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补偿款逾6800万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黄税通 〔2023〕 1932 号
青岛***集团有限公司:9137021***795062Y
事由:你(单位)收取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款68470704元,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依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应将收取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款68470704元,按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为青岛华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开具发票、补正申报补缴上述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文书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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