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院许可擅自“远游”?罚款+拘留!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期间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
擅自离开住所地
将会怎样?
答案很明确
违反法律规定的“任性”
必受严惩!
近日,重庆破产法庭对重庆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的行为作出拘留15日及罚款10万元的决定。据介绍,这也是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以来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首个案例。
2020年6月30日,重庆破产法庭裁定重庆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要求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王某以其在外地为由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
同年10月14日,在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法官依法对王某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全面配合管理人工作。
然而,今年4月3日,王某置法官训诫和提醒于不顾,在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乘坐动车离开重庆。
针对王某违法擅离住所地的行为,重庆破产法庭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7月27日将王某押送拘留所执行拘留决定。
严格遵守《破产法》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是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重庆破产法庭依法支持管理人履职,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为破产案件的后续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债务人有关人员占有和管理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熟悉公司经营等各项情况,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并开展相关工作。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会影响管理人正常履职,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相关规定,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王某的行为,
小编也忍不住唠叨两句:
法律规定要遵守,
不能想走咱就走。
置若罔闻当儿戏,
罚款拘留还丢丑。
法定义务应尽到,
守法意识必须有!
供稿:陈思静
摄影:尚博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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