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以后怎么办?如何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法律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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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此次修改,核心是针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建立替代刑罚的保护处分措施。日前,最高检提出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就是这方面的积极探索,也是未来修改法律时,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关键步骤。
众所周知,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之一,而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又是这一难题中的焦点问题。在这方面,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探索,特别是一些地方检察院立足未检工作职责,积极探索构建相应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取得较好效果。
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
建立分级干预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英辉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苑宁宁
从历史发展、科学依据、司法实践三个角
度总结提炼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
01
注重保护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产生后,始终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进入成人司法系统。因为成人司法的一些制度、程序和措施会给身心特殊的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
02
强调恢复
未成年人身心特殊,简单地予以惩罚很难发挥预期作用,甚至有可能形成惯犯。未成年人犯罪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分级干预措施,包括一些带有惩戒性质的措施,矫治其心理行为问题,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继续完成社会化。
03
积极预防
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根据个别化处遇的原理,预防其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非犯罪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预防发展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进行专业矫治和帮教,预防其继续犯罪。
注意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具有内在递进性,构成未成年司法规律的本质内容,也是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
观察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宏观上都朝着上述这一趋同的方向发展、体现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微观上都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且呈现以下共同的特征:
01
贯彻教育保护理念
未成年人心理具有易感性、易变性,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
02
坚持早发现、早干预原则
涉罪未成年人之前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大多都经历了一个由轻到重逐渐演变的过程,应早发现、早干预。
03
坚持专业干预原则
对心理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简单进行惩罚、与社会隔离,极易导致重新犯罪。因此应引入专业人员参与干预,避免对其融入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注重干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04
强化综合治理导向
落实家庭责任,保障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创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区和社会环境。
05
明确司法保留原则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的措施,应经过司法机关裁决,防止滥用。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具体处置措施类型
就我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置而言,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主要措施有:
1.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时,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但均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2.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包括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17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转入专门(工读)学校。
3.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4.有犯罪行为,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也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未管所服刑。
通过观察大量案例、收集相关数据进行研判,可以看出,实践中上述这些措施实施仍有亟待完善之处。
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
分级干预体系具体设置
应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训,立足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与国情,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所谓分级,可以从多个维度界定。
01
适用对象分级
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当脱离家庭环境,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预。
02
适用范围分级
适用范围是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别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针对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应当有差异。
03
干预措施分级
第一类为福利类措施,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务以及心理行为矫治服务等。
第二类为教育矫治类措施,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宵禁令、行为规范令、禁止令、戒瘾治疗令、社会服务令、观护令等)、转入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
第三类为刑事类措施,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情况严重且必要的,可以判处徒刑,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未管所服刑接受系统的教育矫治。
宜探索构建二元化未成年司法
分级应对体系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张鸿巍
对未成年不法及轻微犯罪行为人原则上
或应首先适用非刑罚性的未成年人司法
以“国家亲权”理念来审视、甄别和处置,参照国际惯例及现行立法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等,大体可涵盖离家出走、夜不归宿、逃学旷课、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参加帮派等问题少年。
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司法处分,可采取口头训诫、转介民政/福利部门处分、强制戒毒、强制入学(国民教育及工读教育)等措施。
不过,若经过初步筛选发现未成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得到被害人及社区的谅解,若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应予以刑事化司法处分。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有着亟待反思、颇为迫切的现实需要。其对于划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及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成人)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十分重要。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亦牵涉到几个关联责任年龄的相应调整,包括完全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等,因而,绝非仅仅只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那样简单,而应对此有着更为全面统筹的认知。
未成年人衡平及恢复性司法的倡导
未成年人司法不但需要以制度性推动未成年人的自新,还要使得个案中每个受其影响的当事人、参与方都能合乎比例地感受到正义的现实存在。因而,恢复性司法或平衡及恢复性司法之倡导,将传统个别化戒治与社区被害人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公共安全、个人对被害人和社区之责任以及发展技能以帮助犯罪人过上守法和富有作为之生活。
未成年人再犯及累犯率仍不容轻视
未成年人是否全然悔过并据此自我革新是问题的核心。未成年人司法的正义实现,特别需要于个案中就案件不同具体情形结合风险/需求评估来作出务实判断。美国联邦司法部未成年人司法与预防违法犯罪署2012年年底在爱荷华州、特拉华州和威斯康星州三个示范点启动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和再投入倡议”示范方案,旨在通过开发安置矩阵以提供关于安置选择和基于“标准化计划评估议定评级系统”实施的循证建议,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资源使用的效度和效率,从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值得借鉴。
结合区域特点深化体系建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高冰
近年来,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发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下称“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尤为突出。为应对这些罪错未成年人游离于惩罚之外、脱管于矫正之情形,给社会治安防控、犯罪预防等带来的挑战,青浦区检察院探索构建了符合区域实际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
加强协作联动,全面提升案件发现能力
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构建公安通报、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格局。
2.争取教育部门配合,多渠道发现罪错未成年人案件,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多发领域重点监控格局。
3.密切关注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罪错未成年人,要求未检承办人重点关注并填写罪错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
完善操作流程,规范开展处遇程序
1.积极推动政法委督促相关单位签署综合处遇方面的文件,明确各方信息通报流程及责任主体、公安机关对未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训诫责任及训诫程序、公安机关训诫与社工帮教的衔接程序。
2.完善内部操作流程,对各项文书制作,以及训诫的参与人、会场设置、训诫流程予以规范。
3.探索开展诉讼程序外处遇的转介机制建设,利用检察社会服务中心承担社会化工作转介职能,探索联系、协调公安机关训诫模式。
丰富处遇措施,提升完善处遇能力
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行为违法轻重的不同,努力构建包括训诫、跟踪矫治、专门机构矫正在内的多层次处遇体系,着力推动以下工作:
01
全面推行“训诫+帮教”的工作模式
无论对诉讼程序外还是对诉讼程序中发现的罪错未成年人均委托社工进行帮教。
02
探索完善送专门学校教育
对父母无力管教、自身自控能力较差、社会交往复杂、涉罪较深的罪错未成年人,社工帮教已无力矫治其严重不良行为,探索完善送专门学校教育模式。
03
探索短期集中教育
注重引入心理、法治教育内容,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反省自己行为、正确规划人生。
04
训诫与全程家长亲职教育相结合
注重从家庭环境、个人认知等多个维度改善罪错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情境,从而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弃恶从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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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香丽
校审 | 张 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