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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 上午查出怀孕,下午就被炒?!法院一审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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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日,广东珠海一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该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资料图:《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


目前,该物业公司已提起上诉。11月12日,钟玲表示,将会继续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表示,物业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为职工钟玲怀孕而将其辞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经获得的工作,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钟玲的歧视性对待

因此,该案中,物业公司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回顾:上午查出怀孕

下午就让“走人”


今年1月5日,出生于1978年的钟玲入职珠海一物业公司,被分配至珠海某学校物业任管理监控员,工资3750元。


2月20日8点,钟玲夜班下班后,通过验孕棒检验发现自己怀孕了。因身体不太舒服,她前往医院检查,并打电话向物业公司杜经理请假,但对方不准许。


当天14时12分至15时29分,钟玲发微信与杜经理沟通请病假事宜,告知“检查结果明天才出来,今天我先休一天病假,病假证明我过两天再过去给你,好吧”。当天16时36分,杜经理回复:“这样没人上班哟。”


微信沟通完不久,钟玲在16时54分接到物业公司班长的电话,通知其不要再回公司上班了。



“刚知道自己怀孕,就被公司开除了,突然没有了经济来源,压力很大。”钟玲告诉记者。2月21日,她到公司上班被门卫拦下,放在工作场所的行李也被“扔了出来”。


过去,钟玲曾在别的公司上班,她了解到对于怀孕职工,公司会相应减少工作量,且不安排夜班,她认为“物业公司做法明显不合法”。2月23日,钟玲向物业公司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签收后没有回应。3月13日,钟玲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了解到,3月30日,钟玲自然流产,自行休息一周后,4月8日,珠海上冲医院为其开出《疾病诊断书》,诊断为“完全流产”。不久后,她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争议:是侵权纠纷

还是劳动争议纠纷


该案件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物业公司得知钟玲怀孕后将其开除,是否构成“就业歧视”?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钟玲认为,公司得知她怀孕后,非基于工作岗位需要,而无理由解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导致其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以致流产,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钟玲提出诉讼请求,公司应赔偿孕期工资经济损失4784元、未能休产假的工资经济损失1875元、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949.2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公司认为,钟玲曾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且已立案,故双方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并且,钟玲所提出请求赔偿内容,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均是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起,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平等就业权纠纷。


据此,公司认为,“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钟玲未经仲裁在本案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赔偿属于程序错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钟玲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


此外,公司还认为,钟玲被开除的原因并非是其怀孕,而是因她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前,钟玲也口头提出了离职意向。


法院查明,钟玲提出辞职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公司未同意。公司也确认,2019年1月、2月实际均未因钟玲迟到而扣发其工资。


对此,法院认为:

1月钟玲提出辞职时,公司因人手不足未予准许,却在知道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显然与此前的离职请求并无因果关系。


同时,针对钟玲在怀孕前的迟到行为,公司未进行任何处罚,却在得知其怀孕后将其辞退,足以认定公司辞退钟玲的原因是其怀孕,构成对钟玲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判决:侵害人格权

公司赔礼又赔钱


10月22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钟玲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了解,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该案也是这一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法院法官表示,此类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则必须仲裁前置。一旦被法院认定侵害平等就业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则往往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展开。


承办法官表示:


在该案由设立之前,劳动者一般以“劳动争议纠分”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来应对在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问题。


之前大多数案例是应聘者在招录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而在该案,物业公司非法解雇钟玲,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钟玲在怀孕后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物业公司却在得知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她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遭受侵害,其主张感受到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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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张

编辑 | 马可(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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