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三代家庭”的兴起及其基本结构|理解中国

杨华 勿食我黍
2024-08-28


作者|杨华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期从事基层治理研究等



新“三代家庭”广泛存在

中国农村正在经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体现在农村社会的许多重要方面,其中家庭结构的变革尤为突出。学界一般认为,农村家庭结构变革的总体趋势是从以宗族、家族为基础的大家庭迈向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单元的结构形式。这符合西方社会家庭形态的发展趋势,即伴随着西方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和社会的现代化,传统的家庭生产单位被个体的产业工人所取代,家庭结构也迅速核心化。学界也就此认为中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家庭组织将被资本主义经济产业工人所取代,传统的三代扩大家庭也必定被两代核心家庭所取代。

点击封面查看👇


大后方:作为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中国农村
杨华  著
东方出版社
2023年7月


但事实可能并非像理论所预设的那样。经济史和法律史的研究已论证了当代中国三代直系家庭仍顽强延续的事实,农村家庭赡养父母的功能不仅在社会上得到认可,还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保护。正是这一点决定了中国家庭发展方向与西方社会家庭发展方向的不同。还有研究发现,农村三代直系家庭在1982年和1990年相对稳定,1990年后逐渐增加,2010年较1990年提升26.92%,主要原因是农村独子家庭增多,长大后外出非农就业成为主流,结婚、生育后与父母同居共爨获益较多,且矛盾冲突少于多子家庭,三代直系家庭比例提高。这些研究对农村三代家庭不断增多趋势的判断是以农村户籍“分户”为前提的。但是,在农村现实中广泛存在父母与分户的子代家庭同居共爨的现象,也存在父母与已婚子代未明确分家、不住在一起却可能共爨的现象。这些家庭形态又与传统的联合家庭有较大区别,主要是子代家庭之间在经济上是独立的,它们与父母家庭在经济上也是分开的,父母不掌握和决定子代家庭的经济收支,但是各子代家庭与父母家庭又没有形式上的“分家”,相互之间尚存在较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家庭形态是一种崭新的家庭类型,由于它由父代、子代和孙辈组成,与传统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的形似之处,可称为新“三代家庭”。


新“三代家庭”在农村越来越普遍,也受到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已有研究关注到的由父母与独子家庭未分户所构成的家庭形态,事实上在会计单位上是分立的,是新“三代家庭”的一种类型。在城市“夫妻店”中,父母、子媳与孙辈所组成的家庭也是新“三代家庭”。因为在夫妻店中,经济权力主要掌握在子媳手中,父母起到的是帮忙照看孙辈和看店的作用,这与传统三代家庭有质的区别。有调查了解到,农村“分户不分居”的三代共居家庭的比例要高于三代扩展家庭,农村有相当比例的老人在子女婚后分户,但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这在独生子女中比例更大。另外,新老两代农民工从农村流向城市改变了农村社会的分家规则和资源流向,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容易从家庭经济利益和家庭理想出发理性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不分家”策略。在农村分家过程中,子代逐渐取得主导权,分家仪式和内容日益简化,分家后形成了一种“分而不离”的家庭代际关系,子代可以从这种代际关系中获得多方面的收益。在有的地方,“分而不离”是“虚分”的结果,由于要面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家庭发展压力,农村分家由过去的实分变成“虚分”,父代家庭成为子代家庭面对生活压力的转嫁对象,代际关系和代际互动因“虚分”而更加紧密。还有学者将农村青壮年外出背景下出现的由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组建的家庭称为“隔代家庭”,该类家庭具有新“三代家庭”的典型特征。社会学者近年对农村“代际剥削”现象的调查研究,也是在新“三代家庭”及其代际关系性质基础上做的分析,其基本的逻辑是子代通过婚姻市场要价的策略,从父辈手中索取资源用于结婚和购房,实现小家庭在城镇立足,并依托父辈的隔代抚养和其他后续资助完成家庭再生产。近来有研究关注到农村进城的“老漂族”,他们迁移到城镇给务工或在城镇立足的子代家庭帮忙做家务和照顾小孩儿,由他们和子代、孙辈组成的家庭是典型的新“三代家庭”。


