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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



5月22日,《重庆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发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选送的案例《黄某诉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和《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成功入选。







黄某诉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系重庆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系挂靠该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6月,黄某与孙某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黄某为孙某提供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等。黄某为孙某代写了《关于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函》《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书,孙某持上述文书向法院起诉黄某所在公司,而黄某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代理该案,孙某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之后,黄某与孙某就前述服务费的支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请求孙某支付20万元咨询服务费及资金利息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黄某的行为实质上已构成“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协议无效后,黄某作为公民要求孙某支付法律服务劳务费无法律依据,黄某为孙某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因黄某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系黄某与孙某串通,损害了建设公司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黄某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及代写文书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咨询或代写文书不同,系借助自身是建设公司工作人员的特殊便利条件,损害公司利益为自身谋取利益,违背了敬业、诚信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黄某的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其请求支付法律咨询劳务费20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敬业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司员工职业道德的基本遵循。敬业诚信为个人安身立命奠定基础,为社会发展进步注入活力。本案被告黄某作为建设公司员工,为孙某起诉其所属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代写文书,违背敬业诚信的员工基本道德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法律咨询服务协议无效,对黄某违反诚信敬业的行为直接给予否定性评价,驳回黄某所有诉讼请求。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企业员工诚信敬业、勤勉履职,对弘扬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影公司”)依法享有《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片中“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片曾获优秀美术片奖、儿童少年电影优秀系列美术片奖、电影长片类评审团特别奖、“美猴奖”中国动画长片大奖等荣誉。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科技公司”)由被告黄某、被告邓某、深圳市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重庆某科技公司以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并使用不文明用语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制作形成多个人物对话为四川方言或重庆方言的《葫芦娃方言版》视频短片,黄某和邓某参与了这些视频短片的配音等制作。重庆某科技公司、黄某、邓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果子哥哥”、新浪微博账号“果子哥哥”和“果子哥哥工作室”在爱奇艺、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网站及公众号上传发布其制作的《葫芦娃方言版》视频短片。原告上海电影公司认为三被告制作、传播侵权视频的行为既未取得授权,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刊载侵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侵权赔偿款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海电影公司依法享有“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共同制作上传发布于网站及公众号的涉案视频短片,是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并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且在为原著作品人物配制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时,刻意夸大使用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既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与全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文明价值观相冲突。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对原告原著作品相关著作权利的侵犯。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文化产业繁荣的代表之作,影片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动漫形象以及表现出来的机智、勇敢、团结、友爱的精神风貌,已深植于几代人的生活和记忆。本案被告刻意使用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改变原著对话内容,丑化原著作品人物形象,与全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文明价值观相冲突,既伤害喜爱动画电影的广大观众的感情,亦影响作为传统文化的四川或重庆方言的正面传播。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有利于引导文化产业树立行为规则、推动文化产业发扬传统文化精华以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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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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