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歌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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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分级分类 备案衔接 是另一堵围墙吗?

财政部会计司6月10日发布了《关于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办法》),在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个征求意见稿超出小编的意料。在讨论如何反馈意见之前,小编认为,应该先讨论,这个《办法》该不该出台。在之前的贴子中,小编曾经写到:《证券法》的修改是重大决定,新证券法的实施所带来的资本市场变革,毫无疑问: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新证券法承载了中央、证监会、投资者和各相关金融机构非常多的梦想,能否打造一个“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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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均为非房地产公司,不涉及土地增值税。A公司账面资本公积3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B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借:固定资产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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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白话民法典居住权 会成为房地产转让的避税手段吗

本贴抛砖引玉,尚未完整梳理思路,而且民法典刚通过,后续配套的法规政策应会跟上,本文是在目前的基础上讨论。新通过的民法典,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住房与居住问题,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目的在于落实租购并举、以房养老,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作为一项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在税法上会如何定性呢?居住权的设定又将给房地产交易纳税带来怎样的变化呢?下面分几部分讨论⊙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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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经联社又分红了!村民分红要交个税吗?

本文纯属探讨,欢迎拍砖!写留言网上时不时的报道,某某经联社又分红了,股民人均分到若干万元,羡煞多少网友!前些天,有朋友问小编,某个村集体将要进行大额的分红,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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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白话企业分立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分析

前些日子,一连两位朋友咨询公司分立的问题案例一,拟分立的公司是两位自然人股东。案例二,拟分立的公司是一位法人股东,一位自然人股东。共同点,都有自然人股东。由于真实案例不方便披露,小编以案例二为基础,模拟一个案例。模拟案例甲公司与自然人乙共同投资A公司,A公司实收资本3000万,其中甲公司出资2880万,自然人乙出资120万。A公司生产两种产品,两个生产车间,无形资产中有两个土地使用权。总资产超过5000万,业务收入接近1000万。为分析方便,简单列示如下,其他资产3000万就不列了。合理商业目的:不同产品,业务分拆。可能分立目的1:通过分立后换股,将土地2归甲公司所有,土地1归自然人乙所有。可能分立目的2: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优惠。可能分立目的3:通过分立,将A公司分拆成两个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下面分几部分讨论⊙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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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 没有征税的依据,就是最好的退税依据!交易取消不退税?法律适用错误!

公司专门建设一栋文体中心,包括体育馆、图书馆、电影院,向员工免费开放,文体中心建筑进项能不能抵扣前日朋友跟小编讨论一个问题: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营改增前销售的商品房,现在2020年发生了退房,销售时已经按照预收账款缴纳了营业税。房地产公司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或者用退还的营业税销售额抵减当期的增值税销售额。但是税务机关认为:该税款缴纳的时间已经超过3年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已经不能退税了。因此发生了争议。这个问题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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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请问安徽关于工作餐的口径变了吗?依此类推,很多福利都不需要进项转出

公司专门建设一栋文体中心,包括体育馆、图书馆、电影院,向员工免费开放,文体中心建筑进项能不能抵扣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1月发布的“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问: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复: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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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中介送家电 高抵低开 是高招还是背锅?

如歌税月微信群的问题(略作改动):我们现在是一手房房地产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是收取佣金。现在甲方房地产公司要做一个买房送家电的活动。甲方付给我们款,由我们从第三方采购家电,我们开票给甲方。假设家电采购价是190万,甲方付给我们200万,我们赚10万的差价。我们开给甲方的200万元,能否做增值服务开6%的发票,进货190万家电作为营销费用。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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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白话股权代持 会计处理+税务探讨

税友咨询:A公司和B公司有共同的母公司,经安排,A公司投资2亿元参股C公司,占20%的股权,由于某种考虑,A公司转2亿元给B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投资并持股,C公司分红后,B公司再将分红返给A公司,投资风险由A公司承担。问:A公司,B公司如何会计处理?小编对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更有兴趣。PS:类似的问题咨询,之前也有,代持股权存在面广,在国有持股的企业中也存在。本次只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暂不讨论信托代持及上市公司的代持问题。分四部分讨论⊙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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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告税局:强制执行错误+行政赔偿 这官司谁会赢?

