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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来捍卫世界各个角落最贫穷、最寒微的人的权益,的确不可思议

丹·琼斯 勿食我黍
2024-08-28


作者|丹·琼斯Dan Jones)
英国历史学家、纪录片主持人、专栏作家,毕业于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中世纪历史



了16世纪,《大宪章》已经成为司法史上的古董。议会仍然会偶尔用到它:例如,1497年亨利七世召开的一次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旨在“防止涉及度量衡的多种欺诈手段,此类手段在王国内已经行之有年,与《大宪章》及其他律令相悖”。由于印刷机的出现,《大宪章》又在普罗大众的记忆中得以保存:第一版是在1508年由理查德·平森印行的,从此之后,《大宪章》就开始出现在各种司法手册和法规汇编中的显著位置,这无疑强化了人们的一种观点,认为它是英格兰的原初法律。但几乎可以说,《大宪章》再也没有像在13世纪一样主导宪法议题,也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主要内容已经与当时的政治气氛相扞格。约翰王1214年向教宗称臣,以及《大宪章》中明确表示保护英格兰教会的内容,在都铎王朝已经不受欢迎——16世纪30年代的《议会法案》确立了都铎王朝的至上地位。莎士比亚写作历史剧《约翰王》(King John)大概在16世纪90年代中期,但剧中并没有提到什么特许状,显然那些爱看戏的伦敦公众头脑中,已经没有它的一席之地了。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大宪章》遭到冷遇,甚至可以说已经被遗忘。


直到17世纪,《大宪章》才真正在英格兰和其他地方重新成为众人瞩目的目标。因为在这个世纪,王室与臣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再一次受到广泛而严格的审视。首先,查理一世统治时期爆发内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王决心以专断、不受限制的方式实行专制统治,复兴废弃已久的某些封建君主制度,并让自己的意志凌驾于英格兰法律及习惯之上。查理的对手在历史上寻找先例,并援引先例表明自己反对僭主政治——他们偶然发现了《大宪章》,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个看上去毫无瑕疵的先例,表明几个世纪之前失去控制的国王如何被迫循规蹈矩。这样一来,在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原本用来限制金雀花王朝的这份重要的特许状得到了重生。人们满心欢喜地将《大宪章》从背景中剥离出来,将它当作用来证明查理一世背叛了自己人民和整个英格兰历史的“本源”宪法原则。


此时,身为律师的爱德华·科克爵士成为《大宪章》最热烈的拥护者,自詹姆斯一世时代以来,他就一直相信这份古老条约大有裨益,能够抵御斯图亚特王朝的僭主政治,他还相信在整个英格兰历史中,《大宪章》也具有举足轻重、图腾般的地位。1619年,他谴责王室政府滥用权力,理由就是他们违反了《大宪章》的条款,他曾经在众议院发表演说,称《大宪章》之所以享有盛名,“原因不在于大,而在于重”。他坚守这样一个理念:未经臣民同意国王无权向臣民征税,他认为,这一信念的历史依据就在于历史上使得《大宪章》得以出现的那些斗争。1628年,科克起草了《权利请愿书》,并且在议会两院获得通过,尽管查理一世数次试图强行征税,并任意囚禁与他为敌的人。请愿书的意图非常明确,就是要让查理服从某些特定的治理原则,就像1215年的约翰被诸男爵所约束的那样。从此之后,在查理在位期间,《大宪章》还曾在其他动荡时刻或危急关头被引用,包括对王室盟友斯特拉福德伯爵(1641年)和劳德大主教(1645年)的审判。


在这些年的混乱和内战过程中,《大宪章》或《大宪章》这一理念的复兴又强化了这份文件的神话色彩,由此带来的一个结果是,它开始在英国宪法叙事中占据一个备受尊崇的位置。17世纪之后,英格兰王国开始出现一种英国自由的历史按部就班发展的言论,这个历史(后来被称为“辉格史观”)肇始于约翰王,地点在兰尼米德,而最高峰则是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我们应当承认,当时的人们有理由相信情形的确如此。《权利法案》不仅大体上以《大宪章》为模板,而且显而易见的是,《权利法案》产生的年代与13世纪初期的情形非常相似。1215年,英格兰的反叛者争取到了一份权利宪章,并曾试图扶助一名外国君主取代僭主登上王位。1688—1689年,英格兰反叛者也丝毫不差地做到了这些事,尽管事件发生的顺序有所不同:先是将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赶出王国,然后邀请詹姆斯的女婿、信奉新教的奥兰治的威廉接替他,然后争取到了一份有关英格兰法律和习惯的内容广泛的声明,这份声明将受到后世景仰。


