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原始股和配股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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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金税稽一 税通 〔2023〕10002号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201***322X):
事由:对你在2015年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检查时涉及税收问题。
依据: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于2015年4月13日将持有的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股权802702股转让给王某,此次转让的股权包含原始资格股501000股,累计配股301702股。2015年4月14日你收到股权转让款2205481元,你未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受让方王某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你需补缴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205481 X0.05%=1102.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你需补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205481-802702-1102.74)X20%=280335.25元。
补缴税款合计1102.74+280335.25=281437.99元。
对以上通知内容如有异议,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7天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五一路606号, 联系人:段娟 孙广明,联系电话:0579—83175573),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