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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500问》之如何玩转股东会?(11-14)

李建伟 商法李建伟 2023-05-26


《公司法务500问》

之如何玩转股东会(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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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的提案权有实质审查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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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提案应具备三要素:提案的具体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表决的具体内容。主流观点认为董事会对股东提案具有形式审查权。但最大的争议在于董事会是否具有实质审查权,董事会能否以自身的好恶和专业判断来取代股东会之判断?且看本视频的详细解答。


12

谁是股东会的合格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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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召集人是董事会,主持人是董事长。2005年《公司法》仅规定至此,造成了股东无法撤换董事、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形。现行《公司法》40条则提供了更良好的解决方案,且看本视频的详细解读!由此也催生了许多案例,敬请期待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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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合格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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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首要的合法召集人和主持人是董事长,《公司法》第40条规定,其次可以由副董事长、过半数的其他董事公推一人或监事会召集主持,但他们仍可能受大股东控制影响。再者,会议主持人也是至关重要的,其率先发言可能主导会议的走向

著名的宏智科技案双股东会、双董事会的案例就体现了主持人对会议的掌控力和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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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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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情况下,董事会提出一系列议案,董事长简单介绍,股东大会即进行票决。会议过程中,股东可以对管理层提出质询,董事高管有义务回答。德国法十分重视股东的质询权,其甚至影响到决议的效力,我国虽未达与德国法同等的强度,但亦十分重视。

关键问题在于,现场修改议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且听本视频详解!






END


上期回顾:

《公司法务500问》之如何玩转股东会(6-9)

下期预告: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一):实务纠纷的焦点与裁判规律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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