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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两会代表、委员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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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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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青少年发展


导读

两会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交了众多建议和提案,其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提高性同意年龄”等更是成为微博热搜及大众热议话题。那么具体来说,代表委员们都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哪些方面呢?主流媒体关注并报道的建议和提案又有哪些呢?


以下梳理了截止5月26日通过媒体公开的来自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近40条建议和提案,并根据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体例按照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部分进行了归纳整理。


一、家庭保护相关





立法明确携儿童乘私家车应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提案代表: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高子程代表建议,目前正值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时,在 “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一条和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相关的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座位;携带身高不满150厘米或年龄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身高或体重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使用的除外。”




立法保护离异家庭儿童享受亲情权
提案代表:张宝艳(“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人)
张宝艳代表建议,立法保护离异家庭儿童应该享有的亲情权,保护监护人依法取得的抚养权,保护无抚养权父母的探视权,对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一方依法入刑;对于藏匿儿童或多次阻止探视的一方剥夺监护权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进行离婚诉讼案件执法检查,对取得抚养权却没有得到监护权的,取得探视权却无法探视的案件进行督办。




建立未成年人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
提案代表:方燕(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方燕代表建议,加快建立未成年人的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关于“监护人职责”的第十四条第(四)款下面增设一款“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将新增的款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十四条第(五)款。
同时,方燕代表还提出,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她建议,应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此外,针对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方燕代表建议增设相关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她认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法律法规、解释等与本条规定冲突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父母需持合格证上岗
提案委员:许洪玲(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区政协副主席)

许洪玲委员建议,在社区举办家长课堂。建立“家长教育指导工作室”,面向适龄儿童家长,聘请第三方或者有教育经验的志愿者作为老师,针对准备入小学的家长开展相关课程教育,颁发“合格父母”上岗证随学生档案入学。在校内建设“家长学校”。探索“家长教育”之路的建设,特别是针对有问题倾向的学生家长,建立一对一的授课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以定期讲座、案例分析、现场模拟等形式进行授课,在监护人群中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念。
加强对“准父母”的教育培训。从准备上岗的准父母抓起,让准妈妈们和准爸爸们有充分的“生”和“育”并重的思想准备。“备育学院”培训内容可以结合“备育”特殊阶段,增加孕期和产后抑郁和焦虑症的预防和康复、妈妈身心健康、婴幼儿保健知识、预防接种疫苗常识和婴幼儿心理学等。



加强普法教育工作给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保护伞”
提案代表:赵鸿涛(全国人大代表、新乡市第一中学数学教师)
赵鸿涛代表建议,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父母和家庭成员的普法教育工作,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为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夯实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同时,要加强对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教育和实施,特别是在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和相互配合方面必须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要特别关注,使未成年人保护和日常教育教学紧密结合。街道、社区、村镇和妇联等组织和团体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

二、学校保护相关





教师性犯罪可实行一票否决制,从严从重处理
提案委员:朱永新(著名教育学者、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兼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委员建议,一方面要加强教师的基本师德规范、道德准则,对教师性犯罪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从严从重来处理;另外一方面,要重视学生的安全意识,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生命教育价值观,让学生知道,教师如果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以后,自己可以用什么办法来应对。




对校园霸凌单独立法
提案代表:李亚兰(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亚兰代表建议,制定校园霸凌专项法律法规要更加细化惩治“量”的标准,以解决目前校园霸凌法律概念模糊,界定不清晰,无法明确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校园霸凌,以及很多校园霸凌行为在性质上极为恶劣,但伤害后果并没有到达伤残鉴定标准中轻伤或是重伤“量”的要求,无法对霸凌者追责惩治的问题。



将少儿编程纳入学业水平考试
提案代表:丁磊(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

丁磊代表在《关于稳步推动编程教育纳入我国基础教学体系,着力培养数字化人才的提案》中建议创新教学模式,形成中国特色的少儿编程课程体系;教企共建少儿编程学习资源库,提供实践平台;将少儿编程纳入学业水平考试,作为综合素质评价重要内容;加强少儿编程教师人才培养等。

