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金融构造:商业银行嫁接信用合作机制
【编者按】2022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有效发挥商业性、开发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作用”。本期聚焦“合作性金融”这一农村金融领域的经典话题,邀请多位知名专家撰写文章,纵论新时期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以飨读者。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金融构造:商业银行嫁接信用合作机制
陈林
作者简介:陈林,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建设银行“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
引用格式:陈林.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金融构造:商业银行嫁接信用合作机制[J].农村金融研究,2022(3):21-31.
「摘要」“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实践中的最大短板在于信用合作。为了完成“三位一体”的金融构造,论文提出了信用合作的若干创新方向:嫁接社区合作、综合合作;体系支持、行业管理和政府引导;作为一种机制而非机构,可以不设“资金池”;金融科技赋能信用合作,有望实现“弯道超车”。超越商业银行的惯性思维定势与合作金融的传统组织形式,使之相互配套。综合各地试点经验,论文提出了商业银行嫁接信用合作机制的若干信贷业务创新模式,包括依托合作经济组织的助贷、委贷以及转贷或配贷。还可以创新支付结算业务,实现合作经济的“公共簿记”功能,推动支付便利化、交易结算与分账返利一体化。进一步推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系统集成,发展基于互助合作的新型平台经济,可以实现数字化与合作化的相得益彰,促进共同富裕。
「关键词」“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信用合作;商业银行;平台经济;平台合作社
一、引言
未来农业农村改革的主要突破口在哪里?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探索推进的“一系列农业农村重大改革”的主要代表(中央农办,2018),并已在全国推广。由于“三位一体”横跨多个部门职能和学科领域,对于旧有利益格局、认知框架、思维定势有所冲击。其关键的瓶颈制约,更在于对金融功能的构造、科技平台的支持上。长期以来信用合作是“三位一体”实践的最大短板所在。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三位一体”改革重整旗鼓。2014年1月,时任山东省省长郭树清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指导农民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郭树清,2014)。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山东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该省试点顾问、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小农组织起来,真正走上“三位一体”的合作道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吴晓灵,2015)。2017年2月,中央农办主任唐仁健解读当年一号文件强调指出“有新意的地方”是“见物也见人”、积极发展“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2017年6月,全国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现场会专门到这项改革的始源地瑞安召开,也是一种致敬和呼应。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载入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并提出“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也是“三位一体”的应有之义)。
2021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1〕2号),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并把推进“区域性联合”放在首位,这是对社区综合合作的重视。2021年6月,《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中也提出,推动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
由此可见,新一轮改革正在到来。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在互助联合的基础上,生产服务、供销服务、信用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协同与融合;更多注重社区依托,侧重发展综合合作,形成大规模、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三位一体”实质上是对欧美专业合作社模式与东亚综合农协模式的取长补短,又可对苏联模式集体经济的历史成果进行嫁接改造,是社会主义合作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陈林,2015)。
正如供销合作不等于原有供销社,信用合作也不等于原有信用社。供销合作、信用合作,都是合作的功能形式。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为各级各类合作事业包括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也为商业银行带来挑战和机遇。如果缺乏现有银行体系的支持,“三位一体”固然会步履维艰;但如果现有银行体系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成长中无所作为,也可能在农村市场中进一步被边缘化。
