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病了吗?|“长沙9岁男童被打死事件”刍议
警方通报概要
据湖南长沙雨花警方通报,2019年11月5日13时36分,雨花亭派出所接群众110报警称:在汇城上筑小区有大人打小孩。13时50分,雨花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嫌疑男子已被群众控制,被害人倒地、生命体征轻微;民警即安排现场120急救车先行开展救治,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5时25分,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及调查走访,警方初步查明:2019年11月5日13时30分,犯罪嫌疑人冯某华(男,30岁,河南滑县人,身高178cm,体重102kg)与被害人罗某(男,9岁,湖南娄底人)在该小区5栋电梯厅附近遭遇,后嫌疑人追赶被害人至5栋道路边将其摁到在地进行殴打。小区监控视频显示,此时并无其他人员在现场;约3分钟后,陆续有群众经过并报警;13时49分,闻讯赶来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华父亲与现场群众合力将冯某华控制。
经查。殴打罗琪的嫌犯冯某华有精神病史,曾于2010年在河南安阳市滑县老家两次入住精神病医院就治,一次历时四个月,一次两个月。目前,警方已邀请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对嫌犯进行鉴定。据警方初步调查,冯某华于今年11月1日随父亲来到长沙并入住事发小区,目前长沙警方已派民警到滑县调查嫌犯情况。
当时在场的人这样说
据网传视频显示,体格壮硕的冯某华光着脚,将罗琪骑在身下,右手持疑似改锥状器物,朝周围人挥舞。其间,被他压在身下的罗琪一直未动。当时,在场的周围人无人动手制止冯某华。
罗琪被殴打的视频很快传开,网友们纷纷质疑围观者的冷漠。11月8日下午,记者就“围观者冷漠”说法采访了多名目击者和小区居民。
居民胡女士儿子与罗琪是同班同学,且关系密切。胡女士称,她在房子里听到有人叫嚷,从窗户往外看,并没有看到情况。等她下楼才发现,罗琪正被男子压着打。当时已经有约20人围观。胡女士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
同样听到呼喊声的还有年近70岁的周先生,他当时正在小区内看人打牌。起初听到呼喊声,他以为是有人吵架。数分钟后,他再次听到呼喊声。他赶到现场,看到一位骑摩托车老人正准备拖开施暴男子,他也赶过去,将施暴男子拖开。
周先生说,施暴男子体格强壮,臂力很大,三人合力才将其拖开(三人中两人是老人......)。
李先生是小区里负责外墙装修的工人。他是赶到事发地点的第二人。
事发当天,他工作的位置距离事发地点约40米,他无意中注意到有个男子骑在小孩身上。李先生赶到现场时,罗琪的舌头伸了出来,脸色惨白,一直没有出声。
李先生马上喊来工友。赶来的工友有的拿来了木棒,有的拿来了用于房屋外墙装修的防坠网,准备把行凶男子制服。
李先生说,他到现场时,嫌犯手上拿着一把长约40公分的改锥。起初嫌犯还比较安静,慢慢的人多了,他就变得狂躁起来,不与人交流,独自大喊大叫。李先生和工友们试图靠近嫌犯,嫌犯就拿改锥朝他自己胸口捅。
“我们看那小孩子已经死了,要是强行上,可能造成行凶男子自残,到时候我们也有麻烦。”李先生说,不是我们不去救,是已经晚了。
记者在案发现场发现,离现场约百米处有小区的监控镜头。
对此,小区物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小区保安亭距离事发地250米。保安在赶往事发地途中曾折返过一次,想要拿一个网制服嫌犯,所以耽误了时间。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1月7日傍晚,一位自称当时也在现场的居民,在汇城上筑的业主群里发出了一条1000多字的消息。他称,当时他听到另一位小区住户和打人者的对话,以为这是一对父子。下楼围观时,他发现大部分人也和他一样没有搞清状况,“有人说是父亲失手打死了孩子,有人说不要上去,孩子已经死了。”
还有小区一名受访者称,孩子是个天使,他是帮我们挡住了灾难。
8日下午从事发小区了解到,案发后,小区有居民为死者家庭募捐,数小时内已募捐到千余元。不少前来捐款的邻居都表示遗憾,发生在他们身边的事,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
男孩父亲发了感谢信
11月9日上午,罗某的父亲在朋友圈发了一封感谢信,信中称:长沙市雨花区委、区政府、雨花亭街道办事处、雅塘村社区对小孩的不幸遇难亦深表哀悼及关怀慰问,并积极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尤其是小区邻居们和罗某的同学家长们热情关怀、捐款慰问,公安机关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让全体家属悲痛的心得到了相应的抚慰。特此衷心感谢长沙市雨花区委、区政府、雨花公安分局、雨花亭街道办事处、雅塘村社区及全体关心哀祭罗某小朋友的亲友和社会各界人士!
这封感谢信文本正式,有网友怀疑感谢信并非罗父本意。对此,罗某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感谢信是他发在朋友圈的,“因为我们家(孩子母亲)情绪不太稳定,所以所有事情都委托他们政府处理了。”
网友们怎么说?
网民们对此事的评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上:
其一,不明白为何旁观者如此冷漠?感叹道德沦丧,人性泯灭。
其二,惋惜孩子何其无辜?怜惜家长何其悲痛?