听故事:甲和乙成立合伙企业,乙负责经营。后来甲去举报企业偷税,税局处罚,乙管理企业没有清缴欠税。税局强制拍卖合伙企业资产。甲起诉税局索赔,说执行错了,资产是个人的,乙说资产是企业的,税局没错......原告起诉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措施违法并行政赔偿,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原告都败诉了,正认为尘埃落定时,却峰回路转,2020年4月30日高院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由高院提审!即是说,截止今日,高院的再审尚未开始,案例尚未有结论。但是起诉税务机关强制执行错误,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极少。而且已经公开了二审和再审申请裁定二份法院文书,对案情也有一定的披露,所以咱们不妨来讨论一下,分析案情发展的可能性。分四部分讨论⊙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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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研发费加计筹划 正确的打开方式

PS:最近发的都是一些税友的咨询,回复后顺便整理分享。为了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对企业研发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再升级,从加计50%增加到75%,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到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利好多多,许多企业也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了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又享受了优惠减轻投入的负担。合法充分享受优惠,本身就是很好的税收筹划;其次,创造条件享受税收优惠合法避税,也无可厚非;但是,鱼目混珠的情况有没有呢?模拟案例一A公司的研发费用中,有委托外部机构研发支出500万,A公司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师要求A公司提供了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发现受托方的研发支出仅为200万。税务师思考:能不能确认A公司的500万委托研发支出的合理性,按照500*80%*75%享受加计扣除?模拟案例二B公司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其中本公司研发部门的支出100万元,另有一张外部机构开具的,写着咨询费的发票400万元。税务师思考:这咨询费是技术指导吗?但是严重不匹配,技术指导费远远高于研发部门的支出?难道这是委托外部机构研发,但为什么开具咨询费的发票?这是税友咨询的两个案例,担心研发费用的真实性。也引发了小编的思考,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利用税收扶持增加企业竞争力、合法避税、偷税的区别。虚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目前税收优惠以企业直接享受,资料备查为主。有部分企业就存在侥幸心理,虚构增大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常见的手法有:手法一:简单粗暴的虚构或者增大研发费用,把非研发支出直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该手法侥幸心理强,稽查较容易发现。手法二:企业的有能力较强的财税人员,或者聘请顾问,从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研发人员的配置、材料的领用、费用的分摊.....等等全流程做足功夫,资料完善,达到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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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业务招待费能资本化?“筹划筹划”着就没了?计税漏洞多多?

今天朋友问小编的问题,虽然没有得到肯定的答案。但是觉得思考就会有收获,朝花夕拾,记录分享。模拟案例某企业,正在建造在建工程,工程项目的成本归集中,包括了部分业务招待费,比方500万。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的,会计师认可该处理。税友问: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企业所得税方面(除筹办期有特殊规定外),是否要求业务招待费全部当年费用化,并按扣除标准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如果是,依据的是哪个文件?作为税务师为企业出具鉴证报告,企业坚持现有处理是正确的,报告应如何处理。分四部分讨论⊙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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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小编分裂了 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疑问

最近有朋友咨询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于是就有了以下分裂式讨论。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有很多,本贴重点讨论应税收入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如何计算,所以其他牵涉到的相关问题,本次暂不展开讨论,欢迎指教。事业单位有企业所得税吗
2020年4月2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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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转让个独企业 房屋产权跟着转移了吗?小心被原投资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

郁闷的“查阅”!股东可以查账吗?可以审计吗?眼看手勿动哦[税案观察]虚开之四:“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虚开,那构成其他犯罪吗?[税案观察]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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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股权代持还是股权抵债 假代持之名行转让避税之实 ?

郁闷的“查阅”!股东可以查账吗?可以审计吗?眼看手勿动哦[税案观察]虚开之四:“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虚开,那构成其他犯罪吗?[税案观察]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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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汇缴有必要更正申报一次性奖金吗?省税的空间有多大?