二、“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金融构造:信用合作机制的创新方向
(一)大力发展信用合作
纵观全世界的农业农村发展,但凡较为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大都以合作经济为主导,其中包括合作金融或信用合作的有效运作。欧美多是专业化的信用合作(合作银行)体系,例如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德国合作银行都是在本国和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大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究其本源仍然属于信用合作。亚洲更成功的模式则是多层次、半官方的综合农协(具有公法地位的合作社),内嵌金融功能。如日本农林金库、韩国农协银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会信用部,在当地农业农村领域具有绝对优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迄今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银行体系,更缺乏内嵌金融功能的综合合作组织体系。因此,更要大力发展信用合作。
(二)信用合作应嫁接社区合作、综合合作
从广义上讲,信用合作以及供销合作、各种生产服务合作,都是专业合作的具体形式。专业合作是相对于社区合作而言的,也是相对于综合合作而言的。很多时候社区合作与综合合作是高度同构的。信用合作是贯通各种合作的最佳纽带。
专业合作主要基于“业缘”,其在欧美专业化、规模化农场条件下得到了长足发展,而在业务多元化基础之上开展综合合作,共享资源与网络,涉及客户对象的高度重合,业务链条的起承转合,便于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优势。比如,发达地区存在很多“专卖店”,欠发达地区多为“杂货店”。在东亚的小农社会,社区长期稳定,基于“地缘”的社区综合合作更有其客观优势。中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属于这种情形,这也是“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重要基础。
在交易量、交易频率不高的情况下,合作金融很难单独存活,不宜与产供销业务搞成“两张皮”,要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相结合,嫁接社区合作。德国传统上就有一些兼营供销业务的信用合作社,农村地区更多。中国台湾地区的主管部门也批准储蓄互助社可以代办与社员日常生活有关的生活必需品消费业务,这实际上属于供销合作(“供”)。至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会与日本、韩国的农协,更是类似“三位一体”,业务多元化综合运营,内嵌有自己的信用部(银行)。
社区熟人社会,蕴含着丰富的信用信息,特别有利于信用合作。缺乏社区合作,合作经济只能是无本之木;缺乏信用合作,合作经济更是无源之水。如果没有综合合作、社区合作、多层次合作作为依托,从经济体量上来说,小农很难维持信用合作;从资金用途来说,也容易发生资金外流;这样的“信用合作”甚至会发生异化。
(三)信用合作有赖于体系支持,也需要行业管理和政府引导
对于合作经济来说,足够的经济规模与有效的管理半径是一对矛盾,这需要通过多层次合作体系来解决。具体到信用合作,唯有植根于基层社会,才能将合作成本和风险降到最低,也有利于合作成员更多地参与管理。但是,涉及通存通兑、结算清算以及资金调剂、担保增信、品牌推广、审计监督等方面的需要,都需要联合组织的体系支持,否则基层合作是难以为继的。
原银监会从2007年开始陆续审批成立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分布于全国各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农村资金互助社都还很弱小,业务过于单一,缺乏社区综合合作的基础,更没有组织体系(联合社、行业协会或联盟组织)的支持,实际上是按照商业银行标准去监管,监管涉及流程过于繁琐,而县域以下的监管力量又极其薄弱。其问题恰恰在于没有发挥互助合作本身的特色与优势。
我国宪法中有合作经济(包括“信用合作”)的条文,中央的多个政策文件都允许甚至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是迄今在具体法律上并无专门规定。
对于信用合作(合作金融)的行业管理存在缺位。行业管理不仅是监管,也应有促进发展的责任。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局,1998年更名为“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增加了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2003年,中国银监会(现“银保监会”)成立后职能移交,改为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2015年又改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之“名”已不存。原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纷纷改制为农商行。2012年以后,没有审批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近些年对于“新型合作金融试点”或“信用合作试点”,一再强调“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村信用互助业务纳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这为地方改革创新留出空间。
