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的经营所得发票,税务稽查按劳务报酬处理
纳税人识别号 91451***RPK852
纳税人名称 来宾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 〔2023〕 3 号
案件名称 来宾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 2019年跟***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检查情况如下: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饲料及水产品加工业务,有向境外融资及投资等方面的需求。你公司与***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事项,于 2019年5月签订了服务外包业务服务协议,成立了以华某某为首的项目组,开展越南海外市场的尽职调查、了解宏观资本市场等项目。
你公司介绍华某某给***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项目,你公司未与华某某签订过用工合同。
你公司2019年10月记1凭证记载借:银行存款-建行来宾城北支行(账号45050***0647) 1,150,627.62 贷:应收账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0,627.62,反映你公司建行来宾城北支行(账号450501***0000647)收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服务费1,150,627.62元。
2019年10月记4凭证记载借:主营业务成本-顾问费 1,046,025.10 贷:银行存款-建行来宾城北支行(账号45050***647)1,046,025.10 ,反映支付华某某服务费。
以上凭证显示你公司2019年10月9日收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入金额1,150,627.62 ,2019年10月16日分4笔将金额1,046,025.10 元转至华某某个人(账号62***1606)存款账户。
你公司跟***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公司签署《服务外包业务协议》中第三条第4点规定“乙方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的项目明细清单列明的自由职业者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及行政收费(如适用),在该款项从甲方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向自由职业者支付服务费时予以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华某某从事市场调研活动,你公司应在向华某某支付报酬时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2,900.88元(1,046,025.10/1.03*(1-20%)*40%-速算7,000-代开发票已缴5,077.79=312
【税乎网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显示不完整,根据税乎网小编测算,代开发票已缴个税5077.79=1,046,025.10/1.03*0.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决定处以50%的罚款,即拟罚款156,450.44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2-09 处罚截止期 2023-02-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