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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版“不说理”民事判决书出炉!


来源:裁判文书网、民法典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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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篇判决书,除去当事人身份信息外,只有诉求、法条依据和裁判结果,省略了传统裁判文书的“被告辩称”、“事实查明”和“本院认为”等内容。


这篇判决书只给结果,不“说理”,并没有遵守《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文件要求,各位同仁,您怎么看?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2568号

原告:黄晓龙,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云汐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新村一巷7-8号7-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0Q7P4P。

经营者:周鹏。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销售过期食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云汐便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晓龙退还货款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的2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丽丽

书记员 曾 雄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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