但是,不能以属地化管理为由,淡化行业管理的必要。如果相应业务缺乏中央指导机构,地方上必然无所适从。在央行或银保监会内部,仍应有专门的司局,负责信用合作(合作金融)事项。相应的政府职能可以简化,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建立合作经济(包括信用合作)的多层次(乃至全国性)联合组织,作为行业性自律管理组织,也接受政府委托行使监管职责。
从国际经验看,对于合作金融的管理和监督,较多依靠行业自律,因此“联盟”组织不可或缺(政府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也可对“联盟”作出授权、委托)。合作经济的联合组织往往有其特殊地位,有些属于半官方组织,特别在小农社会条件下,小农的大规模合作难以自发产生,能够做到“被动不被迫”“自愿不自发”就不错了。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小农合作都是官方主导,有特别法保障,具有公法地位和某些特许权(陈林,2009)。
(四)信用合作作为一种机制而非机构:可以不设“资金池”
资金池造成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逐一对应,其在便利交易的同时,也产生了特殊的金融风险。“一对一”甚至“一对多”“多对一”的借贷纠纷,尚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程序去处理,如果形成了“多对多”的借贷纠纷,特别是到了一定的数量级以上,将迅速演化为社会稳定问题,在金融杠杆的作用下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因此,要尽量避免涉及“资金池”。
信用合作可以理解为一种机制,不一定建立实体的组织机构,也不必形成资金池,因而无须以金融牌照为先决条件。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的本质是信息。如果我们通过组织化的方式降低了客户(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助于提升农民的信用,这其实是一个金融过程,但并不依赖真金白银。
合作经济组织植根于基层,开展征信评级、小组联保和反担保增信,可以充当银行的助贷机构,这已经具有某些信用合作的内涵。如果进一步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可由银行全流程托管,从银行角度可以理解为一种“委托贷款”,即某个、某几个成员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给另一个成员。以上两种情况均不会形成“资金池”,尽量把资金流以及相应的账户、支付、结算留在银行体系运转,避免了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并以此化解金融风险的隐患,加强信用发现与增进机制,克服长期以来信用合作难以规范、难以复制和推广的困难。
从理论上说,在一个相对稳定封闭的人群中,轮替开展互助委托贷款,经常调剂资金余缺,可以达到类似合作金融的效果,这就不涉及机构问题、牌照问题,只是作为银行在正常经营范围的一种产品设计(相对于客户,就是普通的民商事契约及其组合)。
(五)金融科技赋能信用合作,有望实现“弯道超车”
传统意义上的合作金融都是资金池模式,国外更是已形成发达的合作银行体系。资金池及实体金融机构的出现,其优势在于降低了日常交易成本。正如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组织(当然也包括金融机构)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有其现实合理性。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固然可以将组织机构还原为一系列契约,将复杂契约还原为简单契约的叠加,但其中必然涉及交易成本的上升。要解决这个问题,在过去是难以设想的。
现在则借助于先进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契约设计,优化简化流程,通过互助增信、银行托管、封闭运行等方式,迅速、高效地促成交易,同时避免了新设机构或金融牌照的障碍。还可以进一步创新支付结算业务,帮助建立合作经济的账户体系和簿记系统,促进资金分账、交易返利的便利化、规范化。通过软件设置和大数据监控,有助于防范资金挪用、乃至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于需要限定对象和用途的资金,可以采用可编程的数字货币。
这恰恰是我们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望实现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弯道超车”的地方,不再需要简单重复国外的发展路径。
类似的例子如Uber、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的出现,使得乘客可以随时随地用车,只需要通过普通的订单、一系列简单的交易行为就可以实现。过去要达到同样的即时服务效果,需要专职的司机甚至车队来保障,要建立正式的劳动雇佣乃至企业组织。网约车平台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复杂高频的市场交易未必都需要“内部化”“机构化”。金融科技平台之于信用合作,也是如此。
(六)商业银行、合作金融相互配套
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要充分发挥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各自的优势,做到合理布局、分工协作、优势互补。2022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有效发挥商业性、开发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作用”。
商业银行(特别是具有政治担当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合作金融(信用合作),各有短长,未必是非此即彼、甚至彼此对立的关系。
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 囿于传统的体制机制,难以持久深入农村。合作金融,则有利于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具有草根优势,但是过于分散、弱小,容易成为监管盲区。合作金融很难单独存活,要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相结合,否则就是无本之木。简单重复欧美日韩等国一两百年来的合作金融发展路径,未必可行,也没有必要。但是合作制的基本精神不会过时,需要在新时代探索新形式。
