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还是保命?48小时内必须做出的两难抉择
要钱还是保命?48小时内必须做出的两难抉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引发的人伦困境
马上拔掉呼吸机?
2018年秋天的一天,风和日丽。
一位二十岁左右的眼睛红肿、头发蓬乱的小伙子坐在我桌子对面。
他摘下眼镜,一边使劲地揉着头发和脸,一边焦急而又无奈地追问我:“律师,我该怎么办?律师,你说我到底该怎么办?律师,你能不能帮我拿个主意啊?”
我倍感煎熬与尴尬地坐在单位的接待室里,无法回答他的问题。
这已经是他第五次或第六次要求我来帮他拿主意了,但我不敢也不能帮他拿主意。
因为这涉及到他父亲的生死,还牵扯到他们能否获得他父亲约七十余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我甚至有点后悔,接受了这件法律咨询。
时钟拨回约二十分钟前。
我早上去开庭,唇枪舌战之后,对方感觉势头不妙,主动要求调解。
调解结果基本等于我方胜诉,客户龙颜大悦,我也小有成就感。
于是,回单位的路上我特意犒劳奖励了自己一顿美食,还排队买了一杯“喜茶”的金凤茶王。
当我拿着喝了半杯的金凤茶王走进律所时,前台问我现在有空吗?说有一个人要咨询工伤的问题。
我们律所隔壁有家三甲医院、还有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因此偶尔会有些病患或病患家属过来咨询一些法律问题。
我当时心情正好,就说,可以的。
然后,二十分钟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小伙子家是安徽某地小镇上的,他是一名大三学生,在南京上大学。
他昨天下午三点多接到父亲单位的人事主管打来的电话,称他父亲因为脑溢血被送到了医院,让他马上来上海。
我问还有没有通知其他亲属?他说没有,他妈妈走了(离婚?失踪?死亡?我没有细问),家里还有奶奶和一对上初中的双胞胎弟弟、妹妹,他就算家里管事的人了。
他爸爸在上海嘉定一家不大的工厂做工,已经做了好几年了,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
昨天下午两点左右,他父亲正在干活时,突然倒地,浑身抽搐,翻着白眼,呼吸困难(他父亲工友的原话)。
两点三刻左右,他父亲被送到医院时,已经几乎没有了呼吸,第一时间就被上了呼吸机。
当他在晚上八点多赶到医院时,医生告诉他,他父亲因脑干出血已经进入“脑死亡”状态。也就是说,此时的他父亲脑功能因脑出血而永久性丧失,只有心跳,无自主呼吸,全靠仪器和药物维持。
他掐着父亲的人中,捏着父亲的手,企图唤醒父亲。
医生讲,没用的,因为脑部已经不会发送神经指令了。
他守在病床旁,很迷茫。
下午接到电话前,他还是一个为着功课和恋爱而烦恼的普通大学生;接到电话后,他就面临着生离死别,在一张张不知道写着什么,但事关他父亲生命的文件资料上签字。
太魔幻了。
他当时还满怀希望,认为医生出于职业习惯在夸大风险,认为他的父亲过几天就会醒来并斥责他,你跑过来干什么?