新“三代家庭”的基本结构


(一)家庭形态


与新“三代家庭”相似和相对的是传统“三代家庭”,它是由父代、已婚子代和未婚孙辈组成的三代直系家庭。传统“三代家庭”来源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父代与婚后的独子不分家。独子不分家是传统农村的伦理习俗,由此自然形成三代家庭。另一种情况是父代与多子中的一个儿子不分家。在有多个儿子的家庭,父代一般将婚后的儿子逐一分家,最后与未婚幼子组成核心家庭,待到幼子婚后依然不分家从而构成了三代家庭。而分家出去的儿子则形成两代人的核心家庭。在多子家庭中,父代与分家出去的子代核心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强,他们没有制度性义务为子代核心家庭提供帮助。父代可以出于情感而帮助子代家庭,但必须给予每个子代家庭均衡的支持,否则就会闹矛盾。为了避免矛盾,父代一般哪一家都不帮忙。父代的劳动力和资源属于其与婚后幼子构成的三代家庭,父代与幼子具有较强的制度和情感纽带。分家出去的子代没有责任赡养父代,但需按照村庄伦理在年节、父代寿辰时孝敬父母。只有父代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均分给子代,即其退出三代家庭之后,其他子代才有赡养的义务。在2000年以前,虽然农村三代家庭有增多的趋势,但是由父子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占比最重。


新“三代家庭”虽然也是由父代、子代和未婚孙辈组成的家庭形态,但与传统“三代家庭”有本质区别。新“三代家庭”虽然包括父代与已婚独子、未分家的幼子构成的三代家庭,但它要概括的是父代分别与已婚子代构成的三代家庭。也就是说,在多子家庭中,子代成婚组成核心家庭,而父代则被分别纳入子代的核心家庭形成新型的三代家庭。在传统“三代家庭”中,父代只能跟未分家的子代家庭组成一个“三代家庭”,或者父代与所有子代分家而单过。但是在新“三代家庭”中,父代不存在“单过”的概念,也不止与一个子代家庭组成三代家庭,而是与所有子代家庭都组成三代家庭。有多少个子代家庭,就会有多少个三代家庭。然而,子代家庭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见下图)。即是说,父代分别属于所有子代家庭的成员,但是子代之间互不隶属。


新“三代家庭”与传统“三代家庭”比较

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新“三代家庭”内部,父代与子代的联系较为紧密,相互之间具有较强的制度性联系。父代有责任向每个子代家庭输入资源,而子代则有权利利用父代的劳动力和资源。子代家庭之间的制度性联系较弱,并且由于父代是每个子代家庭的“共有”财产,子代之间有针对父代的竞争关系。


在成员的构成上,新“三代家庭”成员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一类是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前者是父代和子代,后者是孙辈。在新“三代家庭”中不包括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一旦父辈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就会主动或被迫退出“三代家庭”,因此,父代一般是中年壮劳动力和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新“三代家庭”具有整合劳动力的效应。而在传统“三代家庭”中,没有对父代劳动能力条件的限制。从这一点上讲,传统“三代家庭”是在子代婚后按照地方习俗自然形成的,而新“三代家庭”的形成则与子代理性选择有关。也因此,传统“三代家庭”在农村占比具有稳定性,它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增长与独生子女增多有关系。而新“三代家庭”内含着父代对子代的支持,在人口流动和城镇化背景下会伴随“80后”“90后”的结婚而不断增多。在过去,多子家庭分家后形成核心家庭,现在则所有子代家庭在婚后分别与父代构成新“三代家庭”,使核心家庭减少,新“三代家庭”逐渐普遍化。