我们需要反思银行本质,其实银行主要有两个基本的社会功能:一是存款账户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支付结算服务。这方面的科技和装备投入越来越大,合规成本越来越高。二是对于信用的判断、投放。互联网、大数据能发挥增信作用,但熟人社会、扎根基层更有其独特优势。
近些年,关于“重建合作金融”的讨论趋于活跃。一些激进的意见和主张认为,干脆大量重建“真正的”信用社、合作银行,有的甚至提出要把已经改制的农商行“改回去”。但问题是,我国城乡金融网点已经不少,金融持牌机构的基础设施投入、合规成本都很高,大量重复建设很不划算,更有人才队伍不足、监管能力有限等方面的瓶颈制约。
可以探索超越合作金融传统模式,另辟蹊径,完成“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金融构造。专注于信用本身,尽量避免涉及“资金池”。发挥银行优势特别是金融科技优势,积极嫁接信用合作机制,在信贷和支付结算等业务上都有很大的创新空间。
三、商业银行嫁接信用合作机制:信贷业务创新
(一)助贷:依托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征信评级及互助联保、反担保增信
正本清源,追溯到2006年浙江“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先行试点之初,即发起组建农村合作协会及信合联盟,以期重点弥补信用合作的短板。相关方案最初是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上获得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扬长避短,充分利用银行的结算网络、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发挥自身植根乡土、信息充分、管理简便的独特优势。
银行依托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用调查、推介、评级工作(类似于征信,更多可借助于互评),相当于银行贷前的一部分工作“外包”给了合作组织,贷后管理和催收也可“外包”。信用评级要有“含金量”,最好与担保结合——你愿意为他担保多少钱,才是最真实的评级,进而起到增信的作用(陈林,2007)。
创新“小组限额联保”,是对过去推行的“小额信贷、五户联保”的改进。过去的“五户联保”,通常是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过重及相互纠缠令人却步,甚至造成逆向淘汰。有的金融机构则为了被动完成任务指标,挑选足够优质的客户,再额外找几个“联保”成员,有违扶贫支农的政策初衷。
因此,需要对联保成员的责任设定上限,实行“限额保证”或“有限责任保证”,并解除彼此的共同连带关系,实现多人的保证额可累加,这样有助于让更多人打消顾虑、加入联保。引导这些联保小组长期、循环运转,实现信用的滚动积累。
直接由合作社提供担保,当然是一种便捷的方式,也属于互助增信范畴。主要从事担保业务的合作社,可称为“担保合作社”,在国内一些地方也有探索。
限额联保的引入,可以发现和增进农村信用。至于反担保的引入,是为了盘活农村的抵押物资源,也可以进一步增进信用。例如农作物、农机具、牲畜乃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等,银行难以接受和处置,但当地基层组织有其处置优势。因此,可由合作社向银行作为担保人,借款人以农作物、农机具、牲畜乃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等,向合作社提供反担保。这样全盘皆活(何广文等,2021)。
在上述模式下,借贷关系仍在银行及其客户之间,贷款审批权在银行,最终信用风险也在银行。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是客户与银行的居间中介,不与银行体系争夺市场、争夺存款,帮助银行扩展营销网络,容易取得银行的支持,客观上起到“助贷机构”的作用,反过来巩固自身的存在基础。这样既控制了金融风险,又放大了农村信用。这一设计与孟加拉乡村银行有异曲同工之处。银行为此可以开发出一种“合作经济互助担保贷款”或者“合作经济互助增信贷款”。
类似的,山东省信用社系统,曾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城镇专业市场为依托,对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在自愿组成“信用联盟”基础上推出商户集群式贷款模式,其实也是部分回归合作制本源的尝试。民生银行则针对小微企业势单力薄、无资产担保抵押的弱点,积极推动“城市商业合作社”的建设。
(二)委贷:支持合作经济成员开展资金互助,由银行全流程托管
传统的合作金融模式,类似一个小型内部银行。管理者的大量精力不得不用来处理资金保管、结算问题,容易滋生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影响了合作金融在基层信用体系上的优势发挥。随着银行服务越来越便利化,合作金融可以直接利用现有银行体系的基础条件。
前些年山东省政府开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试点,合作社信用互助由银行全流程托管,成为“三位一体”金融构造的另一种稳健形式,也是行之有效的。在此模式下,不设“资金池”,钱不由合作社及其负责人经手,保证安全;走了银行的账,便于交易的计量和分红;由于资金保持在银行体系内部流转,避免了农村金融的恶性竞争;合作社或其相应小组承担贷款审批责任和风险,借贷关系在社员、合作社之间。
站在银行角度来看,这其实又是一种“委托贷款”(委贷)业务。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然人——当然包括农民,也可以是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在监管上不涉及新的资质许可。
这种“委贷”(委托贷款)业务,可以是“一对一”的,也可以是“多对一”“一对多”进行撮合匹配。银行为此可以开发出一种“合作经济互助委托贷款”。
