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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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兰市税稽罚告〔2023〕10号
贺某某(纳税人识别号:632126XXXXXXXX0615):
对你(地址:青海省海东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4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2021年度在四家公司(陕西***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劳务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58,596.66元,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将2021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更改为96,000.00元,对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1,459.6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上述违法实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少缴的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1,459.67元处一倍的罚款,即1,459.67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