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球密码简报(第16期)丨香港SFC确立加密货币交易监管标准
一、监管标准制定的背景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SFC)联合发布了针对加密货币交易的监管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经理和已获发牌照的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通过监管标准的发布,香港证监会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从之前的不监管虚拟货币到希望通过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放牌照的方式,对其进行适度监管。由此可见,如何在监管合规与鼓励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不仅对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将产生重要影响,也将为全球其他国家地区在立法和监管上提供新的治理思路。
二、监管标准的内容
香港证监会在该文件中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中受监管的范围
只有为证券或期货等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交易所或基金公司才受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而“非证券类及期货类的虚拟资产”、初级市场和提供虚拟资产的行为(如首次币发行)均不受监管。
2、提出了对交易平台发放牌照的方式及其评估标准
第一,渴望获得牌照的虚拟资产平台,应当自愿接受《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潜在监管的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概念框架》”)中对业务的规定并自愿参加香港证监会的监管沙箱,一切评估与颁发牌照都在该沙箱中进行。
第二,将沙箱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为探索阶段,即对申请牌照的公司进行观察和评估;第二阶段为监管阶段,即对申请牌照的公司实施长达12个月的严格监管。
第三,根据《概念框架》,如果平台运营商有兴趣获得许可,则必须:(1)要在香港运营一个网上交易平台;(2)提供至少一个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构成证券的虚拟资产的交易;(3)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平台运营商至少提供一项虚拟资产的“证券”交易;(4)为虚拟资产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并控制投资者资产。
第四,已发布监管标准尚未明晰的内容包括:(1)渴望获得牌照的虚拟资产平台应当在上述哪一阶段符合规定的要求尚不明确;(2)哪些虚拟资产符合“证券”的条件目前尚不清楚;(3)港交所在香港“运营”的要求范围需要释明。
3、提出虚拟资产平台运营商重组的潜在框架
由于加密货币通常被视为“虚拟商品”,因此其超出了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监会(SFC)、香港海关及税务局的监管范围。香港证监会(SFC)为了取得监管的合法性,要求根据是否进行证券类交易的标准将获得许可的与未经许可的交易所区分开来。香港证监会(SFC)将其称之为“选择加入”制度,同时明确了以下问题:
(1)推定提供作为证券的虚拟资产的交易,仅为了授予许可证。因为一旦某个平台提供了一种证券类虚拟资产的交易,许可义务将被触发。
(2)要成为一种证券,虚拟资产必须具备股票、债券、集体投资计划、结构化产品或受监管投资协议的特征。
(3)香港证监会(SFC)提出的牌照条件和监管标准,是否会对交易所产生吸引力尚未可知。
4、明确了待持牌公司的许可条件
(1)必须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对于个人而言,这将要求其拥有至少800万港币的现金和证券投资组合;
(2)所有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必须在单一法人组织下运行;
(3)交易必须预先融资,不允许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工具的交易;
(4)禁止在最初12个月内交易首次代币发行(ICO)的代币,即通过ICO方式发行的虚拟资产,只能在ICO完成后至少12个月,或ICO项目开始产生利润时才能进行交易。
5、确定了可持续实施的监管标准
第一,平台运营商需要评估自己是否能够满足财务资格要求;
第二,“充分了解你的客户”(KYC)义务、反洗钱(AML)义务和反恐融资(CTF)义务:(1)通过客户名查询客户账户的存取款记录;(2)在特定情况下,加大调查力度并进行持续监控;(3)当存有合理怀疑时,识别并禁止使用虚拟资产地址的交易;(4)通过多个交易记录跟踪虚拟资产,准确识别虚拟资产的来源和目的地。
第三,如果客户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平台运营商只有在符合客户的最大利益时才能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四,对交易虚拟资产的尽职调查,其中包括是否会被黑客攻击和营销材料的确定等问题。例如,平台运营商应当满足投保的要求,以减轻其遭受盗窃或黑客攻击的风险。
第五,平台运营商应当负责防止市场操纵和滥用:(1)持牌平台运营商须公开其收费资料;(2)持牌平台运营商须在平台上披露虚拟资产的细节,以及其客户的身份和住址;(3)将客户的资金和虚拟资产分开保存在独立的账户中;(4)对虚拟资产投资经理进行约束。
6、明晰了授权的过程
香港证监会(SFC)获悉有关公司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虚拟资产组合后,会向该公司发送标准的许可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会根据该公司的特定业务模式而有所改变。不同意遵守许可条件的,已获许可的公司将被禁止管理虚拟资产组合,并必须取消其虚拟资产资格。