下载,以前下过的就不用下了。图片字体较小,可点击放大观看。写留言群里的税友问:预扣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了综合所得计税,汇缴时还能改变吗?一看这个问题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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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大楚] 如果企业自建房产转让,能否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郁闷的“查阅”!股东可以查账吗?可以审计吗?眼看手勿动哦[税案观察]虚开之四:“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虚开,那构成其他犯罪吗?[税案观察]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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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资产转让 那些证明价格公允 OR 正当理由的方法

来自纳税筹划群的问题:A公司一个小股东小明对外转让股权,三次省级报纸公开招标转让,价格接连由公允价值降至成本价以下,都无法成交。大股东以成本价收购。税局要求按当期公允价值纳个税。请问如何答复才能回避多缴个税?案例基本分析显然,听到这个案例之后,税友们的反应是两个:1、可怜的私营企业小股东,在企业中的权利难以得到主张,所以股权转让没人买,只能贱卖给大股东。2、这是税务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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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一起预测罚款官司怎样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中

也象第六十三条那样,以“主观故意”为处罚要件,A公司解释少申报了营业税并非主观故意。从条文可以看出,第六十四的违法行为比第六十三条要轻,第六十三条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都要证明“主观故意”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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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资产划转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思路分析 及会计处理

前文讨论了不动产资产划转中的增值税筹划思路,今天继续来讨论土地增值税。PS:也许没有什么新意,但是一次思路的梳理。对于不动产划转,存在争议的是能否适用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内容摘录一、本次划转的概述为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拟以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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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资产划转中 少交增值税的思路分析

上次在讨论股权换股权中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思路时,提到了资产划转也能适用类似的思路。但是同时群友也提出了,资产和股权有区别,资产划转除了企业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资产交易中,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存在税负转嫁的问题,上一个环节交了,下一环节少交。筹划的思路,一是,争取少交;二是,争取递延,递延本身也是筹划的一个思路。增值税,资产划转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土增税,资产划转是否适用重组免土增税也存在争议。小编分两个贴子来讨论。今天,先讨论增值税,借最近一个上市公司的公告案例来模拟增值税能否筹划。下篇讨论土地增值税。公告内容摘录一、本次划转的概述为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拟以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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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让你缴,你不缴!15天后丧失一切救济权利

众所周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当纳税人收到税局的纳税处理决定时,通知的限期缴纳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有的纳税人不服处理决定,在纠结中、争论中拖延了时间,一不小心,15天就过去了。超过了期限缴税,还能复议吗,还能诉讼吗?还有救济途径吗?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案例模拟2018年7月10日,稽查局作出〔2018〕23号《税务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3号决定),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告知A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必须在15日内缴清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8月15日,A公司缴纳了上述款项,后向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8年8月21日,税务局作出〔2018〕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决定),认为A公司已经超出15日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告知A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23号决定,并返还补缴的款款和滞纳金。↓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均驳回A公司的起诉。PS:注意,是驳回起诉,并不是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决23号决定是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即是告诉A公司,起诉根本不合法,不能起诉。打到申请再审也一样!税务机关观点关于23号决定,A公司超过规定的15天缴纳税款,已经丧失行政复议权以及行政诉权。关于1号决定,1号决定是不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所以根本没有对23号决定书进行过复议程序。23号决定未经复议,不能起诉。A公司如果不服1号决定书,可以起诉1号决定书,但不能起诉23号决定书。A公司意见法律要求先复议,再起诉,A公司已经向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局也作出1号复议决定。虽然没有进行实际的复议审查工作,但已履行复议职责并形成具体结果。即是复议已经有结果,所以A公司已经完成了复议的程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观点对于复议前置行为,判断已经完成复议前置程序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的标准是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实体判断并作出实体处理。如果复议机关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程序判断和处理,而未对复议请求中的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和处理,则不能认为复议前置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复议前置行为,但可以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等程序性处理决定或者不作为提起诉讼。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观点。小编乱弹是不是看得很绕?小编用大白话理一下。税务机关一共是作出了两个决定书,23号,1号。23号:通知A公司补税,必须15天内补税或担保,然后才能申请复议。1号:A公司申请复议,税务作出的不受理决定。问题1:A公司要起诉,应该起诉哪一份决定书?A公司当然是想起诉23号,因为23号才是要求A公司补税加滞纳金的。A公司的目的是想推翻补税的决定呀。问题2:A公司能起诉23号决定吗?A公司说:能,因为我申请复议了,税局也作出了不受理复议的决定了。法律要求起诉前先走复议程序。我已经完成复议程序了,当然能起诉了。但税局和法院都说:NO。你申请复议,税局根本就没有受理,何来完成了复议程序呢。你过期才缴税,已经失去了复议的权利了,同时,也就失去了起诉的权利,所以,你不能起诉了。问题3:那应该怎么办?税局作出了1号决定书,不受理A公司的复议。这份决定书还在起诉期限内,而且可以直接起诉。↓起诉1号决定书,请求法院判决:税局不受理复议是错误的,税局要受理A公司的复议申请。↓假如A公司起诉1号决定书胜诉了,税局就要重新受理A公司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假如A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再提起对23号决定书或复议的行政诉讼。问题4:A公司起诉1号决定书会胜诉吗?我们合理猜测:不会胜诉!因为,A公司确实是超过规定的15天缴纳税款,已经丧失行政复议权。所以,税局不受理复诉申请合法。如果超期了也要受理,那还要规定期限来干什么呢?总结发生纳税争议→不按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丧失复议权→丧失行政诉权→丧失救济途径,只能接受税务处理决定。顺便普法税务机关的什么行政行为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什么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白话的说,就是对涉及交税的,税费的多少有争议的,必须先交税再复议,再诉讼。对罚款,强制执行等等非交税的行为,可以直接起诉,不需要先复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相关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注回复:学习分享获取:瑞华研究汇编全套最新审计准则指南全套企税汇缴全课件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及答复汇编,等资料税月如歌财税答疑群欢迎加入下方查看历史文章[实务案例]
202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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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假离婚?开玩笑! 互赠房产与互换房产的税务处理

