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小心思:企业这样捐赠物资 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前些天小编在贴子
[财税探讨] 关于疫情中的捐赠、补助、免租金、损失等财税处理及猜想
讨论了企业捐赠物资的增值税处理,并猜想会出台捐赠免增值税政策。
之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出台了捐赠免增值税政策。
但是:免增值税的话,相应货物的进项税额就得转出。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抗疫税收业务即问即答
2、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据您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小编留意到,10号文中,对单位发给个人的防疫物资,并没有规定合理的数量,也没有规定要用于工作中。那应该可以理解为,发给个人的防疫物资,个人只要是用于防疫的就可以了,并不一定是用在工作中的防疫,可以用在生活中的,家庭中的,甚至可以捐赠给有关机构。
瞎想之一
类推:从单位角度看,如果发给员工的防疫物资,并不是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中的,单位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是作为疫情特定时期的防疫用品特殊对待,能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员工福利呢?既然在个人的角度看,没有数量和用于工作的硬性要求,是否可以默认单位的扣除也不受限制呢?
如果类推成立,那么:
1、企业把要捐赠的物资,先发给员工,员工免个人所得税。
2、员工以个人的名义捐赠这些物资。取得捐赠凭证,个税前扣除。
3、企业以劳保用品入账,抵扣进项税额。
4、企业公布:本公司及员工共捐赠物资XXX元。
风险点: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发给员工的物资,如果数量大。可能会被质疑违反“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从而不能税前扣除。
2、假如被认定为福利,那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不但抵扣不了进项,还免不了增值税。
那么可不可以改变一下呢?
瞎想之二
案例:
疫情期间,AB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口罩、消毒液等一批防护用品,价值50万元,准备一部分发给员工,一部分捐赠给定点医院。ABC公司有100名员工,公司要求员工上下班以及在公司工作期间必须统一佩戴口罩,及时做好个人消毒和防护。
原分配计划:按员工勤换口罩(比如一天3个),经常消毒考虑,需要把50万的物资都发给员工。
员工自愿计划:指导员工合理节约使用口罩和消毒液,则只需要发放10万物资给员工,40万可用于捐赠。员工一致同意把大部分物资捐赠给定点医院。
方案一:ABC公司直接捐赠40万物资。
方案二:按原分配计划发放50万物资给员工,员工个人名义捐赠给定点医院,由ABC公司统一收集后捐赠。
方案二效果:
1、企业把防疫物资,合理范围内发给员工,员工免个人所得税。
2、员工以个人的名义捐赠其中大部分物资。取得捐赠凭证,个税前可能可以扣除。
3、企业以劳保用品入账,抵扣进项税额。
4、企业公布:本公司及员工共捐赠物资40万元。
瞎想一和瞎想二的区别:单位发放给员工的防疫用品,并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用于员工上下班以及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单位发放的环节,并没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以能税前扣除,进项也能抵扣。
员工拿到防疫用品后,出于自愿,愿意想办法节约出大部分捐赠给定点医院,也不违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免税规定。
缺点:“合理的节约”数量有限,不适用于单位大量捐赠。
只适用中小企业的捐赠。
员工虽取得捐赠凭证,个税前扣除的金额难以证明。
小编乱弹:
这个案例,既做了公益,又尽最大的可能维护了单位的利益。
虽然案例要注意的细工比较多,节税金额也不明显,但是对于财税人员,要始终具备为单位节约支出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