这种委贷模式的特点或难点是:1、农民及合作社涉及的经济责任较重,合作社进入试点的准入门槛较高。第一种助贷模式下,征信评级等貌似复杂,但是“容错性”较高,因为最终还是银行自己把关。2、由政府金融局或者托管银行直接面对千百家试点合作社是很难胜任的,需要有个协会或“联盟”组织的构造,起到自律监管、协调服务的作用。3、现行的线下流程手续过于繁琐,业务量上不去,托管银行以及合作社两方面都缺乏经济激励,尚需金融科技支持。
在上述“助贷”和“委贷”模式中,合作经济组织在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可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相应承担更大责任和风险并享有风险收益),如对某些社员(客户)提供附加担保,甚至配套提供一部分资金(与下面的第三种模式结合)。因此,几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可以交叉组合使用、相互补充。
(三)转贷或配贷:银行对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转贷”或“结构化配贷”
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实践中,有一些批发贷款是与非金融机构合作的。这种“转贷”方式,对于商业银行涉农业务也应该是适用的。合作经济组织理当成为首选伙伴。如中国农业银行曾专门向四家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扶贫小额信贷组织提供批发贷款(张永升等,2012)。
在合作经济组织中,银保监会审批的资金互助社、一些地方金融办审批的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监管上较为规范,其对于农户信用状况更能掌握,但是会受到融资能力的限制。在银行对其“批发资金转贷”模式下,资金互助社承担农民客户贷前审查、贷款审批的全部责任和风险,自身需向银行承担还本付息义务;银行可保留监督检查的权力。
另一种风险共担的方式,类似“配资”,可以称为“结构化配贷”或“配贷”,也是一种“联合贷款”。即由资金互助社(或类似组织)与银行按比例配套资金,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为相同客户提供融资。这是一种类似“银团”贷款的安排,并可按照不同资金来源的风控要求、风险承受能力、收益期望等,内部分为优先级贷款和普通级贷款。如果由贴近基层的资金互助社负责日常管理,其有理由分享更高的回报率,在还款顺序上则可以作后置安排。
四、商业银行嫁接信用合作机制:支付结算业务创新
(一)合作经济三大账户体系:公共簿记及其金融支持
合作经济的核心本质不是出资者的联合,而是交易者的联合。当然,为了确立合作社的经济基础,同时增强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参与意识,也是为了迁就社会上对于“出资”才是“老板”的习惯观念,合作社还是有必要建立出资制度。为此,可以区分合作社基本成员(出资成员)、联系成员(只要求与本社进行交易),不必要求所有合作社成员都是出资成员。现实中很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属于虚报,不如还其本来面目。在成员分类的基础上,对于合作社股金还可进行结构化设计,区分资格股和优先股。
与股份制的根本不同在于,合作经济并非主要按照出资额决定表决权和收益分配,而是更多以交易额(可转换为“交易积分”)为基础。合作经济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本组织进行交易,各种交易往来形成的债权债务净额,类似于成员在本组织的存款或借款,可以称之为“储值”,不妨联想为一些商家的购物卡、储值卡(储值为负值,就相当于透支或者借款)。
这样我们就可以构建合作经济的三大账户体系,包括:股金、积分、储值。各种经济业务和行为,无论供销存借,其实都体现为上述三大账户的增减流转。
账户体系是簿记的基础与核心。马克思很重视簿记,并认为:“银行制度,就其形式的组织和集中来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精巧的和最发达的产物……银行制度造成了社会范围的公共簿记”。
长期以来,银行主要发挥了资金簿记功能,近些年异军突起的电商平台则较好发挥了交易簿记的功能,这恰恰造就了电商平台涉足金融的基础,发人深思。银行在支付领域的市场也受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严重挤压。合作经济领域的支付结算服务有其特殊性,在发展上相对滞后,因此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新兴市场,银行要在这个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需要加深对于合作经济的理解,提出切乎痛点的解决方案,加快形成合作经济的“公共簿记”。
(二)支付便利化、交易结算与分账返利一体化
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与核心要求是交易返利,以客户(也就是合作经济成员)的利益为主导,但长期以来并未得到严格遵守,致使假合作社泛滥成灾,影响了真正的合作经济获得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其中的原因,除了政策上、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利益格局的长期阻碍之外,也是由于合作经济实行交易返利的前提,是对于纷繁复杂的交易行为进行详细及时记录,以及准确的计算和支付。这对于普通人群来说困难太大,也是现实中合作社普遍不规范的一个技术原因。
在合作经济的“公共簿记”或者记账核算和支付结算上,长期缺乏成本低、简便好用的技术工具,这个问题不容小觑。特别是在小农合作、综合合作条件下,交易量普遍很小且品种繁多、标准不一,合作交易的组织和监督成本(包括核算与结算)令人望而却步。
如果推进合作经济内部账户与外部银行账户之间的绑定和联动,有望实现支付便利化、交易结算与分账返利一体化。
(三)交易平台的“二清”规避:同时完善合作经济的分账返利
