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递延确认所得判定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2]68号
案件名称 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4-2015年与南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签订了5份技术产品销售附带服务合同,该笔业务收入53136536.76元,成本17806837.58元。经检查你单位已于2015年11-12月完成了交货、安装调试、收款、开具发票等合同规定的所有约定业务,并已计算出了该业务的实际成本并结转,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发生,你单位在2016年度计算相关企业所得税,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因此调增你单位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5329699.18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25%,2016年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15%,应补征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3532969.9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738641N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补征税款3532969.92元50%的罚款计1766484.9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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