权。亨利七世死(1313年)后,巴伐利亚的刘易斯转向罗马人而获得他的权力,1328年他向罗马人宣布说:“在这座城市中,靠上帝的慈悲,我们已经从对我们特别可敬的罗马人民手中合法地接受了帝国的王冠和权杖,感谢上帝和我们自己的不可战胜的力量,我们统治着这座城市和这个世界。”也正是为了与这种依附于教宗有关的处境作斗争并证实帝国的自主性的需要,他接收那些与教宗争执的法兰西斯派做自己的顾问,包括奥卡姆的威廉或哲学家帕都瓦的马尔西利乌斯。

完全摆脱臣服教廷的愿望得到了制度化的表达,一种是巴伐利亚的刘易斯制定的两部宪法,另一种是1338年在伦斯(Rhens)举行的选侯会议的声明。他们宣告:罗马人通过全体一致或大多数人的投票选出来的国王,其权力的有效性无须求助于教廷的任何确认。这意味着,由于诸侯们的支持,对教宗权力的依附结束了;但同时这也意味着,把帝国权力更牢固地处在自己的控制下,使帝国成为一个双重的国家,从此以后诸侯选举团与皇帝就分享了帝国的统治权。这种发展在1358年的帝国法典(Kaiserliches Rechtsbuch)中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从15世纪初开始被称为《黄金诏书》(Golden Bull)。这个著名的文本把以下程序固定下来:选侯们(Kurfürsten)投票表决,规定必须拥有多数票才能当选。这样,选举的原则胜利了,教会与帝国之间的棘手问题最终得到了控制。帝国使自己摆脱了教会,但加强了诸侯们的权威;这助长了权力的分裂,促进德意志诸公国成功地几乎把全部皇帝的权力转化成选侯们自己的权力。因此,该行为把皇帝及其政府的软弱制度化,他的政府不具有他可以遥控的、使人们服从他的权力所必要的那些机构。没有或实际上没有一个领土范围或一种财政制度,结果是没有财政资源,皇帝不可能为自己装备起一支职业化的军队。司法机制仍然一模一样。司法权在大部分时间里都作为一种采邑授予他人,总是脱离皇帝的控制,使和平总是依赖于地区的联盟。至于城市,这是中央政权通过向它们强加苛刻的税收而取得部分收入的地方,它们发现自己时常暴露于诸侯们特别是选侯们贪婪的目光下,从此以后这些诸侯都已授有真正的领土主权。

这样一种演变只能促成民族君主国的兴起。这个世纪越接近尾声,这些诸侯的政府越感到必须建立起一种组织,以便处理产生于现代国家的各种巨大需要,他们有责任对此作出反应。无可否认,还不存在如我们所理解的“国家”(state)这个词,当时常用的“status ”这个词后面总是跟着一个补充的成分:共和国(status republicae)、王国 (status regni)、君主国(status coronae)。所以,“status ”这个词所指的东西多于国家,是成为一个“国家”的一种方式。但这不是因为国家还不存在,而是因为,可以这么说,它具有了各种主要构成成分和一个政府,其平稳运行不断引起了理论家们的注意。在14世纪里,整个西欧,除了意大利,民族国家每天都在成为现实,并获得它自己的主权。巴尔托鲁本人同意:所有这些王国(regna )事实上都不再隶属于帝国的主权(dominium),而且自此以后它们是主权的持有者,事实上 但不是法律上 , 它们因而是最常见的持有这种主权的力量。使它们成为民族主权君主国的这种演变很彻底,即使还没有一个作者曾成功地界定一种条理清楚的主权理论。最本质的是这一点:各项重要的、充分独立地行使的特权——统治权(imperium )、权力(potestas)、司法权(juridictio)和行政权(administratio ),传统上是授予皇帝的,现在被授予各个王国了。

