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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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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宁海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牟平宁海税 通 〔2023〕 60 号
牟平区***百货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370***KW812)
事由: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你户(单位)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现决定自2022年12月31日起终止你户(单位)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你户(单位)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你户(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税乎网www.taxhu.com链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