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研发费税务稽查案例
1、纳税人识别号 450***186
纳税人名称 ***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 罚 〔2023〕 ***号
案件名称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根据你公司“银行存款”账簿、“其他应收款”账簿及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法定代表人熊***的询问笔录、相关的合作协议证实:你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帮助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银行贷款,贷得的款项由王***实际使用,并由王***归还利息和本金。以上行为应认定为你公司向王***提供贷款,王***通过熊***转交,用于归还银行的贷款利息应作为该单位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其中,2020年度共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40,506.34元;2021年度共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29,212.74元,未申报增值税;2022年度共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53,897.95元。2020至2022年度该单位共收取贷款利息收入共计723,617.03元,未记收入,未申报缴纳税费。
(二)你公司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反映,实收资本增加1,320,600.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三)经查实你公司向王***提供贷款,王***通过熊***转交,用于归还银行的贷款利息为做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2020年度共申报8项研发费加计扣除,经调查核实其中蔬果专用有机肥、牛粪为主料的有机肥、有机水溶肥料组合物共三项研发项目属于在该单位原有产品发酵牛粪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对牛粪的发酵菌种、时间、发酵温度、湿度进行控制,来调整各种有效成分的含量,以适应客户的需求。
三项研发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5,572.08元,已申报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11,679.06元;该单位2021年度共申报8项研发费加计扣除,经调查核实其中多功效有机水溶肥料、多功能复合生物菌肥共两项研发项目属于在该单位原有产品发酵牛粪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对牛粪的发酵菌种、时间、发酵温度、湿度进行控制,来调整各种有效成分的含量,以适应客户的需求。两项研发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6,126.22元,已申报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79,594.67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上述研发项目属于企业原有产品的常规升级,不适用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调整增加对应年度应税所得额。
2.各税种少缴税款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中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6,876.38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2-29
处罚截止期 2024-01-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纳税人识别号 914***B28
纳税人名称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三稽 罚 〔2023〕 26 号
案件名称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企业所得税
(一)经查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行为:
(1)将不属于研发人员的员工工资在“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科目列支,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
(2)将办公场所租金、汽车修理费、加油费、团建费等支出在“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科目列支,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其中2020年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7160.00元、2021年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43994.36元、2022年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67219.00元。
(二)经查你单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列支与公司无关费用的问题,其中2021年私车公用所产生的费用支出12968.00元、2022年私车公用所产生的费用支出2627.48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你单位2020年申报的研发费用为人员人工费用29680.00元、直接投入费用7160.00元,合计36840.00元。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办公场所租金支出合计7160.00元在“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科目列支,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将上述办公场所租金归集为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费用”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办公场所租金支出7160.00元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直接投入费用,但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的规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对上述办公场所租金7160.00元按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进行加计扣除5370.00元,因此应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5370.00元进行调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经检查调整,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由原申报数-21235.99元调整为-15865.99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应纳所得税额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1000.00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12-13 处罚截止期 2023-12-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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