前些日子,群里开了一个小玩笑。无独有偶,次日,朋友居然问了一个类似的问题。玩笑开完了,忙还是帮的玩笑开完了,忙还是得帮的,小编虽然有时开玩笑,但做事可是很靠谱的哦。反正不写也写了,今天的贴子就发这个了。兄弟互赠房产与互换房产的税务处理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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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交了还想退?从一起税务争议案看企业税务岗位的重要性

企业的税务岗位重不重要?税务规划要不要慎重,不谨慎的税务处理之后,有没有后悔药卖?下面的案例可以告诉您答案:越是大型的企业,越是需要重视税务岗位,因为大企业的失误,带来的损失往往不是一点半点。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欠税二百万元以上欠税公告内容清单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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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案例] 香港股东转让内地股权的几个筹划思路

PS:以下所有探讨,均为思路讨论。思路就象是探索航线,从明确方向到顺利通航还需要很多具体的工作。不能一一细述。同时,仅站在内地征税的角度探讨。资本重组群的讨论案例:各位,请教一下,苏州甲公司其股东是香港ABCDE五家公司,持股比例分别是50%、12.5%、12.5%、12.5%、12.5%,ABCDE五家公司都是新加坡F公司100%全资子公司,此时想A想把BCDE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全部收了,能适用特殊重组吧?群讨论1:不适用特殊重组原因:财税〔2009〕59号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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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下篇:捐赠货物→变无偿服务 抵扣能进项 所得税前也能扣除

前文再续,书接上一回上回聊到,因为政策的差异,同为公益,无偿捐赠货物一般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而为公益无偿提供服务,却是不征增值税项目,无增值税,而且对应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因此,可以利用36号文中关于混合销售的政策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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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同为公益 服务不征 货物征 捐赠货物→变无偿服务可行吗?多案例+猜想

疫情无情人有情,在持续的捐赠热潮中,关于捐赠的财税处理,也成为讨论的热点。一些建议和争议也在税友中热闹展开,其中,增值税是热点之一。PS:时间如同海棉里的水,挤出来的,如有遗漏,欢迎指正目录⊙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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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欢迎拍砖!乱弹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其他"到底怎么填

也许本文又会突破很多人的思维,认为小编整天胡思乱想,胡说八道,但是小编只是想不断追寻与探索,欢迎大家讨论与拍砖。最近因为实物捐赠涉及的捐赠金额扣除问题引发较大的讨论和争议,对纳税申报表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的填报也是众说纷纭,小编无意与各位老师针尖对麦芒,仅为一家之言,欢迎同行讨论与拍砖。小编的主要观点在于第四部分,因视同销售而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的金额一定恒等于视同销售调整的金额吗?一、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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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降征收率 NO减免 增值税额=含税价/(1+1%)*1%