三、社会保护相关





法律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与电子烟
提案代表:乞国艳(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
乞国艳代表建议,在法律修改中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与电子烟,烟草制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于违法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关于未成年人禁酒的条款
提案委员:安庭(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庭委员建议,在立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章节。或是对“未成年人禁酒”给予单独立法,明确责任主体、年龄限制、禁止消费的产品名录等。此外,安庭委员还建议酒类包装及其广告载体也应当给予限制,具体可参考烟草包装的相应做法。未来应当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饮酒”法令中的惩戒条款,除了经济处罚以外,还应当明确相应情形的入刑标准。在执法层面,需要明确执法主体,例如可以制订举报人(吹哨人)奖励制度,制订监护人惩戒制度。进一步打破执法界别,形成一责多罚的有效机制




火车票优惠不再以身高为标准,增设火车青年票
提案委员:胡卫(在沪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
胡卫委员建议,儿童免票条件修改为6岁(含)以下,不再以身高为标准。由于二胎政策的施行,应允许1名成年人可携带2名免票儿童。“儿童半价票”修改为“未成年人半价票”,半价票的条件是从6岁到16岁(含),不再以身高为标准。增设火车青年票。年龄在16-22岁(含)以下青年乘坐火车出行的,可以按票面价格的70%优惠购票,不受区间限制。保留学生票上学或返乡的半价优惠票,仍适用原条件。




未成年人不能从事童模等“超龄”商业活动
提案人:民革中央
两会期间,民革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障的提案》,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存在立法空白。因此,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中增加保护未成年人商业演出权益的相关规定,明确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其他相关立法。同时加快研究出台专门立法,先尝试制定地区性的行政法规等,试点成功后再上升为全国层面的立法。同时,构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业规范。根据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特点,从身体情况、义务教育、学习成绩等方面构建入行标准;对商家从聘用合同、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工作内容、违反规定的监督、惩处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针对父母造成的监护权滥用现象,民革中央建议,促进对法定代理人的引导、监督和评价机制多元化。引导法定代理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工作、暴力对待、经济剥夺、减损受教育权。同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督和评价机制,衡量监护权是否被滥用以及被滥用的程度。此外,在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之前增加限制行使监护权的规定,建立从轻到重的多元化惩罚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加重严重虐童者刑责
提案委员:黄西勤等45名委员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长黄西勤近日联合45名委员提交了《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提案,提案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款,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作为国家履行监护人职责的重要阵地。探索建立监护补偿制度,以及严格追究虐童情节恶劣者的刑事责任。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
提案代表:刘希娅(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

刘希娅代表建议,要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发现机制,防患于未然,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普及防性侵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立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资料的专项信息库,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市、跨区域联网和实时更新,实现跨区域查询犯罪记录,解决犯罪嫌疑人异地流窜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在信息库中完善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内容,向各类幼儿园、中小学、补习机构和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部门开放,供这些单位知晓、查询。

四、网络保护相关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引入生物识别技术
提案代表:杨金龙(杭州技师学院教师)
杨金龙代表建议,在游戏注册、登陆、费用支付环节,引入目前已经成熟的生物识别技术,如刷脸登陆、刷脸支付等,并建立相应制度督促游戏平台加强事后管理,以避免未成年人使用家长账号进行注册登录,规避“实名认证”的问题。此外,杨金龙代表还建议,如果遇到未成年人玩网游充值等情况,相关游戏公司应简化退费流程。




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提案委员:朱永新(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委员建议,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实行未成年人登入网游时段、时长监管分级,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从网络游戏类别、认证、时长、充值等方面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游戏企业必须执行,并由文化和新闻部门审核监管。





网络社交涉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建议落实平台责任
提案委员:甄贞(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国务院参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甄贞委员针对社交网络上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提出四项建议:
一是建议完善立法。在目前正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加针对社交平台违法犯罪内容治理的专门法条,并通过部门规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细化社交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以解决社交平台内容治理中上位法空缺的问题。
二是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在即将确立的公益诉讼条款当中,将社交平台内容管理义务不履行行为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一种法定的类型。甄贞认为,既然最高检在公益诉讼方面提出“积极、稳妥”开展“等”外探索,那么将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涉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受案范围是一个可以探索尝试的方向。
三是建议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涉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要比成人犯罪更加严格,在监管标准上要更加严格。“加大对互联网平台中涉未成年人内容的部分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隐蔽性很强的内容,监管要到位。”甄贞建议。
四是压实网络社交平台主体责任。建议正在制定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落实网络社交平台对内容审查和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责任。对屡治不见效却打着未成年人色情、诱惑未成年人陌生交友等擦边球的功能应该强制关停。