他的一位老师也曾经脑出血过,但治疗后就一切如常,甚至还和他打过乒乓球呢。
他傻傻地在父亲床边守了不知道几个小时,他甚至不敢哭,他怕父亲醒来看到他的熊样。实在憋不住了他就去厕所哭一会儿。
中间,他父亲单位的人来给他送了些吃的喝的,他只喝了一些水。一位单位领导还拍着他的肩膀很恳切地说,小伙子,别担心费用,我们单位全部承担。好好治病,争取早日康复。
他很感动。
直到今天早上,一位自称父亲好朋友的工友把他拉到没人处,说了什么工伤、什么48小时、什么他父亲单位没安好心、什么脑死亡救不活之类的话。
这工友劝他让医院马上拔掉他父亲的呼吸机,否则可能就人财两空,中了单位的圈套了。
他听得很惊悚。
他半信半疑地用手机搜了一些东西,越看心越乱,越看越不知道如何是好。
于是,他就来咨询律师了。
明律如是说
我看着他希冀的眼光,心想,我倒是知道有关规定,但给你讲明白之后,估计你会更加为难的。
你父亲这个事情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死亡标准;一个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为工伤”的相关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相对比较简单的死亡标准的问题。
关于人的死亡标准,有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
心死亡的标准为:“心跳停止”、“呼吸消失”和“血压为零”等。
脑死亡的标准为:“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瞳孔放大或固定”、“脑电波消失”等。
一般而言,脑死亡会先于心死亡,也就是说脑死亡后,依靠仪器和药物还可以维持一定时间的心跳与呼吸。
世界上目前已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法。
我国目前采用心死亡作为人的死亡标准。
据当下医学界的主流观点,脑死亡后,虽然还可以靠仪器和药物维持住人的心跳与呼吸一定时间,但人的死亡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了。
在法律层面上,官方只承认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死亡时间,而这个死亡时间,我国目前都是按照心死亡的标准来确定的。
也就是说,从医学层面判断,你父亲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且不可逆转;但从法律层面而言,你父亲尚不具备心死亡的标准,他还是活着的。
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为工伤”的相关规定,我之前关注并处理过类似事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你父亲是正在干活时突发疾病的,如果他不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获得相应工伤死亡的赔偿金;反之,则不能视同工伤,最多有点非工伤的补偿,两者差距很大。
他不解地问,为什么规定为48小时呢?
我故作镇静,其实茫然地说,法律规定需要明确、无歧义,所以有了这个很明确的时间限制;至于为何是48小时,而不是72小时,这都是经过专家论证决策的(天知道48小时的依据那里来的,反正我是没检索到),应该有科学依的。
他又问,工伤死亡的赔偿金和非工伤的赔偿是怎么计算的,差多少呢?
工伤死亡的赔偿,家人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当下标准计算约在77万余元,接近78万元的金额。
非工伤的补偿,丧葬费为两个月的本企业职工月工资,再向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发放死者本人六个月工资。如你所述的你们家的情形,你奶奶、你一对未成年的弟妹应该都具备领取六个月工资的条件。当然,单位可能会有些人道主义慰问金,但这个没有强制性规定,全靠单位自觉了。
也就是说,工伤和非工伤,最后会差七十来万?
是的。另外提醒你一点,因为你父亲没有工伤保险,所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这钱全部都是单位来承担的。假如缴纳过工伤保险,社保部门会承担掉相当一部分的。
你的意思是说单位会为了逃避这笔赔偿金,会想法设法把我爸的死亡时间拖延到48小时后?
我没说。我只是告诉你法律规定和客观情况。
律师,我该怎么办啊?律师,你说我到底该怎么办?律师,你能不能帮我拿个主意啊?”
我能感受到他的无助与茫然,我下意识地拿起已经凉了的喜茶,喝了一几口,艰涩地说,我们只提供相关依据,决策还得当事人自己来做。
事关生死、人心、死亡赔偿金,我是不敢给他明确建议的,怎么说都不合适。
他摘下眼镜,一边使劲地揉着头发和脸,一边焦急而又无奈地再次追问我:“律师,你说我到底该怎么办?律师,求求你帮我拿个主意吧?”
我再次表态,我不便帮他拿主意。
但这小伙子置若罔闻,又继续问类似的问题。
我已经无力回答了。
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我倍感煎熬与尴尬的情形。
还好一个广告骚扰电话救了我,平时让人讨厌的骚扰电话现在让我颇有几分感激之情。
我接起电话,自顾自地说,张总好,不好意思啊。我马上到。这有个客户,几分钟就好。
电话那头的推销员还在顽强抵抗,先生,我不姓张的,我姓……
我这边雷厉风行地说,好的,就这样,待会儿见,我马上到。
挂了电话。
我搓着手对小伙子说,你看,我这边还有事儿,那边再催了,要不我们今天就先这样吧?