互联网交易平台,特别是电商平台,容易发生结算资金的蓄留即“资金池”迅速膨胀的情况。不仅存在资金挪用、甚至卷款“跑路”的风险,还有信息泄露、甚至伪造、变造交易信息的可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只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开展资金支付结算金融服务。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主要认定标准”中指出,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
交易平台的“二清”风险,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但自行申请或直接收购支付牌照,这样的投资和运营成本显然不是绝大多数平台所能负担的。为此,商业银行可以推出分账系统,提供“支付+资金分账+二清合规”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不仅保障平台的资金安全,也为平台记账、对账、分账等提供便捷。其优势在于:一是避免与平台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二是增加平台公信力,三是拓展综合金融服务。
交易平台“二清”风险规避,所需要解决的“分账”问题,与合作经济需要解决的“返利”问题,是高度同构的。大型合作经济平台(特别是就其供销合作而言),与传统电商平台一样会遇到类似问题。可以把平台理解为一个合作社,平台入驻商户好比是合作社成员,借助平台对外开展业务、发生交易。通过合作经济平台对外交易,资金沉淀在平台,不仅有资金本身的风险,也有税务上的顾虑。
尤其是,合作经济成员通过平台对外交易(包括采供、销售),每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数量、乃至业务品种、质量规格各不相同。平台(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可以有返利、提成、分佣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安排,这些安排既可能是按价款计算的,也可能是按实物量计算的,乃至有更复杂的结构化安排如超额(或全额)累进(或累退)等。合作经济成员还有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作经济成员的经济实力、交易量普遍较小的情况下,组织运作和管理监督成本过高必然削弱了合作经济的发展。
而有了分账系统的技术支持,返利的计算和支付高度便利化,组织管理的成本下降,从而使合作经济更具现实的可行性。这个问题如果解决好,合作经济将有跨越式发展,包括网上平台也大有前途。
(四)合作经济体系化条件下:合作集团财务公司及银行支持
在未来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化、集团化的整体架构下,各级各类合作社在支付结算上可以借助现有的商业银行,比较容易理解的参考模式是银行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代理结算乃至现金管理服务。
其实,财务公司的基本原理好比是一个集团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集团财务公司向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支付结算、资金调剂、授信融资等多种金融服务,但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又要依托商业银行来完成最终的资金结算服务。在网络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银行与财务公司业务之间的无缝对接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相对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合作经济组织集团财务公司”(暂且名之,可简称“合作集团财务公司”),主要为农民及其合作社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功能更完整,但也离不开银行的大力支持。此外,一些较为成熟的银行现金池(Cash Pooling)服务,也可提供类似的功能。
五、数字化与合作化相得益彰:新型合作经济的系统集成平台
(一)合作化平衡数字化:基于互助合作的平台经济
数字化是大势所趋,这极大提升了生产流通效率和生活消费体验。平台经济是数字化的产物,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作为一种新型资源配置方式,可以广泛动员社会的供给与需求,快速精准地实现供求之间的智能化匹配。
但从国外到国内,现有常见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大都是建立在股份制逻辑基础上的,固然取得了极大成功,但在其发展初期与社会公众分享了一些价值之后,有些已经出现了资本无序扩张乃至垄断的趋势,对于消费者、生产者两端的利益空间构成较大的挤压,最终大获其利者是平台背后的国内外资本。这是需要引起警惕的。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未必需要干预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日常经营与决策。在少数的情况下,强行分拆垄断企业,或者限制强强合谋乃至合并,是有必要的。这在国际上多有先例可循,在中国也不乏依据。在更多的情况下,主要应靠鼓励和扶持弱小分散主体的合作与联合,起到制衡强者的作用。合作经济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它既没有破坏市场机制,又有助于社会公平。合作化可以有效平衡并矫正数字化带来的异化和弊端,更是反垄断的利器。当然,数字化也为合作化带来效率的极大提高。当下更需要站在直接生产者、最终消费者的本位,借助科学技术最新成果,构造新型合作经济平台,惠及人民群众。
在国外已经有一些“平台合作社”(Platform Cooperatives)的探索。Twitter的部分股东一度发起投票,试图将该社交媒体转型为合作社(Keith A S,2017),这个提案虽然没有获得多数股东通过,但也多少反映了一些趋势性的苗头。MiData这家“健康数据合作社”则托管会员用户的病历,将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和货币化前景交还其主人,与商业化的数据中间商展开竞争(Margaret H,2017)。
