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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产品进行“复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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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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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6月9日,觅客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624375.5,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该“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对产品的形状做出了新设计,使产品在具有实用性的基础上,更富有美感。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售量良好。后觅客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其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勇兰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手持小风扇”技术特征与专利“风扇(N9-FAN)”完全相同。故觅客科技公司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勇兰百货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觅客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风扇(N9-FAN)”商品行为,销毁库存侵权物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勇兰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手持小风扇”与觅客科技公司专利设计产品为同类产品,其外观设计在整体形状与各局部部位形状特征、整体比例等方面基本一致,不同点属于细微差异,且大部分差异特征在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勇兰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手持小风扇”与“风扇(N9-FAN)”外观设计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勇兰百货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觅客科技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法院判决勇兰百货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觅客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



法官说法




对创新成果给予司法保护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明晰法律责任边界,明确法律保护范围,清楚划设公众可以自由合法利用的行为空间,给各类创新主体和商业主体以明确的法律预期,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信心。作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都不能对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变进而生产、销售牟利,否则会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既使消费者引起误认或混淆,又会使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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