(二)会计单位


经济上与母家庭分开是子家庭独立的标志,所谓“分家”很大程度上是“析产”。一旦与母家庭分家,就意味着子家庭与母家庭都是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在传统“三代家庭”中,因为子代与父代没有分家,三代人共享一个会计单位,并由父代掌管财政大权。与之相对的是会计单位同时也是人情单位,父代与子代的人情关系也没有分开,即便是子代的娘家关系和朋友关系也属于“三代家庭”的人情关系,人情礼金的收支由“三代家庭”统一管理。只有分家出去的子代家庭才既有公共的人情,也有自己的人情。在很多地方,分家的同时要分人情(所谓“分亲戚”),分家之后父代不再负责人情往来。不分家就不分人情,人情往来仍由父代负责。父代掌管经济大权,其好处是可以开源节流,控制年轻人的无谓花销,为家庭积攒财富。不便之处是年轻人要花钱还得向父代申请,他们觉得不自由。这是年轻人闹着分家析产的重要原因。


而在新“三代家庭”中,子代家庭在经济上是分开的,他们各自组成一个独立的会计单位,而父代也有自己的会计单位。因此,新“三代家庭”中就有三个会计单位。在结婚之前,子代务工经商的收入会纳入父代的会计单位,由父代积攒起来为子代建(买)房和结婚。婚后,子代无论分家与否,其收入都不再上交父代,而是由自己掌握和支配,成为独立的会计单位。在人情上,由于没有分家,父代的人情也就不分给子代承担,而子代的人情理论上则由子代负责。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子代在外务工,其人情也由父代承担了。有多少子代家庭,父代就要承担多少家庭的人情往来。这笔费用通常也从父代会计单位中出。即便子代要还给父代人情费用,父代也只会象征性地收取,不会斤斤计较。


由于没有分家,父代的会计单位就不具备独立性,父代拥有的资源亦属于各新“三代家庭”共有的财富,各子代家庭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从中抽取资源。除了让父代支付人情礼金之外,子代还“免费”在父代家庭吃喝,谓之“吃公家的”;子代的子女放在父代家庭中抚养,父代要负责看护,甚至还要出学费和生活费。在有的新“三代家庭”,父代还要为子代家庭还房贷、输送冬天的“烤火费”等。有的子代会象征性地给父代支出学费和自己在父代家庭吃喝的生活费,以填补父代会计单位的空缺。但是多数子代在父代还有劳动能力时不会考虑给父代回馈。父代的会计单位出现亏空或负债时,诸如为子代婚姻背负数十万的债务,子代独立的会计单位也不会予以偿还,还得由父代来负责。子代会计单位也不负责未婚兄弟的买房结婚成本。


较之传统“三代家庭”中父代只与一个子代家庭共享一个会计单位,其他子代家庭不共享父代的会计单位,新“三代家庭”中父代要与所有子代家庭共享自己的会计单位。那么,新“三代家庭”中的父代就要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他们要向每个子代家庭输送等量等质的劳动力和资源。子代也有理由向父代会计单位抽取资源。但是,在新“三代家庭”中也因为父代的财产和资源(包括土地)未因分家而被均分,所以父代还拥有财政权力,相对子代家庭而言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三)权利义务关系


在传统人口学研究中,户籍上的“分户”才具备统计意义。但是在农村家庭实践中,形式上的分家越来越“虚化”,甚至没有分家仪式和分家形式,子代只要结婚就等于成为一个独立的家庭,它们与父代、兄弟家庭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上是独立的。子代家庭可以跟父代家庭仍然是一个户(人口学上的“联合家庭”),或者分立了新户(人口学上的“核心家庭”),但这些情况在农村传统观念中被认为没有“分家”,因为没有举办过“分家”的仪式。但是子代家庭又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相互独立和独立于母家庭。然而,说它们是独立的核心家庭又算不上,因为子代家庭返乡以后还在父代家庭生活,或者与父代家庭分居共爨(分家合灶)。这是典型的“不分家式的分家”,或者说是形式上不分家、实质上已分家但仍联系紧密的家庭形态。


