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三:告税务局不成,告国土局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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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前文说到,小编拍了房屋,又不想包税了,告税务局不该让买家交税,告输了
小编继续想,是国土部门不给办过户的,告国土去……
小编想:拍卖成交之后,法院给了国土部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国土就该协助,应该直接办过户的,不办就是违法
不行,我继续找案例……
起诉国土部门违法不协助过户
案例C: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苏01行终496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苏01行终600号案情概括
B先生法拍了一房屋(买家包税)-法院给国土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请国土部门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XXXX房产过户至买受人B先生名下。”-B先生找国土部门办过户-国土部门受理并过户,但要求出示完税资料再发证-B先生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院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买受人B先生依法交清全部房产过户税费后,将XXXX房屋所有权过户至B先生名下-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B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B先生观点摘录
《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是协助过户到B先生名下,国土部门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系违法。办理房屋登记是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发证5个程序进行。国土部门未完成“发证”程序,即未完全履行法定的司法协助义务,行为违法。 法院的《变更函》系非法证据 协助纳税机关是法院,法院依法应在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款中先行代为征收卖方的相关税费,国土部门强行要求买受人承担卖方税款,系征税的程序、对象违法,无法律依据。
国土及市政府观点概要
国土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受理并办理了过户,没有违法的情形。 《征管法》规定,国土部门有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定义务。要求提供完税资料再发证,是履行征税协助义务。 法院作出的《变更函》只是协助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说明拍卖规则是买家包税。
法院观点概要
国土部门已将涉案房屋登记至B先生名下,已履行了相应的司法协助义务。 国土部门要求B先生完税凭证或税务征收部门对此的处理意见后才发证,系协助税务机关履行依法征收税款,并不违法。
驳回B先生的诉讼请求
小编:
其实案情不复杂,买家包税拍下后,希望不交卖方的税就能过户。当事人是坚持到底,起诉国土部门及市政府前后共打了6场官司。
买家认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写的是:请国土部门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XXXX房产过户至买受人B先生名下。”坚持说法院写的是协助过户,国土就该一丝不苟的执行。法院估计也没有想到因为文书写得不详细惹麻烦了,好吧,那就补充一下,写清楚些好了。结果又被说是非法变更,也是无奈了
至于国土部门,也说得是,法院的文书要协助执行,征管法又说要协助征税,都得协助呀。
B先生:协助文书说的是过户到我名下!
国土:已经过到你名下了!但是证还不能发,先交税!
法院:国土受理申请了,也过户了,已经协助法院了。接着要协助税局。
这,本来就是交税的事,变成咬文嚼字打文字官司了,反正说到底了,想不交税就过户,难呀
PS:有的税友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说了,持法院文书可以直接办理登记,那买家持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应该能直接办理。下面我们来聊聊登记的事儿
聊聊过户的协助
买卖房屋过户需要卖家一起办理,拍卖的房屋买家怎么办?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买家拿着拍卖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单方申请啦(这就是协助了呀
登记机关受理单方申请了,按规定收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那是什么资料呀?)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提交下列材料:(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资料齐全,登记发证
不是说能直接办理过户吗?
小编:看清楚了哦,是人民法院能直接办理登记,不是买家,比如人民法院查封房子,保全措施等原因要办理登记,预防查封保全之后原产权人偷偷卖掉过户呀。所以人民法院也会办登记的,这时是能直接办的,不要以为是买家拿着《协助执行通知书》能直接办哦
说到底,拍卖也是买卖,该办的程序该交的资料都少不了,不会有特权的,协助大多数是因为单方申请的原因。以为《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尚方宝剑,能一路绿灯的想法是错误的
再看一个案例,有兴趣的去网上看原文吧,小编不啰嗦了,反正这税是很难不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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