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避险|如未明确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能维权失败!
大家知道吗?合同中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违约责任,能够起到保护守约方利益,补偿守约方损失的作为。但在起草时,往往遇到无法列举详细违约情形或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的情况,导致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明确,无法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在遭遇损失后可能会维权失败。
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违约情形、具体性违约金、概括性违约金,收藏了,对以后签合同会很有帮助哦!
违约情形:是指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时,行为方构成违约,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违约责任。
具体性违约金:是指当详细明确的某一个违约情形发生时,需要赔偿多少金额,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概括性违约金:是指无论发生何种违约情形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就需要赔偿多少金额,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具体违约情形无法列举时,概括性违约金可以作为兜底性条款。
在企业签署合同的过程中,能为合同加上一层“保护膜”的最好办法是在合同中加入“概括性违约金”条款作为兜底,那么“概括性违约金”该如何约定?其适用范围是什么?我们参考如下案例:
案例一:当概括性违约金包含了多种违约情形时,有具体违约情况发生,可在违约金总额的基础上考虑索赔。
2016年3月2日,两原告与被告张菁经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被告张菁购买两原告所有的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建筑面积152.5平方米),售价688万元(原告净得价),被告张菁须于2016年3月2日向原告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6日前追加定金90万元,首期房款201.4万元(含已付定金100万元)须于2016年4月17日前转账支付原告,第二期房款481.6万元,须以银行贷款形式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具体以贷款银行放款日为准,若被告张菁未能按计划贷足或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不足部分张菁同意自银行贷款批准或不批准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解交监管账户),尾款5万元于户籍迁出后房屋交付当日双方自行交割;
原、被告如有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等,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37.6万元(按总房价20%计);如被告张菁申请贷款额度不足或无法获得贷款,则应于出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部分房款以现金支付原告,逾期支付须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原告以被告未付房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购房款158万元及违约金137.6万元、利息(利息以15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合同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37.6万元及迟延补足贷款违约金,本院认为,第十五条约定的迟延补足贷款违约金应基于对原告总损失的补偿包含于第十三条概括性违约金条款之内,不宜重复计算,因被告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鉴于两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具体损失,本院酌定支持违约金10万元。
案例分析:
在以上案例中,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已约定好概括性违约金以及多种违约情形,但由于其中关于违约赔偿的条款已包含另一条具体违约情形的赔偿,因此不支持重复计算,法院会在概括性违约金总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考虑实际违约金10万元,而不是原告要求的137.6万元及迟延补足贷款违约金,这也能保护被告支付合理赔偿,而不是被漫天索价。
案例二: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概括性违约和具体违约金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种违约金约定进行索赔。
2014年7月19日,出租方(甲方)永豪租赁公司,借租方(乙方)陈辉全(合同署名陈辉权)签订书面《塔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支付:乙方租赁塔机租金每月结算当月租金给甲方;若乙方无故延期,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塔机或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向乙方每天收取总金额3的滞纳金。
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每份叁张,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若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贰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因借租方未支付租金,出租方起诉要求借租方立即支付塔机租金、安拆费共计655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租赁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租金每月结算当月支付,如延期则每天收取总金额3的滞纳金。同时,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若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2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被告陈辉全迄今只支付了40000元费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付款,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违约责任条款,也约定了具体性违约责任条款,原告现选择适用概括性违约责任条款,即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当合同中同时约定概括性违约金和具体性违约金时,守约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赔偿约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此案中按照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的赔偿,守约方能够索赔的金额较小;但如果按照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守约方可以一次性获得2万元赔偿,而守约方可以选择这两种赔偿方案中的一种,法院都是支持的。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概括性违约金的约定可以有效解决违约情形无法完全预计或完全列举的情况,既可以避免守约方向违约方漫天索价,重复计算赔偿的情形,在多种违约赔偿的约定下,也能很好地保护守约方可以依照自己的情况做出最好的维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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