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可以找知网领稿酬了,团中央12355法律专家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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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国知网领取
学位论文稿酬的通知
各位博硕士学位论文作者: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F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MFD)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国家级的连续电子期刊,由教育部主管、清华大学主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负责编辑出版,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的主要项目,也是《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
国内统一刊号:CN11-9133/G;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022X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
国内统一刊号:CN11-9144/G;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0246
凡经杂志社审核后,被录用的学位论文由CDFD、CMFD编辑部向作者颁发学位论文发表证书,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杂志社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使用为非独家使用,学位论文在CDFD、CMFD出版后,仍可在纸质期刊、报纸、图书等媒体上再次出版发表。
学位论文出版后,请作者联系杂志社领取稿酬,稿酬支付标准如下:
一、学位年度2008年(含2008年)以后的稿酬标准:
博士论文著作权人一次性获得价值400元人民币的“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100元人民币的现金稿酬;硕士论文著作权人一次性获得价值300元人民币的“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60元人民币现金稿酬。
二、学位年度2008年以前的稿酬标准:
博士论文著作权人一次性获得价值300元人民币的“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80元人民币的现金稿酬;硕士论文著作权人一次性获得价值200元人民币的“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30元人民币现金稿酬。
此外,现金稿酬可以以3倍的面值兑换成“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
稿酬领取流程:登入www.cnki.net查询学位论文出版情况确认已出版→将本人的学位证与身份证复印件发至杂志社指定的传真或邮箱,同时下载附件《稿酬领取信息表》(见附件)填写相关信息(作者本人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号、邮寄地址等)并发送至指定邮箱→杂志社发放稿酬及发表证书。
请各位确认已出版的学位论文作者速与我社联系领取稿酬!
杂志社领取稿酬联系人:李老师;王老师
联系电话:
010-62791817;
010-62791814;
010-62790305
传真:010-62791817;62791814
E--mail:degreetax@cnki.net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书籍稿酬有关规定你知道吗?
中国知网发出稿酬申领通知,在一定意义上对论文著作权的规范向前进了一步。对电子文字作品稿酬标准和支付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有什么规定?团中央12355法律专家这样说!
依照本条的规定,付酬标准由当事人选择,或者由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确定,或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往往有一个幅度,那么,当事人就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付酬标准的幅度内约定具体的付酬标准。
如国家版权局《书籍稿酬暂行规定》(1990年7月1日起实施,依然有效)第三条规定,著作稿:每千字10元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当事人在约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时,可以参照这些规定。
二是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作品的质量、反映效果、使用的次数、作品公之于众的时间长短、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自行约定付酬标准,这一付酬标准既可以高于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付酬标准,或者当事人虽有约定,但约定的不明确,实际无法履行,怎么办?对此著作权法在本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2014年11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改委发布了最新的稿酬支付标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五条中对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另外,关于报酬支付方式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十四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具体到中国知网的案例上,如果依据《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来支付稿酬,并不违法,如果依据最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稿酬可能偏低(但很多早年间的文字作品并不适用该最新规定)。
从合同法的角度,中国知网发出这样的通知,视为发出合同要约。如果作者接受,则关于稿酬约定的合同成立。如果不接受,关于稿酬约定的合同则不成立,作者可与中国知网形成新的约定,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课题布告”,作者:团中央权益部“青少年12355”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艳姣,转载请注明来源。
校审 | 吕安琪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诗瑶(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