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 想税不能税?股权转让取消?终止?巨额违约金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前遇到的一个小争议,写个小贴子。具体情况不便描述了,简单模拟一下案例。
争议模拟案例A
A公司与自然人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将子公司C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B,B支付了部分定金。后A公司反悔违约,终止股权转让,赔偿给B人民币5000万。A公司认为此赔偿金5000万元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且无需代扣代缴个税。为此与税务机关沟通。
网上的稽查案例B(作对比)
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与王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王某投入资金2.5亿元,2015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该企业除退还王某原投入资金2.5亿元外,另支付赔偿金1.235亿元。由于2010年王某投入资金后,企业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将王某增加为该企业股东,因而,企业认为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表述,税月如歌简单模拟一下案例A的沟通过程
案例A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月:这么大一笔支出,就直接税前扣除了,合理吗?
如歌:合同资料事实俱全,A公司确实违约了,A公司觉得自己开发更有价值,很合理呀。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合同违约产生的滞纳金属于生产经营性支出,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税月:那收款方呢,莫名得了这么大笔钱,不用交税吗?A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吗?
如歌:为什么要代扣代缴,这是违约赔偿,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内。
税月:这不合理,不合理,这么大笔钱?不用交税!
如歌:是呀,我也觉得不合理,但是要征税,你得拿出依据来。
税月: 依据找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B原本是收购股权,是投资行为,现在终止投资 ,收回的款项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应该代扣代缴。
如歌:“财产转让所得”?谁是转让方?谁是受让方?
税月:A公司是转让方,B是受让方......
如歌:有问题了吧,A公司是转让方,为什么要B交税?
税月:这......
如歌:“财产转让所得”,B转让了什么财产?B并没有获得股权,只是支付了定金,与股权相关的任何权益都还没有转移给B,B哪来的“财产”可以转让?
税月:这.......
PS: 后续,A拟在税前扣除该违约金,不代扣代缴个税。
那为什么同样是终止合作,案例B中的自然人王某却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案例A与案例B的区别在于,案例A中,投资合同并未开始履行,自然人B只是支付了定金,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A公司也未将股权过户给自然人B。即是双方终止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投资行为并未发生。故自然人B并未取得任何财产权益,何来转让一说呢?
案例B中,王某已经完成了投资款的投入,王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已经能获取其在该投资中的所属权益。虽然被投资企业形式上的股权架购未调整,但是实际上的权益份额已经发生变化。所以后面退回投资款和赔偿金相当于该公司的股东从王某手中回购了项目的权益份额。王某是转让方,取得了转让收入。王某完全适用2011年第41号《公告》: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PS:之前有朋友和小编争论说:"按你这么说,那企业和别人串通,签了合同又违约赔偿,不就能把钱转走了吗,又能调节利润,多好的事!"
法律不能阻止所有的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肯定有风险,置风险于不顾而以身试法的话,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就象虚开发票那样,风险随时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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