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名律师李金星或被吊证,听证会再提质疑
山东省司法厅组织召开听证会,拟被吊证的李金星及其代理人表示处罚程序不当、实体不合法,期冀消除误会,宽容律师庭外言论。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知名刑辩律师李金星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事件有新进展。8月6日,经李金星申请,拟对他作出吊证处罚的山东省司法厅在济南组织听证会。李金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证的处罚,程序不正当、实体不合法,期冀其消除误会,宽容律师庭外言论。
已执业16年的李金星目前供职于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在北京助力聂树斌案、陈夏影案、陈满案、金哲宏案等平反,业内评价其“不遗余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其被吊证之事受法律界高度关注。
李金星共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出席当日的听证会,代理人周泽同样是资深刑辩律师,代理人何海波则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告诉财新记者,这是他做大学教授20年来首次代理案件。他认为:“李金星是良心律师,给他吊证确实让我们对律师制度走向产生一些忧虑,趁着这个案子,大家应该来讨论一下到底怎样规范律师执业,怎样保护律师。”
听证会从上午九点持续到下午一点,李金星、周泽、何海波,以及山东省司法厅两名工作人员出席,山东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处长担任听证主持人。
李金星告诉财新记者,听证会组织较为严格,他邀请前去作证的四名人士未获准进入听证现场;听证过程中,李金星等人的手机全部上交;会后有执法人员试图检查李金星及代理人的电脑,经交涉后方作罢。
听证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工作人员首先宣读了对李金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方称已查明李金星“通过互联网发表不当言论”,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半个月前的7月22日向李金星下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
李金星透露,山东省司法厅人士在7月19日约谈他时明确告知,此次处罚针对的是他涉及五个案件的六条评论性微博,但在当日的听证会上,对方将李金星的“违法事实”缩减至涉及四件事的五条评论性微博,“少了因陈建湘案给最高法院领导写信的那条微博”。
李金星涉案微博有何违法之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依据何在?对此,山东省司法厅方面称,李金星律师自2017年4月以来,通过网名“伍雷去夹边沟”“伍雷伸冤”微博多次发表不当言论,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司法厅认为,李金星“通过互联网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属于应当停止执业的情形,据《律师法》第51条,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予以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此前财新曾报道,2016年12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以辩护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由给予李金星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底处罚律师李金星时告知,若他不服可向山东省司法厅或济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山东省司法厅随后拒绝了李金星的复议申请,李金星遂将其告上法庭。2018年6月26日,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山东省司法厅先前不复议告知书,责令其就李金星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详见财新网报道“李金星律师案追踪:山东省司法厅拒绝行政复议一审被判败诉”)
周泽和何海波在听证会上表示,山东省司法厅的吊证处罚实体不合法,程序不正当。
周泽分析,实体方面,李金星不存在“违法事实”,他涉案五条微博是正常的言论表达,也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和建议,不存在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问题,也不存在挑动对党和政府不满的问题。
比如,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李金星律师发微博批评是“法治大倒退”。周泽分析,李金星批评此事,完全是就事论事,不存在恶意,也会有人不同意李金星的看法,认为这是法治进步,发表这些观点这都正常的,不存在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问题。
又如,针对在福州看守所会见难的问题,李金星调侃称“这让律师没有尊严,还不如汶川地震后得到精心饲养的‘猪坚强’。周泽分析,这样的评论这纯粹是对看守所违法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批评,是针对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个别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显然不存在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问题,也不存在挑动对党和政府不满的问题。
周泽逐条分析李金星涉案微博,强调李只是描述客观事实,并基于事实发表了个人批评性或建议性观点,无一不是在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利,不构成违法。
山东省司法厅的吊证依据也遭到李金星方面质疑。周泽及何海波提出,山东省司法厅对李金星的处罚明显程序不当。
具体而言: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依据和理由看,其要依据《律师法》第51条的规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李金星律师曾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二是李金星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但李金星提出,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的停止执业处罚决定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效力仍不确定,所以不能作为此次山东省司法厅直接吊证的前提依据。
周泽分析,李金星虽在2016年受到济南市司法局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且济南市司法局已经实际执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李金星后续维权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复议职责,被李金星起诉到法院,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在2018年6月26日判决山东省司法厅败诉,责令其就李金星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但之后,山东省司法厅至今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使得李金星被停业一年的处罚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的停业处罚决定被撤销了,山东省司法厅拟对李金星律师进行吊证处罚,岂不成了空中楼阁?”周泽说。
何海波教授也表示,李金星吊证事件是双阶段的行政处罚案件,即后一个处罚的作出需要以前一个处罚的生效为依据。为避免行政处罚“先错后纠”,损害李金星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山东省司法厅的公信力,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对李金星不予处罚或者先不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的认定,李金星律师的行为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何海波分析,《律师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第49条规定了对违犯者的处罚,这是针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最直接、最主要、最优先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部2016 年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律师法》对应当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适用必须与《律师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否则将会引起对部门规章本身合法性的质疑,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何海波分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主要是《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即“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与本案有关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不正当方式”,二是“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是对《律师法》上述条款的细化。该条要求“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的第38条第3项,没有足够的上位法依据。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与《律师法》的规定和该条的前述内容结合起来。也就说,律师的行为不但是“不正当方式”,还要有“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才能予以处罚。
就李金星案而言,何海波认为,其涉案微博言论是否适当可以讨论,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这一行政处罚要件,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在理想的法律秩序下,律师应尽量在法庭上说话,应当是法官的帮手。但事实证明,许多案件若没有法庭之外的努力,公平正义是不可得的。在此情况下,对律师庭上和庭外的言论给予宽容,尤其必要。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何海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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