巴尔托鲁同意这一点。同时他坚持这样的看法:皇帝以其君主或最高统治者的权威保留着一项永恒的权利,即确认这些新的权力拥有者的合法性,及每当他们的行为像暴君时免去他们权力的合法性。但这里不只是对当时现实的一种客观描述,更多的是对过去的依恋。在13世纪70年代,这方面的理论越过了这个转折点。其标志是雅克·德·雷维尼(Jacques de Révigny,死于1296年)在讨论《法理概要》(Institutes )的《读物》(Lectura )中力求阐明:法国国王不承认世界上存在任何高于自己的权力,然后是老纪尧姆·迪朗(Guillaume Durand the Elder,死于1296年)对此作出响应,连续强有力地重复“法国国王是他自己的王国的君主 ”的公式。其他地方也一样,到处都刮起同样要求独立的风,不管是在西西里还是在卡斯蒂尔。在西西里,卡拉马尼科的马里努斯(Marianus de Caramanico,死于1288年)在《西西里王国法令汇编》(Liber Constitutionem Regnum Siciliae )的前言中,致力于证实西西里国王的独立地位;而在卡斯蒂尔,阿方索十世(Alfonso X)的《法典七章》(Las siete partidas )代表他们的君主继续作出同样的辩解。在14世纪,国王是他们自己王国里的皇帝,不再有任何怀疑。所有的政治文献都有丰富的材料见证这一点。所有这些年轻的国家最终摆脱了帝国的权力,也希望摆脱教宗的全部权力。这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到那时为止,它使教宗有权干预这些国家的生活,比如既可以废黜一个国王又可以豁免一个国家的臣民不服从他们的君主。但在14世纪初,已经到了这样的程度:教会和教宗职权的命运紧密相关,要所有这些摆脱了帝国的民族国家继续承认暂时依附于罗马,这样一种局面已经不可想象了。这就是它们有力地拒绝依附教宗的原因,这既因为教会此时正经历着各种严重困难,又因为他们经常宣传的愿望就是最后获得自己的完全独立。甚至在意大利,教宗和皇帝也是勉强维持着他们的监护权。

在14世纪里,圭尔夫党(Guelfs)和吉伯林党的古老对抗逐渐衰退,直到那时这种对抗极其猛烈地把半岛撕得四分五裂。这两个帮派的支持者,从前如此强烈地互相对抗,现在开始同意承认他们有共同利益,那就是在涉及教宗和皇帝时做好保卫自己自治权的每一件事情。从那时开始,除了威尼斯,一直以来它总是有能力维护自己的自治权,传统上是教廷的一个封臣的那不勒斯王国及半岛上几乎其他所有的城市,除了教宗国(Papal States),它们必须做的不就是成功地使自己摆脱教宗或帝国的牛轭,以便实现拥有它们自己的制度和政府的城市国家的地位吗?当然,这里有威尼斯和其他伦巴第(Lombard)的城市,它们曾经从帝国特权中获益。但这种特权的合法 转让很罕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一个主要由教会法学家开始的统一的、非常古老的教义运动,那时也受到罗马法学家的支持,该运动事实上 揭开了城市自治的道路。他们断言它们已经离开了教宗和帝国的轨道,它们已经解决了“城市有自己的君主 ”的理论,巴尔托鲁把该理论系统化,并加以概括。但这里不应对此产生误解。巴尔托鲁所设想的城市仍然只是一种自治的城市,是公认的皇帝行使的所有权力的托管者,但不是一个逐渐建立起自己的制度的名副其实的城市国家。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必须认真对待帝国的代理人辖区问题,无论如何它仍然阻碍着完全自治的道路,更不要说赞许特定制度的诞生。像佛罗伦萨和比萨这样的城市谋求成为帝国的代理人辖区,并在向皇帝宣誓后成功地实现了这一目标,这件事很有意义。由于获得了代理人辖区,这些城市常常成功地使自己对所控制的周围乡村地区的统治合法化,并成功地强化了它们的制度制定工作。这些组成部分使城市慢慢地加入城市国家的行列,更好地界定了把管理它们的责任委托给城市的那些人的权力。

三、从君主的权威到国家的权利


在整个14世纪的欧洲,国家开始有力地显示出自己的力量。以学者们的司法思想为基础的什么是公共的和什么是私人的之间的区分,即公法(jus publicum)与私法(jus privatum)的区分,对国家的形成与独立自主的政府的存在作出了重要贡献。国王和国家从此以后分开来了,日益从属于特定的司法体制。这就是为什么国王现在拥有使国家人格化的角色,代表它并以它的名义来行动。这种新的眼光在以下意义上获得了成功:发生了权限上的完全转变,从一个向封建主义夺取权力的君主到成为一个为政府和国家的命运负责的国王。最好是分清法学家和政府的理论家致力于讨论的这些权限。在这个领域,14世纪时把成熟的东西和新颖的东西同时结合起来了。说它成熟是因为它只是巩固前几个世纪已获得的东西,在描述国王,把他说成一个正义的爱好者时,每一次都必须逐渐加以精致化,使他在面对该时期的种种危机和困境时成为一个立法的国王。说它新颖是因为这种对君主有利的学说明确规定君主要为这个国家的和平、安全和繁荣负责,还有他所缺乏的权力要素把他的职责带向一个如愿以偿的结论:征税权。

