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想不到的助攻—— 以案说法之违约金调整
大约小十年前,两家单位之间有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买方到期未按约结清货款,拖欠六十多万元货款,卖方追索了一年多,无果。卖方的老板恼了,要打官司。我代理卖方,原告。
既然要打官司了,本着利益最大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总归要主张违约责任的。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据此算下来要一百多万元的违约金。我感觉这个违约金过高了,应该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于是,我约来了卖方老板,就此事和他协商,我建议他主动调整到欠付金额或合同总金额的20%,大概就是十几万元或三十来万元吧。
卖方老板是个小个子中年男,自称读书少。
为啥违约金不能按合同写的去起诉呢?
因为这个违约金过高了呀,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
对方违约了吗?
违约了。
合同有效吗?
有效。
违约金能算清楚吗?
能算清楚。
那干吗不能按合同写的违约金去起诉?
因为这个违约金过高了呀,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详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以及违约金如何调整的规定。吧啦吧啦(此处省略两千字),解释并列举案例,讲了快十分钟。
您听明白了吗?
没明白。我听不懂,我也想不通。
然后该老板又问了一遍灵魂三问:
对方违约了吗?
合同有效吗?
违约金能算清楚吗?
很正很强大的逻辑……
我放弃了,解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起诉,但是对方也有律师(前面他们交涉过),肯定会抗辩违约金过高的,这样到时候就不会被法院支持了。由此相应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也会叫原告自己负担的。
多少钱?
大概会多掏一万多的案件受理费吧。
哦,没多少嘛,我愿意掏,不能便宜这些骗子!
我心说,谈律师费时怎么就左一个贵,右一个高的呢?没见您这么云淡风轻、这么爽快呢?
最后我按该老板的意思起草好诉状,去立案,被立案庭老师嘲弄鄙视了我一番,怀疑我是黑心律师,为了多收律师费,故意把标的注水写高的......
到了开庭那天,对方果然是派律师应诉的,主要抗辩观点就是货物有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法官:要反诉吗?要鉴定吗?
被代:不反诉,不申请鉴定。
到了违约金这块了。
法官:原告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我:合同第X条,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自应付款日到起诉时,共X天,欠付六十余万元货款,计算得出一百余万元。
法官:被告对于违约金的意见?
被代:我方没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
法官:假如法庭判令你们违约,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和数额有无异议?
被代:我方没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
法官:…….
我:……
法官:我问明确一点,被告方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合适吗?
被代:我方没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
法官:我再解释一下,假使法庭最终判定被告违约,被告是否同意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是否需要调整。
被代:我方没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我方恪守诚信,尊重合同约定。
法官:…….
我:……
法官心想还好被代这次多说了一句,否则天被聊死了,满法庭都是尴尬。法官狐疑地看了我们两位律师几眼,估计怀疑我们虚假诉讼,串通起来损害他人利益呢。
法官:你们愿意调解吗?
我:愿意。
被代:不愿意。
法官琢磨不透我们的套路,只好拿出一本法条书,翻了翻,读给被告律师听。
法官: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有关内容……,被告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法院调低的,具体可能调整到原告损失的130%左右吧。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代:听清楚了。我方没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我方恪守诚信,尊重合同约定。
法官:你的意思是假如你们违约,愿意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来判定违约金?
被代:是的。我方恪守诚信,尊重合同约定。反而原告罔顾事实,颠倒黑白……
法官:可以了,可以了。别讲远了。好,书记员把被告代理人的意见记录下来。
我:???!!!
被告律师我不认识呀,莫非他的思想觉悟居然如此高,如此推崇契约精神?
过了不久,拿到判决书,判定六十多万货款,一百多万违约金……
我拿判决书给卖方老板看时,老板给了我立案庭法官的嘲弄鄙视和审判庭法官的狐疑费解眼光的综合技。
这律师怕不是水货吧?还要我指导他写诉状,法律这东西很简单嘛~我律师费是不是白掏了?是不是给多了?
我赶紧假装低头看手机,完美避开。
明明胜诉的案子,却感觉很尴尬
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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