25号晚,国务院推出降增值税征收率的重磅优惠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会议确定,一是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高兴之后,税友们想到一个小问题,征收率从3%降为1%,那增值税额应该怎样计算呢?增值税额=含税价/(1+3%)*1%?增值税额=含税价/(1+1%)*1%?哪个才正确呢?小编分析的是:首先,会议确定的是:征收率由3%降至1%。很清楚,降的是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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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基础案例 股权转让的经典税筹分析思路

前面发了几个[税筹探讨]的贴子,有读者私信:直接写方案,没有细细的讲操作分析,看不懂。能不能写点简单的,讲讲筹划的思路?好吧,今天咱们来讲一个基础的、熟悉的股权转让筹划,一步一步的深入展开。模拟案例A公司和B公司分别投资500万设立C公司,各占C公司50%的股权,现A公司拟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协商转让价格1200万。此时,C公司净资产情况如下:实收资本1000未分配利润600盈余公积400净资产合计2000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案例模型。实务中,当然不可能这样简单,但是,万变不离其中,所以案例只模拟主要内容。第一层思路:0筹划,直接转让1200(转让价)-500(投资成本)=700万(转让收益)700*25%=175万(A公司企业所得税)这是没有任何筹划的,税费很高。总思路:把股权转让收益降低!(不讨论违法的阴阳合同,而且阴阳合同也不能低于净资产的股权比例1000万)拆解:700万转让收益的构成股权转让收益700万未分配利润600*50%=300万盈余公积400%*50%=200万股权溢价700-300-200=200万应纳所得税700*25%=175万显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作为C公司的税后利润,却构成了股权转让收益的一部分,重复交了一道税。第二层思路:减掉未分配利润300万。操作:C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甲公司分走300万。股权转让价格变成1200-300=900万。第三层思路:减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实际也是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本质上和未分配利润相近,但是却不能直接分配。那么只好间接分配了。盈利公积转增资本,但是有限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注册资本1000*25%=250万元(保留的盈余公积)400-250=150万(转增资本150万)A公司占实收资本的50%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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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地下人防车位之争 最高法:地上的归业主 地下的归开发商

业主与开发商的无产权车位之争,主因在于车位既然无产权,即是在法律产权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但是,车位却又静静的在那里,可使用、可收益,这没有产权的车位,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就成了一场持久战。2017年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判书》作出最终裁定: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至此,关于地上无产权车位之争算是尘埃落定,业主们普大喜奔。依此类推,既然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业主,那么,位于土地下面的无产权地下车位,是从属于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所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应随房地产同时转移,即地下无产权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实务中,确实不少法院是这样判决的。但是,最高法好象不是这样看2019年9月18日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再263号民事判决书》否定了这个观点。认为,地下停车场既没有计入容积率即并未占用小区土地的使用权,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已相应分摊到各个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之中,因此不宜认定地下车位已随项目所有权的转让,一并转移给全体业主。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享有相关的收益,即对地下无产权车位享有收益。判决一出,引发诸多的讨论。小编将两个案子对比了一下,且听小编细细道来。:(PS:地下车位有三种类型,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非人防无产权车位。地下无产权车位通常以人防车位居多,非人防无产权车位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本文讨论无产权的人防车位)案情简介早期,开发商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小区物业合同,该物业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但物业公司继续管理该小区。后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其中地下停车场有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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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 第三回:成片连片改造的路径选择对比 优选单一主体归宗

郁闷的“查阅”!股东可以查账吗?可以审计吗?眼看手勿动哦[税案观察]虚开之四:“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虚开,那构成其他犯罪吗?[税案观察]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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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钻空子?现金购买土地→现金变股权→股权换股权=不交所得税且不是递延?