最初在德国兴起、近来在英国流行起来的Fairmondo(名字意指“公平世界”)就是一个合作社版的Amazon或eBay,它最终将由各个地方的合作社所有,而他们所用的软件允许其他人免费采用、修改和自用。
在意大利,针对Airbnb等短期租赁平台的弊端,作为非营利合作社的Fairbnb.coop在保障房主和住客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将平台收益分享给整个社区。
这样的实例已有不少,涉及诸多行业和领域,究其本质是要实现一种开放、共享、去中心化的互联网,由此从根本上改善社会经济状况。这既是合作经济与平台经济的结合,也是与IT界开源运动(OpenSource Movement)的结合。通过新型合作经济平台,大量高频快速撮合交易可以显著提升合作经济的规模优势与运行效率,特别是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小农合作难以形成的困局。
(二)“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系统集成
基于互助合作的新型合作经济平台亟待重视和发展,这需要运用系统集成的方法论。2017年,复旦大学首届博士后创新创业项目“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系统集成”,提出了基于区块链的信合联盟数字化架构方案。关于“三位一体”“数字化”“系统集成”的提法也为2020年4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所采用。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正在引领改革潮流,其中的不同功能模块在各地多有实践,有的也采取了线上的方式,但是尚缺乏一个系统集成平台,更有待形成大范围、多层次的联盟体系。
信用合作的基础条件是信息。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突破,打破了过去多年的瓶颈制约,使得“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组织成本显著降低,复制及推广速度显著加快。未来可望形成全社会、多层次、覆盖城乡、贯通网上网下的合作体系。这样一个庞大而又贴身的合作体系,提供了学习交流平台,为广大成员的创业与创新提供机会和便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三)大型商业银行的相关优势与努力方向
现有互联网头部企业的盈利模式,在本质上与新型合作经济并不相容。诸多农业龙头企业或商业龙头企业,长期以来与农民及消费者交易频繁,价格上彼此博弈,不可能脱离自己的利益立场去构建新型合作经济平台。各种逐利资本站在交易对手方,都很难真正支持合作经济。各级农业农村、商务、供销社和金融监管等部门,由于职能分割,一直未能全面推动合作经济。
而小生产者、消费者力量分散薄弱,并不容易自行产生合作经济意义上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类似于国外金融和商业体系早已发育成熟,电商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表现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国外合作经济两百年来线下发展趋于成熟,而线上平台发展相对滞后。这可能是互联网平台的最后盲区,也是对于中国的一大机遇。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参与“平台经济”,如果简单重复阿里、京东、美团等互联网头部企业的现成模式,很难取得成功,纵使商业成功了也没有多大意义。相比于其他产业巨头,恰恰因为大型商业银行在农业农村利益格局中羁绊较少,相对具有一些超脱优势。在农村经营网点太少、管理半径太长,也使得大型商业银行更有必要借助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以及系统集成平台。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分行针对供给、流通和消费“三端”,加大对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的金融支持(冯建龙,2020 ;黄平,2017)。中国建设银行设立了农业农村产业链、供应链、信用链“三位一体”系统集成项目组,部分成果已在若干县市进行验证和试点(李征远、侯璟麟,2021)。还有一些地方性银行也在积极进行相关的探索和实践。但在理论指导和经验整理上有待加强。
大型商业银行深入拓展合作经济的应用场景,在获客、风控上都有重要意义。不仅需要深入产供销流程,也要深入理解社区综合合作。最佳切入点在于提供数字化支持。当务之急是梳理和整合生产、供销、信用三大服务链条,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利用金融科技优势,提供软件支持和支付结算、资金托管、委托贷款等服务,大力发展基于互助合作的新型平台经济。依托平台既可以为线下正式注册的合作社服务,也可在线上便捷形成各种“虚拟合作社”,最广泛联系广大农民和消费者,建场景、引流量,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
六、结语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金融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在体制机制顶层设计上下功夫,鼓励开展农民合作金融试点,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习近平,2014)。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组织化的主要形式。信用合作不仅意味着资金及其收益在当地“内循环”“微循环”,还将持续积累互信,有助于不断改善社会治理,促进共同富裕。
商业银行促进信贷业务和支付结算业务创新,积极嫁接信用合作机制,实现“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金融构造,进一步发展基于新型合作经济原理的“平台经济”,有望走出新型合作化的中国道路,也将为商业银行支持乡村振兴找到现实可行的路径。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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