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避险:合同中未对发票开具情况做明确约定导致税务损失,财务法务必看!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税务问题是重要问题之一。发票作为税务原始凭证之一,在公司税务账务处理中尤为重要,而在公司业务往来中就发票会存在什么样的风险,造成什么样的损失。
案例一:未约定发票种类导致税务处理处于被动。
(2021)沪02民终5834号
2007年5月24日,上海绿地腾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以下简称“绿地腾创公司”)与上海丰收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署《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曹杨路XXX号XXX、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2014年6月,绿地腾创公司、许利江、上海丰收日(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丰收日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丰收日公司)四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以下简称“主体变更协议”),约定2013年接上海丰收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通知更名为上海丰收日(集团)有限公司;因绿地腾创公司已在2014年6月26日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许利江,绿地腾创公司在系争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一并转让给许利江;上海丰收日(集团)有限公司在系争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一并转让给上海丰收日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丰收日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将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其全部权利与义务;各方均同意接受前款所述权利义务的转让,许利江及上海丰收日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并承诺继续按照系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原属于绿地腾创公司和上海丰收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020年3月、6月,丰收日公司致函许利江,提出因新冠疫情影响,希望许利江减免2、3、4月的租金。许利江回函表示,其作为个体在本次疫情中也损失惨重,对丰收日公司上述请求无力承担,并希望在5日内支付欠付2-5月的租金。
2020年8月10日,丰收日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请求:1.许利江免除丰收日公司2020年2月、3月及4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49,913元;2.许利江向丰收日公司开具2017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已付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向丰收日公司释明,因法院受理的2020沪0107民初16348号一案中,涉及欠付租金等费用的支付,丰收日公司亦在该案中的抗辩意见中提出减免租金(理由及金额均与本案相同),故综合上述情况,针对是否减免租金事宜将在法院受理的2020沪0107民初16348号一案中处理,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丰收日公司是否提出过无需开具发票事宜。丰收日公司称,其从未有过上述意思表示,而是自2017年7月起一直口头向许利江提出主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许利江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两审法院均认为:因为,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或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合法有效的发票。上述主体变更协议中并未约定必须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丰收日公司要求许利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诉请,缺乏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未根据实际交易约定发票详细,导致税务损失。
(2020)浙06民终4855号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华淘公司曾向龚元江采购袜子用于销售,其中的北极绒、任意门两个品牌,经双方确认交易总金额为5435205.06元,华淘公司已付4987855.06元。
而后,华淘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龚元江限期向华淘公司交付票面金额为5677102.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判令龚元江赔偿华淘公司税务成本损失738000元。庭审中,华淘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龚元江限期向华淘公司交付票面金额为5435205.0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审中,法院认为:华淘公司主张的财务成本,经确认,系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产生的税金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其他个人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淘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理应预见销售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但华淘公司径行与龚元江发生买卖关系,相应的财务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对华淘公司要求龚元江承担财务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有约定,则可以考虑把开具发票作为一方收取货款的附随义务作出相应处理。......华淘公司明知龚元江无法开具发票情形下仍与其交易,可认定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故对其要求以交易金额的13%计算税务成本损失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这一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风险要点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开具相应种类的发票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由于企业未对发票开具的具体细节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导致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遭受了损失。上述案例中体现了下列两方面的风险
1.合同审查不够详细
上述案例中,法院均对当事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主要因为,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法定的财务凭证之一,业务往来中无论开具哪种发票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指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缺乏合同依据,又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公司在合同起草时,能够加入足够详细具体的发票开具条款,包括发票的种类、票面金额、税率、开票时间等,甚至可以将送交发票作为付款条件之一(即“先票后款”)就可以避免在税务处理上陷入被动。
2.合同履行过程缺少监控
案例一中的当事人多次从2017年开始催要发票,一直拖到2020年还未解决,案例二中的当事人则在支付了近500万元货款后,才就发票相关事宜主张权利。从中可以看出两案例中的公司的业务人员都缺乏一定的财务知识,未意识到发票的重要性,导致问题长期未解决,损失进一步扩大。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公司的财务部门或法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状态,在没有发现对方没有交付合格发票时,及时要求业务人员主张权利或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就能避免损失扩大。
应对措施
1.AI合同审查 全面防范合同风险
企业合规大师的AI合同审查功能专注掌控合同风险,模拟律师、法务思维,结合司法大数据及真实合同纠纷案例正反向推送合同风险。AI合同审查可根据不同种类合同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易出纠纷的高中低频风险点,为企业用户详细解释合同风险,并提供专业的法律修改意见,无需专业法律知识储备也能全方位“查”对合同。
操作指引:
2.合同履约全记录 助力企业动态管理
企业合规大师的AI合同履约功能通过合同分类管理、履约台账展示、履约详情页三个部分为企业智能化提示关键履约节点、直观展示潜在履约风险,并增加合同履约各环节中的操作人、操作记录,实时更新合同履约状态,帮助企业有关部门快速掌握合同状态,避免违约或纠纷,扩大损失。
操作指引:
扫码免费体验小包公企业合规大师
www.xiaobaogong.com
喜欢小包公的文章?
欢迎分享,点赞,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