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六:买家是扣缴义务人吗?
接上文
之一提到一个问题:如果买方不急着过户,没去交税,那税务机会该找谁征税呢?
那当然是找卖方对吧?虽然是买家包税,但是这是买卖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改变不了卖方是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呀
但是,如果要找买家征税,可不可以呢?
买家是扣缴义务人?
案例I::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8)粤7101行初1153号
案情概况
税局告知,复议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
I女士夫妻提供担保,并分别在担保材料的“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处签名
税局认为I女士不是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受理担保
I女士对不受理担保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被驳回,I女士夫妻提起诉讼
PS:这,先不说买家该不该交这税。既然说不是纳税义务人,又要求交税,复议吧又说要担保,担保吧,又说不是纳税人不能受理。好矛盾吧
税局观点摘录
1.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本事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卖方,纳税担保须经卖方签字盖章,而I女士不是本事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对纳税担保事项不予受理。
法院观点摘录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等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申请复议可以提供担保。
2.I女士是卖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税局应受理I女士的担保.
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小编:这回买家是赢了
但是,好象没有多大意义,买家争议的目的是为了不交卖家的个税,但是法院认定买家为扣缴义务人,那还怎么可能不交呢?
PS:小编留意到,有好些案子,买家先交了税,把房屋过户了,然后再来打官司,要求退个税。法院也是认定买家是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义务,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
小编想说的是,既然是扣缴义务人,那税局是能够直接要求买家交税的哦,不需要找卖家的哦。当然了,这只是对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增税可没有这个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了。这种只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诉讼,一般发生在卖方是个人的情况下,因为个人住房转让,是免土增税的,满两年又免增值税,所以很可能买家只需要承担卖家的个税就可以了。既然是扣缴义务人,那买家想不交更不可能了吧。
如果卖方是公司,交的就不是个人所得税了,那如果买家不交税,税局会找谁呢?
税局向被执行人征税
案例J: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行初23号
案情概括
税局告知,复议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驳回复议申请
J公司观点摘录
拍卖公证书规定,在法院的司法拍卖中均是买受人先行垫付税费再向法院报账,没有税务部门先同意买受人房屋过户之后再向被执行人要税款的道理。
税局观点摘录
1.纳税人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J公司是转让涉案房产的法定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能向法定纳税人征收税款,没有向法定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的法定职责。
法院观点概要
J公司未先缴纳税款亦未担保,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驳回J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编:
卖方是纳税义人,如果买家未代为缴纳,税局是可能直接向卖家征税的,
只是这个案子小编有点不明白,拍卖公证书规定,买受人先行垫付税费再向法院报账,这个到底是怎样操作的,从拍卖款中扣钱还给买家吗?那不是一样存在分配先后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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