未成年网络打赏建议人脸识别+立法监管
提案代表:柴会恩(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定州市西关南街小学副校长)

柴会恩代表建议,网络直播和网络游戏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她建议要继续通过升级技术手段加强管控,平台在注册打赏等环节要及时进行人脸甄别,同时加大打赏的人工审核,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说“不”。



探索电竞、直播等场景下的年龄分层标准
提案委员:于欣伟(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
于欣伟委员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个人信息收集场景下,应对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分层给予细化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中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表述,于欣伟建议修改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收集使用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此外,她建议,在个人信息收集的年龄分层基础上,还可探索针对网络游戏、电子竞技、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场景的不同年龄分层标准,精益求精地为未成年人织好保护网。

五、政府保护相关





增加0-3岁婴幼儿体检次数
提案代表:黄超(广西林业集团总经理助理、法务部部长)

黄超代表建议,增加0-3岁婴幼儿免费体检频次,以及时发现纠正婴幼儿身体发育中的问题。现行0-3岁婴幼儿免费体检有10次,但主要侧重于1岁以前。在18个月到2岁或2至3岁间,建议增加2-3次婴幼儿免费体检。




将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教育支持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
提案人: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晓薇建议:
一是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教育支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同时强化基层政府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职能。
二是将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作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采取专项财政经费支持、在中央彩票公益金中专项列支、政府购买服务等,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教育支持经费保障机制。在目前实施的儿童教育、儿童营养保健、儿童保护等公共服务项目中,增加对3岁以下贫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内容。
三是细化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标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健全注册、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等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监管。




“健康中国”从儿童青少年健康开始
提案委员:程红(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程红委员建议,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以学校为基础的健康普及教育,并与爱国卫生运动结合起来,促进儿童青少年从小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检查力度,建立科学的专项督查、抽查和公告制度。修订完善与新时期相适应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科学饮食与使用电子产品的限制性法规等。
此外,程红委员还建议将学生体育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评估指标。开足开齐体育课程,修订中小学体育教师、场地和器材配备的基本标准,并加大相关财政经费投入;将儿童青少年体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由卫健部门牵头、教育部门组织、医卫机构实施。构建全国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大数据平台,完善体质监测、预警、评价等综合管理机制,据此提供精准防控干预措施,实现由重治疗向重预防转变。



建议将收买妇女儿童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对人贩子进行终生追责
提案代表:张宝艳(“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

张宝艳代表建议,把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新发案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之中,并与领导提拔任用、公务员绩效工资等指标挂钩。例如,当地主动上报、主动干预、主动解救,可以在考核中加分;如果等到外部举报、警方解救,就应减分。如果发现被拐妇女儿童在当地成功上了户口,“等于身份合法化了”,则需要对当地政府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
此外,张宝艳代表还建议应当推动对人贩子终生追责制度,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导致无法追责问题。



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进行跟踪监督
提案代表:方燕(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方燕代表建议,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询问孩子的意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担起最直接的监督职责。方燕还建议,应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建议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整容
提案代表:廖华歌(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作协副主席)

廖华歌代表表示,从医学角度讲,由于未成年人还在发育期,做了整形手术后,可能会完全终止颌骨的发育,或者激活促进颌骨的发育过程,这些都影响身体的正常发育,可能带来不可预期的结果。对此应当对整容低龄化趋势进行有效干预,建议立法可以对未成年人整容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除了因为一些先天性的缺陷需要进行医疗性整容外,不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整容,符合相关条件、确需进行整容的也应该由监护人陪同。



给予“来自星星的孩子”希望
提案委员:黄绮(全国政协委员、律师)

