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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入选!重庆五中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7月2日,《重庆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一批)》发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选送的案例《陈兴铧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成功入选。






陈兴铧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

[(2020)渝05刑终234号,(2021)渝05刑终95号,(2020)渝05刑终233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兴强、陈兴铧、陈兴堂系三兄弟。2016年5月,陈兴铧、陈兴堂等人经共谋,在四川省成都市“仁和春天”大厦设立办公地点,组织程序员修改购买的金融交易软件,非法搭建虚假的“二元期权”“配资系统”交易平台,购买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和同步的境外金融指数行情数据导入交易平台,形成炒作恒生指数、伦敦金等金融指数的虚假交易系统。此后,陈兴铧和被告人陈兴强、罗小军、李刚、范宽林等人共谋后,共同在重庆市开设“职场”7个、在四川省成都市开设“职场”8个,招聘业务员,通过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拉入聊天群,在聊天群内发布虚假盈利截图,推荐买涨买跌,引诱被害人进入虚假交易平台频繁交易;并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设置“点差”造成被害人下单的点位或交割的点位与实际点位不一致,从而控制盈亏以牟利,被害人的亏损和交易手续费由陈兴铧与“职场”的实际控制人分配。陈兴铧等人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共计诈骗22900余名被害人,涉案资金达3924.183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兴铧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平台,采用欺诈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陈兴铧等人共同实施诈骗过程中,形成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陈兴铧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兴堂、陈兴强、李刚、罗小军等各“职场”的实际控制人、组织者、职场经理,系该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对该犯罪集团的其他参与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对首要分子陈兴铧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对其他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在其犯罪金额内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陈兴铧、陈新堂、李刚、陈兴强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兴铧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进入其虚假的“二元期权”“配资系统”交易平台进行外汇指数交易;通过设置“点差”造成被害人下单的点位或交割的点位与实际点位不一致,从而控制盈亏;骗取被害人资金3900余万元,由陈兴铧等人予以分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陈兴铧等70余人诈骗案是重庆法院判决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首例以“二元期权”模式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犯罪案件。陈兴铧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搭建金融交易的虚假平台后,又分别在重庆市和成都市开设所谓“职场”,招聘业务员从事诈骗活动,犯罪行为横跨成渝两地;其业务员以美女图片为头像注册聊天账号,通过搜索添加附近的人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进入虚假平台进行金融指数交易,被害人多数系成渝两地居民。陈兴铧等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给两地被害人造成共计3900余万元的资金损失,严重侵害了成渝两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干扰了互联网公共秩序,还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成渝两地的正常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审理陈兴铧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精准适用法律,依法惩处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70余人,同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保全和处置措施,注重对涉案财物的追缴与发还工作,除在侦查阶段追回涉案资金162万余元之外,在案件审判阶段向各被告人追回涉案赃款97万余元,其余追赃挽损工作正在依法开展。该案的审理,既落实了市委“全民反诈专项行动”部署,又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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