一、假如甲公司有一块土地,市价高于账面价,B公司(或个人)想买,应该怎样做筹划呢?估计多数朋友都知道,卖甲公司的股权呀。是的,那就能不交土地增值税了。但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得交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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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小心思:企业这样捐赠物资 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关于疫情中的捐赠、补助、免租金、损失等财税处理及猜想讨论了企业捐赠物资的增值税处理,并猜想会出台捐赠免增值税政策。之后,财政部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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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方案:用优先分配利润支付股权转让款,免交企业所得税

近日听了一个故事: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国有X企业,准备改制公转私。X企业原法人代表小明决定购买X企业,但是小明没钱,于是将X企业资产评估,由X企业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到账后,X企业将钱转给法人小明,法人小明再将钱支付给有关部门,购得了X企业。从此以后,X企业账面“其他应收款-小明”长年挂账。一、小明一分钱不花,就买到了X企业。二、有人说,这没问题呀,小明买了X企业之后,X企业以后的经营利润就是小明的了,X企业以后用利润还贷款、还利息,就是等于小明用自已的钱还贷款。三、真是这样吗?小明是自然人的话,X企业分配利润给小明,小明是要交20%的个税的。故事中X企业在分配给小明之前,代替小明把钱还了给银行。省掉了小明的个人所得税。后遗症:“其他应收款-小明”长年挂账,需要想办法消化掉。今天的主要内容不是讲故事,是因为这个故事让小编想起了遇到的一个“筹划方案”:股权转让中,利用标的公司以后的利润来支付股权转让款,规避所得税。有人可能说:用阴阳合同做股权转让,只在账面上做一部分的转让收入,另一部分的转让收入账外处理就行了。还要这么麻烦吗?那样的账外操作,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可能适用,对于大型企业,或者公众公司,那就未必适用了,这类企业大额的资金流动,能在账外操作吗?怎样能既合法,又避税?就有下面的“筹划”。基础版案例一先说不成熟的案例A,再说改良后的案例B。背景:B公司持有某房地产项目公司(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5千万。现B公司拟将A公司转让给C公司。A公司评估值1亿,实际作价3亿。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以1亿元转让A公司。补充协议:股权转让款1亿元由C公司直接支付给B公司。另外,A公司提前分配2亿利润给B公司。该利润分配款由C公司暂时代支付。实际,B公司共收到3亿元。1亿为股权转让款,2亿元为分红。分解:一、转让前,A公司作利润分配2亿给股东B。挂账:应付股利-2亿。二、准股东C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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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多案例 疫情所致合同损失如何分担 合同如何解除

2020年疫情期间,各项防疫管措施出台,各种商业活动、企业生产、旅游出行、文化消费、房屋租赁等产业的正常运行都遭受了很大的影响。预计很多合同处于履行难中,是解除合同、还是推迟履行,损失由谁承担?随着疫期的延长,合同损失会进一步扩大。目前“新冠”疫情尚未过去,相关的合同纠纷尚未提起诉讼争议。小编参考“非典”的类似案例,以及“不可抗力”的法院判例,进行一些共性分析,供合同中各方参考,尽量协商合理解决问题,减少损失,避免法律纠纷。小编不喜欢咬文嚼字,尽量写的大白话一点。先看案例A“非典”疫情中的案例A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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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关于疫情中的捐赠、补助、免租金、损失等财税处理及猜想

疫情期间,众志成城,许多企业单位和个人都用不同的方式贡献自己的力量,出钱出力,共抗疫情。咱们今天来讨论一下其中关于捐赠、政府补贴、工作补助、免租金、企业损失扣除等问题的财税处理及政策猜想。因为有关的政策不算冷门,所以下面的讨论就不详细的列示政策条文了,以简述为主。有支出方,就有接受方,所以咱们从接受和支出两个方面来讨论和猜想支出情况举例: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全额?限额?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怎么处理?外购货物捐赠,自产货物捐赠怎么处理?能免税否?个人捐赠(通过网络平台捐赠、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怎样税前扣除?)出租方免2月份租金,是否能直接减少租金收入?还是视为捐赠?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用于防疫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是什么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疫情影响的各项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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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要补扣补缴?扣缴义务人补缴后如何追讨税款?

郁闷的“查阅”!股东可以查账吗?可以审计吗?眼看手勿动哦[税案观察]虚开之四:“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虚开,那构成其他犯罪吗?[税案观察]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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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有破绽吗?一个可以盈利不交企业所得税+分红不交个税的筹划?

