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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500问》之如何玩转股东会?(11-14)
《公司法务500问》
之如何玩转股东会(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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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的提案权有实质审查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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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提案应具备三要素:提案的具体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表决的具体内容。主流观点认为董事会对股东提案具有形式审查权。但最大的争议在于董事会是否具有实质审查权,董事会能否以自身的好恶和专业判断来取代股东会之判断?且看本视频的详细解答。12
谁是股东会的合格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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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召集人是董事会,主持人是董事长。2005年《公司法》仅规定至此,造成了股东无法撤换董事、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形。现行《公司法》40条则提供了更良好的解决方案,且看本视频的详细解读!由此也催生了许多案例,敬请期待后续更新!13
股东会合格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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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首要的合法召集人和主持人是董事长,《公司法》第40条规定,其次可以由副董事长、过半数的其他董事公推一人或监事会召集主持,但他们仍可能受大股东控制影响。再者,会议主持人也是至关重要的,其率先发言可能主导会议的走向。
著名的宏智科技案双股东会、双董事会的案例就体现了主持人对会议的掌控力和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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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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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情况下,董事会提出一系列议案,董事长简单介绍,股东大会即进行票决。会议过程中,股东可以对管理层提出质询,董事高管有义务回答。德国法十分重视股东的质询权,其甚至影响到决议的效力,我国虽未达与德国法同等的强度,但亦十分重视。
关键问题在于,现场修改议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且听本视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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