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取得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定“密不可分”吗?
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问题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即使是在婚内,有些财产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判断婚内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首先是尊重夫妻双方对彼此个人财产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约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即为夫妻个人财产。其次是如果夫妻双方未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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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房屋如果未进行投资,也没有通过买卖去谋利,房屋被征收换来的补偿款,不是生产、经营、投资的结果,只是房屋价值的变现,因此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从其约定,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未作约定,则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是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出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部分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在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出售的增值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为个人所有,而不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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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判断夫妻分居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在法律上依然是合法夫妻,并且分居时间无论长短,依然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判断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共同财产,如果符合该规定,即使双方分居,一方所得财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符合该规定,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6: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不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对婚内所得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结果有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归属约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1.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如果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约定不适用;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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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答案是可以的,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换句话说,一种情况是一方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种情况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急需医疗费但另一方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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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供稿:立案庭(速裁) 顾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