众所周知,税务“筹划”的一个思路之一是:创造亏损既然是创造,那自然不能是真亏,于是就有之前贴子说过的,明是筹划,实是违法的“筹划”方案,例如收购亏损公司转移利润、虚假合同违约等。而这些点子,不少表面上合法,实际是违法的,很多是虚假交易。[税筹探讨]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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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 想税不能税?股权转让取消?终止?巨额违约金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前遇到的一个小争议,写个小贴子。具体情况不便描述了,简单模拟一下案例。争议模拟案例AA公司与自然人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将子公司C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B,B支付了部分定金。后A公司反悔违约,终止股权转让,赔偿给B人民币5000万。A公司认为此赔偿金5000万元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且无需代扣代缴个税。为此与税务机关沟通。网上的稽查案例B(作对比)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与王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王某投入资金2.5亿元,2015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该企业除退还王某原投入资金2.5亿元外,另支付赔偿金1.235亿元。由于2010年王某投入资金后,企业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将王某增加为该企业股东,因而,企业认为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方便表述,税月如歌简单模拟一下案例A的沟通过程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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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 个人转让房地产不征税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更换投资者不征增值税+土增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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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 第二回:“拆二代”取得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需要纳税

对于众多普通老百姓而言,“富二代”、“官二代”基本上与咱们没啥关系,唯一可能乌鸡变凤凰的就数“拆二代”了。与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城镇化建设如影随形的是一大批拆迁户,从而造就了一个特殊群体“拆二代”。房屋拆迁补偿增值税之争在之前与一个客户洽谈三旧改造方案时,曾经有人建议将土地以市场价格转让给改造主体,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则以拆迁补偿的方式支付,其设计的前提是认为拆迁补偿不需要纳税。为此小编与客户发生了激烈的讨论。主张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免税的依据是在营业税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中明确: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其实这个文件是有前提的:一是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二是只包括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必须取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不包括政府收购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让;三是按标准支付,也就是超过标准支付的补偿款不在不征税范围。在营业税时期,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符合条件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以免税,而对于市场主体转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地上附着物是以拆迁补偿的形式出现也好,是以转让的方式出现也好,都是应当正常纳税的,对此并无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只能说是认知上的偏差了。营改增以后,在政府收购或者市场主体改造情形下,对于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均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税务文件并无明确的规定。部分省市明确需要征税,例如北京、湖北、厦门等,当然也有明确不需要征税的,例如河北。广东三旧税收指引(2019)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被征收方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收回)时,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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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 讲理还是讲法?提前退租,出租方居然给承租方补装修费,征增值税否?

税友在微信争议群请教的问题,整理成文,谢谢参与讨论的税友们背景:A企业(承租方)搬迁提前退租,经友好协商,房东(出租方)支付了XXX万装修补偿金给A企业,非政策性搬迁,A企业因是否要交增值税与税局产生不同意见承租方提前退租,是违约行为,居然房东还反过来给钱?这是什么道理?原因::A企业规模缩小,需更换经营地址。原签订了10年租赁合同,已履行4年,装修挺新的,而且现在市场租金涨价,搬走对房东是利好。房东同意支付装修补偿费。(接着,咱们在假设这个理由成立的基础上讨论吧)现将争议归纳为正方、反方,小编对发言内容稍作修改。有点长,一来小编是个话唠,二来税友们的讨论精彩嘛,不想删除。正方:不需要交增值税反方:需要交增值税争议标的:不可移动的装修第1回合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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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 第一回:厘清政府收储中的征收、收回、收购的区别及税务处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三旧税收指引”)。小编将分篇解读该指引。“三旧”改造模式“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由于除了政府收储再出让必须通过招拍挂以外,“三旧”改造供地允许协议出让或转让,因此“三旧”改造成为众多改造主体确保拿地的一种重要方式。指引共覆盖广东现行的两大类共九种“三旧”改造模式。其中,第一大类政府主导模式分为:收储、统租、综合整治、合作改造四种模式;第二大类市场方主导模式分为:农村集体自行改造、村企合作、企业自改、企业收购改造、单一主体归宗改造五种模式。政府收储收储模式是指政府征收(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下同)、收购储备土地并完成拆迁平整后出让,由受让人开发建设的情形。小编有话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土地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这种情形更多的出现在旧村庄改造。而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购储备土地则更多的出现在旧厂房改造和旧城镇改造,也是城市更新中常见的情形。政府收回与收购的税收待遇差异(原权属人)小编有话说:从上表可以看出,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政府收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税收待遇却截然不同,在三旧税收指引中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权属人为个人时,其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免个人所得税,而收购则为交易对价,通常不能认定为拆迁补偿;在契税方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原权属人通过实物安置获取的房产或者货币补偿购置房产,未超过原有房产的部分免契税,只对超过部分纳税,而收购则不符合这一规定,需要全额缴纳契税。何为“收回”与“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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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担保权人和税局争优先权,破产拍卖的税费到底是不是破产费用?