然而,《大宪章》不仅对英格兰的宪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对17世纪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二条途径是,它被接纳为新世界新生宪法体制的基础。创始宪章的原则被首批英格兰殖民者带到了大西洋的另一侧,在那里,从马萨诸塞州到佐治亚,东海岸上下的定居者社群从头开始建立了自己的政府,他们认为他们建立政府的理念——追随科克的脚步——就源自《大宪章》。殖民者认为自己是英格兰的自由民,而自由民的权利也应该与留在英格兰的人士一样,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


18世纪,这种态度实际上成了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重要到令世界发生改变。未经同意不得征税;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实施监禁。在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国统治之际,这些都是宣布独立并达成独立背后的基础议题。《大宪章》早在1687年就已在殖民地出版,不到一个世纪后,随着革命席卷北美,人们再次向《大宪章》寻求灵感。1774年10月,十三个对英国治理感到不满的殖民地代表举行了第一次大陆会议,他们明确表示,他们聚在一起表达不满是正当行为,他们声称这些殖民地的做法无非是“英格兰人以及他们的祖先在类似情境下通常做过的事”。


赢得独立之后,新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心心念念想要实现宪法治理,此时《大宪章》再次成为典范。1791年批准的《美国权利法案》——包含了詹姆斯·麦迪逊旨在限制国家对公民所拥有权力的宪法修正案清单中的前十项——在多处与《大宪章》遥相呼应。《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将其前半部分与1215年《大宪章》的第39条进行比较:“任何自由人将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我亦不会对其施加暴力或派人对其施加暴力,除非通过其平等人士的合法裁决或通过英格兰法裁决。”然后将后半部分与第30条进行比较:“我的任何郡长、乡长或其他人员未获自由人同意,不得征用其马匹或车辆作为运输工具。”何其相似乃尔。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也是如此:“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对比来看,这不就是对1215年《大宪章》第40条——“不会向任何人出卖权利或正义,也不会拒绝或拖延任何人的权利或正义”——的重新表述吗?自美国存在的最初几年起,美国公民就以近乎科克式的热情来看待《大宪章》,这一点应该不会让人感到意外,1957年,由美国律师协会出资在兰尼米德竖立了唯一一座永久性《大宪章》纪念碑。


因此到了19世纪,《大宪章》已经在西方政治思想中享有崇高地位,在世人眼中,这是一份对现代自由思想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影响的文件。自那以后,它一直被奉若神明,且从未变过,不仅如此,其中某些内容还嵌入了与大英帝国存在关联的某些国家的宪法之中,既包括加拿大,也包括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一份1297年版《大宪章》展示在堪培拉的议会大厦中)和新西兰。初始版本的《大宪章》价格非常高,而且极为珍贵: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215年的林肯版《大宪章》被放在诺克斯堡以确保安全;2007年12月,一份1297年版《大宪章》(盖有爱德华一世的印玺)在纽约拍卖,落槌价高达2130万美元,让人大跌眼镜。


诚然,《大宪章》的绝大部分条款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早已失去其政治或法律上的重要意义,或已被较新近的立法所取代。当然,那些对1215年反抗约翰王的英国男爵而言最重要的条款,与21世纪的生活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不再关心封建税、森林法或征收代役金的细节;在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法律中,甚至那些关于生命和自由的立意宏远、笼而统之的措辞也被《欧洲人权法案》这些更新近的立法所取代。


尽管如此,宪章中少数最意义深远的措辞仍在继续发挥影响。在审视《欧洲人权法案》或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时,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大宪章》的语言如何继续为保护我们基本权益的法律提供借鉴,这种感觉相当不可思议。以下是《欧洲人权法案》第5条的内容:“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以下是《世界人权宣言》(该文件孕育之初,积极拥护这一宣言的埃莉诺·罗斯福就将它称为“面向世界各地所有人的国际《大宪章》”)第9条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我们再次看到,这些说法仍然是对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第39条的回应。如果有人认为1215年6月站在兰尼米德的那些人已经想到,经过他们充分讨论制定的文本800年后会被用于捍卫全世界各个角落最贫穷、最寒微的人的权益,这种想法会被认为是匪夷所思的。但事情的结果竟然真的演变成了这样,的确非常不可思议。

—End—


本文选编自《权力之笼:1215 年《大宪章》诞生始末与800年传世神话》,题目为编者所拟,特别推荐阅读该文由出版机构提供,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点击下列标题,延伸阅读:

埃德蒙·伯克|英国权利体系的形成与君主的存续之道
包刚升|驯服统治者:《大宪章》的政治遗产
计秋枫|近代前期英国崛起的历史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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