黄绮委员建议,首先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明确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好残联、残工委的作用,厘清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需求、社会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及供需变化趋势等,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的工作格局要求。黄绮委员还建议,可考虑试行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协调员”制度,协调员的主要工作是为患儿及其家庭提供一体化的支持,协调学校及家长的关系,为在普通学校就学的患儿提供学习支持。也可以帮助患儿及家庭与康复服务提供者建立联系,比如协调各机构和部门的服务措施,减少服务的重复与断层。



大力培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组织
提案代表:陈海仪(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

陈海仪代表建议,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如司法行政部门培育和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团委、妇联培育和发展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让各类青少年(未成年人)社会服务机构助力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社区规划给孩子运动的地方
提案委员:杨扬(全国青联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

杨扬委员建议,加强社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设施规划与建设,制定相关标准,将社区儿童青少年体育健身纳入全民健身、社区发展的范畴等。以解决社区的体育设施多是为成年人设置的、青少年儿童体育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困境。

六、司法保护相关





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提案代表:肖胜方(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谭平川(重庆机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建银(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
肖胜方代表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的相关条文作出修改,调整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谭平川代表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
陈建银代表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提高性同意年龄
提案代表: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蒋胜男(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赵皖平(民建安徽省主委、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徐钰慧(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列玉代表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信赖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至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徐珏慧代表建议,将我国性同意年龄由现行的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蒋胜男代表则建议提高到18周岁,赵皖平代表建议,性同意年龄至少应当提高至18周岁。



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
提案代表:陈海仪(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
陈海仪代表建议,针对因低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作为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补充措施,增加责令的法律强制性,避免过去“一放了之”的状况。  具体操作上,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责令工作,与现有的社区矫正部门职能合并,赋予司法矫教与社区矫正同等的法律效力,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居家强制管教、佩带定位检测手环,同时对父母予以责令强制亲职教育。
然后,根据矫治效果,定期进行评估,调整矫教时间,最短责令期到18周岁,可以顺延到25周岁,并根据实际情况延续。矫教人员替代父母进行监管教育评估的费用,可由司法机关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追缴。
在司法矫教期间,如有违反司法矫教规定的,可考虑直接提请法院决定是否认定属于必要情形,决定收容教养。或可设定新的替代收容教养的保护处遇措施,对其性质、具体适用对象、条件、期限、年龄下限、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等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




法律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效力加以明确
提案代表:吴明兰(贵州省六盘水市实验小学教师)

吴明兰代表建议,法律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加以明确,以解决现有法律如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的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过于简单,对于封存的效力如何未予明确,导致司法实施中,相关单位和部门未能较好地处理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行为引入“追究监护人责任”、“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提案委员:杨莉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常委、香江国际中国地产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执行董事)
杨莉珊委员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微不良行为,要求其监护人代为履行侵权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家庭破裂的,除了让行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还要其监护人做出高额补偿,例如罚没其监护人未来法定工作年限收入不低于20%的比例给被害家庭等。
此外,鉴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逐年上升及造成的恶劣影响,可以考虑引入“恶意补足年龄”法则。例如把“恶意补足年龄”限定在杀人、强奸等严重罪行,并适用于极端恶意案件。




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均应成立专门独立的机构
提案代表:陈海仪(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
陈海仪代表建议,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均应成立专门独立的机构,如少年司法矫治中心、少年警务、少年检察(未检)、少年法庭(少年法院、少年家事法院)、专门学校(工读学校)、少年监狱等,给予人员、经费、编制等支持。




进一步落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并明确管辖机关为公安机关
提案代表:方燕(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方燕代表建议,进一步落实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并建议明确规定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为公安机关。学校、社区、托管机构、培训机构等,一旦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线索,就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尽早阻止侵害事件的发生、尽早取证。




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
提案委员:张韵声(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韵声委员建议,要加快推进法律保护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建构与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等理念、制度、方式、手段相适应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形成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的法律保护体系;统筹推进一体化建设,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综合保护,突破单一的刑事性而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各个方面,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
同时,推进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积极探索引入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人士、联合公益企业、爱心人士和社区志愿者等方式参与或协助未检办案,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大格局。


来源:微信公众号“儿童权利在线”,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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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冯舒琦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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