在写《司法拍卖》系列的时候,小编思考过一个问题:破产拍卖中,有的法院将拍卖税费作为破产费用,允许优先于抵押权支付。依此类推:普通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能否作为执行费用?如果可以,那么就法院就有依据优先支付,就能对抵押权人交待,就可以不需要买家包税。但是,拍卖税费显然未被确认为执行费用!那么,小编回过头再想:破产拍卖的税费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了,抵押权人同意吗?如果抵押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诉讼争议优先权,对分配方案提出异义,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拍卖税费,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小编再查看有关案例,发现关于对于破产拍卖产生的税费的定性,法院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是破产费用,有的认为不是,有的认为是共益债务.....但比较一致的是,认为拍卖税费应该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统一分配,不能由税务机关提前扣缴。同时在下面的法院判例中,显然倾向于拍卖税费优先于抵押权分配。小编也询问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朋友,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回答,通常是:一,拍卖时也采取买家包税,避免税费缴纳中抵押权人和税务机关的优先权争议;二,优先分配给税务机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条文分析,破产拍卖税费显然不属于共益债务。如果要认为属于破产费用,那就是属于破产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中的变价费用,那这个看法是否没有争议呢?小编乱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49条: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这是关于一般司法拍卖中变价费用应该优先支付的规定,但是在众多的普通司法拍卖中,拍卖税费并未认定为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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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随聊] 执行不清算股东财产清偿欠税,股东可有争议理由?

一周没有更新了,不应该呀,坚持一周两更?仅仅讨论一下小问题也可以吧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对许多审判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作了统一的说理解析,《纪要》虽然未必能完全解决争议,但是统一了裁判思路。税月:如歌,近日在中国税务报上看到一篇文章,《悄悄地他跑了,没留下任何财产;妥妥地被判了,他承担一切债务!》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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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都全了! 案例分析+深入点评+测算模板,第一次个税汇算清缴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的补充,为了避免歧义,还是应当强调“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二、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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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聊几个实务中遇到的股权转让涉税小争议

实务中遇到的股权转让的案例,不算新,写得比较随意,不纠结理论。现实中的小争议,企业就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大关心理论的:案例一甲公司有两个股东A和B,A为个人,占公司20%的股权,已经实缴出资金额300万元。另一方股东B占80%股权,未实缴出资。现A股东转让其持有的20%股权给C,公司净资产评估价1600万元。请问A应该交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a:(净资产评估价1600万*20%-A实缴300万)*20%=4万b:(净资产评估价全额1600万-A实缴300万)*20%=260万税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税的两种计法,哪种方法对呢?股东A的观点计法a显然是股东A的,因为这样的税负最低A的依据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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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多案例细说追征期,起点终点少缴不缴责任界定等等

消化存货就是正当理由吗【税筹探讨】免个税汇算清缴?手把手教你怎样发12月工资+年终奖税最少[纪要随聊]谋财不必害命,不申请破产也能向认缴股东追债?认缴资本能随便写吗?[财税随聊]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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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先评为快,逐条初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什么叫初评呀?就是时间仓促,小编粗略看过初步探讨,没有变动的不一一列举,后续再作进一步的细评,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作进一步探讨昨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推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整体而言,增值法(征求意见稿)是由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财税[2016]36号整合而成,税制框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然而其中的部分内容还是值得讨论的。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