所以,正是在14世纪里,仍然显现为最高统治者的帝国的形象,第一次变得模棱两可起来,公权和私权都是这样,因为皇帝是一个被选出来的封建领主,由于大诸侯们的一致同意才获得权力。尽管他的职能的性质有这种持续的两重性,这位最高统治者仍不屈不挠地领导着一场顽强的斗争,为的是使舆论在某种最高统治权的范围内集中起来,这种统治权是这个国家的一座真实的圣殿,所有的特权从前都是移交给罗马皇帝的。在起重要作用的特权中,首先是司法权。它始终被皇帝与大封建领主共享,但为皇帝所索求,其行使似乎是某种妥协政策的产物。从巴伐利亚的刘易斯治下开始,德意志帝国法院直到那时依然是巡游性质的法院,现在定居下来,由此使帝国具有“国家司法”的特点。这样,帝国中央司法权的权威,同时还有负责审理最重要案件的一个高等法庭和一个普通最高法庭的权威都得到了维护,后者的任务是所有最后的上诉程序都必须在它面前终结。尽管如此,这位最高统治者未能成功地实施对司法和公共秩序的控制,除非他成功地使封建法(Lehnrecht )与管辖权(authority)分开,并始终如一地把它与属地法(Landrecht )分开。无论如何,这就是所发生的事情。依赖于这种被设想为某种挪用法定权力的有效手段的封建法 ,诸侯们日益控制了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自称拥有说明法律的权力。诸侯们的行为得到了支持,在关于《萨克森法鉴》(Mirrors)的评注中这方面发生了整体性的转变,特别是受到了1386年的《萨克森封建法释义节录》(Abridged Gloss of the Lehnrecht of the Saxons)的支持。然后事实上 真正发生了一次司法权的划分。皇帝在他的法庭内拥有司法权,诸侯们拥有其他案件的司法权。这样司法变得不太像诸侯政府的属地权,而更像授予统治着这些侯国的诸侯们的一项真正的权利,这些侯国的结构开始围绕着诸侯的权力稳定下来。因此正是借助于封建法,司法权缓慢地成为诸侯国权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在其他地方,到处都发生了相反的发展趋势。西方所有的君主都通过击败封建主义重新获得自己的司法权。不管国王是亲自行使审判或委托他人代表他审判,在理论家们的笔下他的形象都被描绘成一个法官。14世纪的法国见证了这种赞美,克里斯蒂娜·德·皮尚(Christine de Pisan,1365—1340年)说查理五世亲自主持审判,尖刻地批评所有的王权辩护人所委托的法官。让·热尔松(Jean Gerson,1363—1429年)不断地破口大骂所有那些“出售判决,牺牲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拒绝审理穷人和无辜者的案件”的人,而菲利普·德·梅齐埃(Philippe de Mézières,1327—1405年)则视这些人为不折不扣的“掠夺者和暴君”,指责他们“在王国里反对国王,像领主那样统治”。无可怀疑的是这里有对国王司法权的信任,菲利普·德·梅齐埃甚至提议从意大利的法庭汲取灵感,改革整个法国司法系统。但对法国君主来说,这一要求太过分了,因为在自己领土的范围内他的所有权力几乎未经历过任何阻挡。一旦领主审判权几乎完全从属于王权,通过上诉、移送审判程序及把案件保留给国王审理等手段,教会的司法权也通过“特免案件”而受到严格控制,君主们自然会发现他们自己必须保有这项成果,通过委任法官来行使这一权利,虽然这些法官的能力和公正性是有限的。从巴伊管区的法庭到王国最高司法权威机构巴黎的高等法院 ,在13世纪最后几十年建立起来。在国王控制下司法的级别变得更加严格,司法权限也得到了更好的界定,国王与他的政务会议构成了司法大厦的拱顶石。

同时,英格兰经历了一个类似的演变,即使王室法官的介入遇到了教俗贵族领主更大的抵制。他们不愿承认自己的权限必须受到限制,所作出的判决必须受到控制。他们还拒绝履行使他们的自治拥有可靠根据的经常性的义务,这是王室想使他们服从的一项措施。尽管如此,到14世纪末,王室司法权最终在三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取得了胜利,即由民事上诉法庭处理的土地财产和个人地产的案件,由税务法庭处理的王家财政方面的案件和王座法庭(King's Bench)处理的反对国家的犯罪行为。由于王室到处都取得了上述司法权,所以它制定法律的权力也到处都在自然延伸。

自从那些法律注释家产生以来,辩论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司法行为的自然的结果,是在某种程度上立法权发现在世界主权受到控制后自己没有任何直接的持有者。在整个14世纪里,一个非常强有力的要求随之而来,作为城市国家的一方和作为民族国家的一方都一样。在下一个世纪它们的事业得到了理解,但它们拥有什么权威,获得颁布法令的授权吗?针对这个问题,人们提出了多方面的答案。