“形式上不分家”的机制,是父代与子代家庭构成新“三代家庭”的前提。传统的分家析产具有较强的仪式感和庄严性,需要家族头人和娘舅家的人参与,家里的儿媳妇则被禁止参加。分家仪式在内容上除了确定房屋、土地和其他财产(含债务)的归属之外,在形式上主要是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被分在同一个家庭里的人相互间才具有较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分属两家的人尽管有情感联系,但缺少了制度性约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显。譬如,在传统“三代家庭”中,父代与子代家庭没有分家,因而就有较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父代与分家出去的子代家庭则因为有明确的分家仪式,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像“三代家庭”那么强。如果此时,父代给某个分家出去的子代家庭输送利益,那么“三代家庭”中的子代家庭就有意见,因为它认为父代的劳动力和资源属于“三代家庭”。


但是在新“三代家庭”中,因为父代与任何一个子代家庭都没有“分家”,它们之间在形式上仍被认为是“未分家”状态,那么父代与每个子代家庭就仍属于同一个家庭。那么,父代与每个子代家庭之间的关系就是制度性的,相互之间仍有较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村庄伦理和规则上,父代对每个子代家庭仍有支持的责任,而每个子代对父代则有赡养的义务。在子女外出务工或城镇化过程中,父代与每个子代家庭皆无形式上的分家,那么父代就得向每个子代家庭输送利益和贡献劳动力,包括给每个子代家庭照顾小孩儿。反过来,每个子代家庭因为没有与父辈分家,那么他们就有向父辈要求资助、索取资源和劳动力的权利。譬如,子代有权利要求父母到城市给自己做家务和照顾小孩儿。父代会有这样的意识,给大儿子在这个城市照顾小孩儿,也应该到另一个城市给二儿子照顾小孩儿。


在新“三代家庭”家庭中,兄弟之间的“分家”仪式就是结婚仪式,只要某一个儿子结婚,他与其他兄弟就等于分家,双方家庭之间也就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了。所以,在新“三代家庭”中,只有兄弟分家,没有父子分家。只要父子形式上不分家,每个子代家庭的压力就会通过制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传递到父代身上,父代就要竭尽所能为每个子代减轻负担,从而数倍地增加了他们的压力感和焦虑感。反过来说,若父代与子代皆已分家,那么父代对子代就不会有那么大的责任,子代的压力也就难以传递到父代身上。


(四)家庭关系结构


在农村家庭关系中,有两重关系较为重要,分别是纵向的代际关系和横向的夫妻关系。但是这两重关系并不是并行不悖的,而是有矛盾和冲突的。若以代际关系为重,就会抑制夫妻关系,尤其要打压年轻媳妇构建小家庭、分裂大家庭的潜在力量。若以夫妻关系为重,就会减弱代际关系,可能引发代际矛盾和冲突。在传统农村,通过制度和伦理规定家庭以纵向关系为主轴,以横向关系为辅轴,横向关系服从和服务于纵向关系。纵向关系作为主轴,实质上就是确定了代际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父子轴心意味着家庭关系以纵向的血缘关系为连接纽带,注重大家庭、家族和宗族利益,而倾向于抑制小家庭的独立利益。所以在传统家庭中,父子关系较为紧密,夫妻关系较为疏松甚或不重要,乃至视夫妻间的亲密关系为宗族血缘的分裂力量。因此,在传统农村,无论是“三代家庭”,还是核心家庭,在父子轴心的支配下都对宗族血缘有着较强的认同感,男子尤其如此。