小伙子醒过神来,问,咨询费多少钱啊?能手机支付吗?
我赶紧说,算了,算了,你这种事情,我再收费,感觉于心不忍的。
小伙子又提了几次付费的话头,我都没接茬,开始收拾东西准备送客。
最后,小伙子向我索要名片。
我迟疑了一下,还是给了他一张名片。
不拔呼吸机了!
小伙子走后,我颇有些矛盾。
我害怕他打我电话,又有点想要他打我电话。
他如果再问我要不要拔呼吸机的问题,我是继续缄默呢?还是给他点建议呢?
第二天中午,我收到一条不在通讯录里的外地手机发来的短信:律师,谢谢您!今天我看到我爸哭了!他也很努力啊,他一定还有希望的。我决定,不拔呼吸机了,和他在一起。谢谢你啊,律师。等我爸出院了,一起来谢你。
流眼泪了?难道真有奇迹吗?
我打电话给我一个学医的朋友,问他脑干出血,被医生宣布“脑死亡”的人还会流眼泪吗?如果会,这意味着什么?
学医的朋友问清情况后说,依照他的判断,这所谓“泪水”应该是脑部坏死的组织液与血水的混合物,这意味着病患的头部其实已开始腐烂了。离心死亡的时刻也不会太久了……
果然,隔行如隔山,常识不能代替科学。
结束了与朋友的电话后,我拿起手机。
先后打了好几种版本的短信,都没发送。
最后我只发了,收到,祝好运。
然后,然后,我就再没接到过这小伙子的电话和短信了。
最后事情发展成什么样?如何收场?他们家有无拿到赔偿?拿到多少?
我都不知道。
所以说,后来我看到一篇写给法律工作者文章里称,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我深以为然。其实我对该文章并不完全认可,但对这句话是百分之百认可的。
明律还要说
死亡标准姑且不论,这个是科学层面的交锋。
我是赞成脑死亡与心死亡标准综合运用来判断人的死亡的。
但这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里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的规定引发的人伦困境,着实让人困惑。
劳动者一旦发生此种情形,对于自己和亲属、以及单位来说,能否认定为工伤,毫无疑问区别是十分重大的,此时这双方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尤其是小伙子父亲这种根本就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单位真的全心全意为劳动者考虑吗?
说句腹黑的话,虽然现实中确实有单位会为了劳动者,而不太在乎自己利益的情形发生。但是,这样做的,貌似还是少数。
为了索赔,病人家属就得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要用呼吸机拖延已脑死亡的员工的“生命”。
而且,企业在脑死亡后的抢救行为还站在了道德高点上,有尊重生命,人命关天等的大义,让人无可指责。毕竟动机这种东西,除非当事人自己坦诚以告,否则外人推断出来的,未必会贴近真相。
单位有大义在手,要求尽全力救治实际上已经无可挽回的病人,很大程度上可能就是为了逃避工伤赔偿的义务。“
此时,道德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弱势的劳动者亲属。
继续用仪器维持已经不可逆转地走向死亡的劳动者,会面临人保不住,相应工伤赔偿也拿不到的触底局面。
放弃继续用仪器维持已经不可逆转地走向死亡的劳动者,会面临要钱不要命,唯利是图的道德批判与自己良心上的不安。
怎么选?
作为被咨询的律师,我都十分为难。
处于事件漩涡中心的当事人的煎熬,想想都让人崩溃。
好的法律应该让人信服、尊崇,而不是让人左右为难,被迫在利益与生命之间做出抉择。
所以,就我个人体验而言,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引发的人伦困境应设法通过修订该条内容,予以避免。
例如,对于第十五条第一款做适当的修改,去除48小时的限定,将因突发疾病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情形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加大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力度,避免出现这样的伦理风险。
毕竟,法律,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让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更像一个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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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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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以德服人的魔都老律师,以笔为刀的码字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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