其三,认为我国目前的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方面的规定与制度不完善,导致无人敢上前制止行凶者、救助小男孩。
其四,认为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合理。
什么是正当防卫?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笔者不去评述人性、道德这一块儿,它太大太复杂了。笔者还是讲一讲相关法律的事情吧。
首先,自然要先科普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上去没毛病啊,这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精神病人就不用担刑责吗?
废话不说,直接上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分三种情况以区别对待:
第一种:作案时,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把其治愈后再放归社会。
第二种: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若冯某华行凶时已经完全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属于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冯某华没有完全丧失相关能力,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形式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由司法机关启动相关司法鉴定。
也就是说假设你去阻止冯某华,被他打伤甚至打死了,他可能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那如果是你把冯某华打伤打死了,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看上去有一点点绕,但结合本案的案情,根据前述的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你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样看来,好像也没毛病啊?
其实是有毛病的
也许看完上面两段,你已经觉得在场的人不动手,和法律无关,只关人性;或者是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一知半解,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
不,其实还是有毛病的。
我们来看有机构通过检索公开法律文书得出的一组数据:正当防卫辩护成功率万分之十三。
这说明什么?
这说明国家根本不提倡不鼓励正当防卫;或者也许国家是提倡鼓励的,但实际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是不提倡不鼓励正当防卫的;又或者司法机关是提倡鼓励的,但实际操作的部分人不提倡不鼓励正当防卫。
而这部分人是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意思。
法律规定是写在纸上的,当暴力侵害降临的时候,仅靠纸上的法律规定是无法避免受害人遭受暴力侵害的,只有最原始最直接的自卫,或他人拔刀相助、见义勇为、“行侠仗义”才能阻止暴力侵害。
我说得很文绉绉,其实就是“以暴制暴”的意思。
但长期以来,整个司法倾向、司法环境实质上是抑制这种自卫或拔刀相助、行侠仗义的。
我们这代人都是看武侠书长大的,都曾幻想“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可出手如果没好下场,我干吗出手?
某省检官微宣扬的最好的正当自卫方式是“跑”;被长期骚扰的女大学生一家三口反杀夜晚翻过院墙持刀暴力侵害扬言要杀死人全家的壮年男子,一家人都被刑拘了好一阵子;昆山龙哥反杀案倒是引来一片热议,万众欢呼,甚至成为了最高检的指导案例,可这还不是因为此类案例极其罕见吗?其他类似昆山龙哥反杀案的当事人可能是在监狱里看这条新闻的。
在遇到暴力侵害时,绝大多数普通人都是懵圈的、甚至可能大脑一片空白、全凭下意识来做出应对。当受害人、过路人、旁观者听了看了甚至经历了那么多“正当防卫”只是纸面上的权利,用得不好反而自己要去坐牢(而且这几率还不低)。很多人就会心有顾虑,受害人畏首畏尾,行凶者凶神恶煞;旁观者畏缩不前,行凶者一往无前。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和最后依靠,很可惜,我们刑案重事后惩治,轻事前预防(很多受害人其实在案发前都向警方求助过,但警方也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风向而师出无名);重和谐稳定,轻依法自卫的风气,导致长期以来,普通公民自卫权利缺失,不敢勇敢果敢毅然地和暴力犯罪做最直接的斗争。
我觉得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没毛病,但在实际落地时,尺度有问题,对于加害者的保护过重,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偏轻。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死板,极大地束缚了普罗大众正当防卫的权利和手脚。
这或许就是现在黑恶势力这么多的原因之一?
也或许就是武侠小说式微的原因之一?
自卫权利长期缺失的大环境下,就不要奢望民众有多高的血性与勇气了。
就像我自己问自己,假如我当时也在现场,在那短短的几分钟,最多十几分钟(根据警方通报)内,我有勇气挺身而出吗?答案是,不确定,真不敢拍胸脯说我会如何如何。
苛求在场的人要在短时间内判断冯某华的精神状态、加害程度、体力和武力值,还要判断案件性质、罗琪当时是否死亡、想一想自己的刑事风险民事责任,这些有点纸上谈兵了。这些都想清楚了,黄花菜都凉了;况且绝大多数老百姓根本就想不明白。
那当时决定是否出手的是什么?是血性、是武勇,而这些随着数十年如一日的司法取向;随着数量庞多的对敢于有血性、有武勇的人的不利案例和新闻的出现;随着日渐丰富的物质生活衍生出的精致利己主义。这样敢于匹夫一怒,血溅五步的壮士就会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少,越来越罕见了。
没有了充满血性的个体,就没有了充满血性的民众,民众没有了血性,辩证地看也算是有利有弊的。
结束语
以上文字其实颇不符合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冷静,分析也不够专业、深刻,观点有失平和、理性。
可已经不能在现场挺身而出了,如果在事后的键盘大合唱中还要用假声来歌唱什么。
这个,还不如闭口不言好一点呢。
法律没毛病,权利义务,白纸黑字;是非对错,清清爽爽。睹之令人感动。
祝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大路越走越宽广,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我愿添砖和加瓦。
IT IS OK!
保持安详,两两相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