但是随着20世纪历次革命运动,宗族血缘不断瓦解,宗族对个体支配力减弱,小家庭的分离运动加剧,在大家庭里则表现为子代与父代争夺权力,媳妇不断挑战婆婆的权威,年轻妇女欲将丈夫从宗族和大家庭里拉进小家庭,小家庭的利益愈发独立,分家也更多地由子代提出,子代婚后分家的时间不断缩短。其结果是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了持续性的代际矛盾、婆媳矛盾和夫妻矛盾,最终年轻妇女将男子拉进小家庭。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夫妻关系上升为家庭的主轴,代际关系权重下降,小家庭利益超越宗族、大家庭利益成为家庭成员奋斗的目标。因此,在这一时期的“三代家庭”中,年轻夫妻主导着家庭决策和经济大权,父代没有发言权和资源分配的权力,甚至出现了子代不养老、殴打辱骂父代的情况,代际关系的重心向子代倾斜。


新“三代家庭”的家庭关系既不像传统时期那样只注重父子轴心,而未给夫妻关系留下空间,也不只是倾注核心家庭的利益而导致代际关系的严重失衡。在新“三代家庭”中,家庭关系虽然是以夫妻关系为轴心,但是代际关系在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上升,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冲突性和矛盾性减少,夫妻、父子共同经营家庭的意识和一致行动能力增强。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父代对于每一个子代家庭而言都不可或缺。缺少了父代的角色,子代家庭无论是外出务工还是进城立足,都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二是父代参与新“三代家庭”的决策,与子代共同协商决定家庭事务的安排。同时,父代与子代又相互尊重对方在各自会计单位的自主权。三是父代在经济上不依赖于子代,他们以支持者而非索取者的身份进入子代家庭,在新“三代家庭”中的角色具有主动性和主体性,其言行也有底气。四是由于没有分家,父代财产未均分,父代依然是大家庭会计单位的执掌者,拥有财政和决定大家庭事务的权力。因此可以说,新“三代家庭”中的家庭关系具有平权的特点,家庭成员之间的角色和地位相对平等,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相对平衡。


(五)代际分工模式


在新“三代家庭”中,由于父代和子代都有劳动力,那么在经营家庭的过程中,就会依照劳动力的年龄、能力和有效性,以及家庭所处阶段对家庭劳动力进行分工,主要是代际分工。譬如,在父代尚年轻时,他们在城市是有效劳动力,那么父代和子代可能都外出务工,而当父代在城市属于无效劳动力时,父代就要退回农村务农,子代继续在外务工。代际分工的目的是要合理配置家庭劳动力,以实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代际分工就会形成以子代为主、父代为辅的分工模式,即代际分工首先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子代的劳动力优势以创造更多家庭财富,同时在一些辅助性工作上合理安排父代的劳动力,意在获取额外财富,或减轻子代负担。


新“三代家庭”的代际分工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务工务农分工。由于年轻人在城市是有效劳动力,中老年人在城市则是半有效或无效劳动力,而在农村是有效劳动力,那么家庭分工就是子代外出务工和父代在家务农。每个子代家庭都有一对成年夫妇外出务工,能在最大限度上获取务工收入。父代在家务农不仅可以获取务农收入,还能够照料每个子代家庭的孩子,解决子代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这样对父代的劳动力也是充分和合理利用。二是家庭内外分工。如果子代和父代生活在一起,家庭分工就存在内外之分,一般是子代外出工作,父代在家负责家庭的饮食起居。三是抚育孙辈分工。父代进城给子代照看未成年小孩儿也存在代际分工,主要是父代担负物质性照料,而子代则负责社会性抚育。


—End—

本文编选自《大后方:作为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中国农村》。特别推荐阅读。该文由出版机构提供,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点击下列标题,延伸阅读:

陌生的熟人:理解21世纪乡土中国
乡镇书记的烦恼|理解中国
村庄竞争与熟人社会的异化
回不去的乡村?
周雪光|王朝基层控制、乡村社会秩序与帝国逻辑


点击封面查看👇

----------------------------------

混乱时代   阅读常识

欢迎读者点击关注,出版机构、媒体合作可留言👇


 
👇 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书籍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勿食我黍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