新牌照的申请人必须同意提议中的发牌条件,否则其发牌申请将会被拒绝。
7、明确了持牌公司的义务
(1)对专业投资者的限制和披露的义务:只有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被允许投资:①投资虚拟资产的既定投资目标;②意图将投资组合资产价值(GAV)的10%及以上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
(2)对资产的保护义务
持牌公司将履行确保虚拟资产安全保管的义务。其中,分别对托管人、披露财务资源、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了规定。
(3)对投资组合进行估值的义务
发牌条件将要求持牌公司,符合投资者最大利益的估值原则、方法、模型和政策。
(4)风险管理义务
经过许可的公司将被要求为投资的每种产品和投资组合的市场,以及投资组合所涉及的每个国家设置适当的限制。持牌企业应当定量评估虚拟资产交易所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考虑虚拟资产交易等事项:①经验和业绩记录;②法律或监管状况;③公司治理结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背景;④操作功能;⑤为防止在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出现欺诈和操纵而实施的机制(例如,监视系统);⑥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⑦财政资源和保险,应通过设置适当的上限来限制单个虚拟资产交易所。
(5)对审计师的规定
香港证监会(SFC)要求委任一名独立审计员,审核所管理基金的财务报表,以核实虚拟资产的存在及其所有权,并确定其估值的合理性。
(6)对流动资本的规定
持证公司须维持300万港币以上的流动资本。
8、确定了针对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的监管规则
(1)在香港分销(全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公司,无论虚拟资产是否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均须注册1号牌照(证券交易牌照)。
(2)9号牌照(资产管理牌照)许可资产管理公司在其管理下分配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资金,可以依据1号牌照要求的附带豁免。
(3)分配虚拟资产基金的持牌法人应当遵守《致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中介人的通函》(以下简称“《通函》”)、《获证监会发牌或在证监会注册的人士行为守则》、《持牌或注册人士遵守适当性义务的常见问题》及《触发适当性义务的常见问题》。
9、针对特许公司提出了附加要求
(1)应当在评估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知识和投资经验后,才能对其进行销售。在满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才能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客户进行交易;
(2)评估客户在虚拟资产基金中投资的占比;
(3)要对公司的管理人、公司所使用的系统、所发行的货币种类等,进行尽职调查;
(4)持牌公司要向客户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监管标准的评价
第一,平衡监管合规与鼓励发展。香港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标准实现从“自愿发牌”到“全面监管”的转变,但从其具体的监管规定及其措施来看,其并未完全禁止虚拟资产的交易行为。相反,香港在一定程度上更强调突出市场的主体地位,始终秉持监管与发展相协调的理念,以此引导虚拟资产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建立和运营。
第二,探索针对不同主体的本土化监管路径。香港通过监管沙盒的方式实施双阶段监管,灵活性较强。一方面,考虑到虚拟资产背后技术的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及价格波动性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香港对专业投资者设定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其中要求超过10%资产规模(AUM)属虚拟资产的基金,仅可针对专业投资者销售。另一方面,针对持牌公司的义务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包括对资产的保护义务,例如风险管理、信息披露、预防市场操控等,以及对投资组合进行估值的义务。故此,针对不同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并将发牌监管、运营监管等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内化于监管制度下实为构建本土化监管体系的重要路径。
第三,细化具体的监管合规标准。香港目前已发布的监管标准针对虚拟资产平台申请牌照的具体适用阶段、虚拟资产符合“证券”的条件,以及在香港“运营”的要求范围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尚不明确,这不利于监管执法与合规指引,在此方面应当在确定监管思路和框架的同时,尽快细化具体的监管标准。
(撰稿:赵丽莉 秦现招 校对:方婷)
附:原文参考
https://charltonsquantum.com/hong-kong-crypto-law-potential-framework-for-regulation-of-virtual-asset-platform-ope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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