既然相当数量的意大利城市一直在遵从自由城市的法规,他们的议会能自由颁布法规,常常在数量和质量上超过民族国家的立法。在14世纪,这些法规与罗马法共存的问题仍然存在,而罗马法正在逐步构成一种真正的普通法,其权力很快限制了城市的立法自由,正如——但在较小的程度上——限制其他国家的立法自由一样。

在伊比利亚半岛的国家中,如同在法国,君主们的立法资格从那时起得到了公认。到处,“令君主高兴的事情就具有法律的力量”、“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等口头禅,纯粹凭武力流行开来,常常自发地得到某种广泛的解释,使授予君主一种巨大而规范的能力成为可能,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事实上,绝对没有必要在这两个被蹩脚地理解的套话中寻找某个规定,为君主拥有绝对的制定法律的权力辩护,因为从他宣布他是根据对君主的某种理解来行动的那一刻起,他的立法行为在所有的情况下总是可以被证明是有理的。所以,这里没有值得惊讶的东西:事实上,所有这些国王都被授予“制定法律和法规……或使它们简化或完全撤销和废除它们的权力”,如《韦尔热之梦》(Songe du Vergier )的作者就为法国国王提出了这一点。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像英国那样,拥有这种立法身份的国王通过他的法庭活动,促进了法律和地方惯例的统一,如此迅速地使之得到确立,这是一种产生“普通法”的程序,能迅速把法律提升到与罗马法那样的地位。除了授予君主的这种重要身份,还加上他必须在他的政务会议上审判所有误判案件的权力,这是1349年爱德华三世正式委托给他的大法官的权力。所以,依靠国王的政务会议的判例法,然后是大法官法庭的判例法,“衡平法”开始逐渐成长起来。这一过程很好地说明:在所有的情况下,司法权如何出色地构成了规范的权力的最可靠的基础。

既是法官,又是立法者,14世纪的君主们,还坚持要求有能力实施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利:向他们想征税的任何对象征税。即使他们在这一点上没有完全成功,即使《韦尔热之梦》向我们展现的想象有些理想化的成分,比如,它说整个欧洲的“国王们……他们可以向自己的臣民征收此类额外补助金、盐税、炉灶税和各种税收”,但我们还是必须承认王室的征税权到处都已成为一种事实。封建税收逐渐被国家税收所取代,因为在这整个世纪中无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心态的层面上与在把君主和国家粘合起来的关系的层面上都是这样。此后,税收不再被认为是君主征收的一种他应得的权益,而是完全相反,即它是臣民为了参加这个王国的防务必须承受的一种负担。征税就这样逐步合法化了,国家作为国王以外的某个受益者出现,这种进展需要更加强有力地予以关注。在财政领域,如同在其他领域一样,刚刚超越于君王个人之上的正是这种国家。无可否认,它仍然不得不常常与地区和城镇的代表协商,但这种协商总是比较容易,因为所征收的税款从此以后是为了王国的利益或为了公共需要。这是王权实行征税的一项条件,不是征税的一个障碍。

以1350年左右的法国为例,这是这样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等级会议虽然是政治生活中一种有重要影响的力量,但它从未有任何真正反对征税的行动。或以同时期的卡斯蒂尔为例,它的君主拥有值得效仿的财政制度,几乎未曾因为必须获得议会和城市的征税许可而遭受折磨。议会和城市代表从未成功地限制或按规定共享王室征税权。最后,以英格兰为例,那儿有一种类似的发展。在整个13世纪,国王们获得了向臣民的私人货物正常征收一种税的习惯,议会未曾反对这种习惯,并在下一个世纪继续对国王们要求征收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作出善意的反应。反对王室征税权的行为更多地来自人民,1381年起义就是在创建一种新的人头税后爆发的。

这足以让这位君主想起,英国如同其他地方一样,始终有必须使权力的理论适应事实的实际情况。从某种充分酝酿中的政治科学的角度看,必要性迫使人们更谨慎地朝着某种统治艺术转变。


—End— 
 

本文选编自《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六卷》,注释略去。特别推荐购买此书仔细研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书目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点击下列标题,延伸阅读:
中世纪是新世界的黎明吗?|安妮塔·贝克
中世纪欧洲的大瘟疫如何改变了社会结构|弗朗西斯·加斯凯
欧洲中世纪宪制的起源|布莱恩·唐宁
----------------------------------

混乱时代   阅读常识

长按二维码关注!


👇 点阅读原文查看推荐好书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勿食我黍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